浅析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2009-05-14 08:02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
关键词:辩护人公诉人供述

刘 晓

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位高权重,关系网庞大,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加之该类案件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不容易调取且具有易变性的特点,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惩处,很容易翻供。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之前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就会使公诉工作陷入被动,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现象,容易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使越来越多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告人企图以当庭翻供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研究分析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是公诉人必须做的庭前准备工作之一。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作一些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被告人当庭翻供原因及理由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自己原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将原来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改作无罪或罪轻的供述。

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的主要原因:一是惧怕心理。二是侥幸心理。三是律师违规活动的结果。四是办案人员乱许诺。五是交叉感染的结果。六是有的被告人认为庭审是自己“翻身”的最后一搏,害怕庭后被严厉处罚,想到被剥夺生命或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们决定最后一搏,推翻原作的供述,拼死抵赖。七是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的形式、理由主要有:一是辩称其主体身份不符。为了减轻处罚,被告人竭力辩称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一些单位资料不全,也为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机会。二是辩称赃款来源为提供劳务、借款或礼尚往来所得。这类情况最为突出,而其中以借款为名义翻供最为普遍。三是辩称赃款去向用于单位业务活动。在庭审中,被告人翻供后,律师会提供大量的发票来证明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四是辩称贿赂款为工作便利所得。在庭审中,被告人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或者在律师的示意下,将“职务之便”辩解为“工作之便”,以逃避法律责任。五是辩称在侦查阶段交代不真实。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诱供现象;或者传唤超过十二小时;侦查人员没有如实记录其口供等。

二、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预防及对策

在法庭上,尽管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方式、程度都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认为有隙可乘,有供可翻,有证可辩。为了有效的预防被告人当庭翻供,首先,反贪侦查部门要注意依法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防止或者减少翻供,确保案件质量。其次,公诉部门要作好案件公诉前的审查工作、庭前准备及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一)反贪侦查部门要依法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1.严格遵循办案规定,依法收集证据。2.把握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全面收集证据。按照刑诉法第42条规定,全面收集证据。3.运用科技手段,固定、保全证据。

4.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地制作讯问笔录。

(二)公诉部门要依法行使公诉职责,有理有节地指控犯罪

1.出庭前公诉人应做的准备工作。(1)认真做好讯问被告人的工作,预测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况。提起公诉前的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努力把握好这个时机。(2)做好询问证人工作。证人证言是定案的基础证据之一,一定要努力保证其证明质量。在提起公诉前,一定要询问相关的证人,审查核实证据。(3)把握辩护人动向、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介入后,公诉人在与辩护人的接触过程中,要了解辩护人对此案的意见和态度,尽可能地了解辩护人对案件的辩护思路及其所开展的具体工作。公诉人要有侦查员的敏感,尽可能掌握辩护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制定对策,取得胜利。(4)做好庭前的证据复核、固定工作,防范被告人当庭翻供。证据乃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审查起诉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和认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面对对抗性日益增强的庭审方式,公诉人一定要改变“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的习惯做法,树立“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的观念,逐步向零口供定案的目标迈进。(5)全体参与,共同研究,做好充分准备。对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具体的讨论和研究。认真分析案情及被告人、证人的具体特点,在法庭上如何讯问、发问,可采取哪些讯问、发问方式,集体献计献策,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2.出庭公诉要机智,当庭讯问要讲究策略。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就承担着调查事实、出示证据、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的职责。这要求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社会和自然科学知识、也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性以及雄辩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驾驭庭审走向的能力。被告人当庭翻供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对于准备充分、庭审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来讲,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不可怕,也是容易应对的。但对于初始接触公诉工作的公诉人而言,往往会在心理上形成巨大压力,如果庭前准备欠缺、临场发挥欠佳,则往往容易导致公诉失败。面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公诉人要沉着冷静,切忌犯急燥、训斥被告人的错误。在此,笔者主要例举4种情况,分别论述对策:(1)情况一:对以前的供述全盘否定,称其供词是办案人员逼供、诱供出来的。对此,公诉人一开始可不与被告人直接争论有无逼供、诱供现象,而采用迂回包抄法,将被告人的谎言步步引向自己的陷井,达到不攻自破之目的。讯问被告人的具体步骤可采用:第一步:讯问被告人“谁对你逼供、诱供”,问清楚具体内容、情节、在场人员,并要求被告人提供具体证据。被告人的谎言讲得越多,漏洞也就越多,必会露出马脚。第二步,讯问被告人“本案的公诉人有没有对你逼供、诱供,公诉人提审时又是如何交代的”并可通过被告人在原交代笔录上的更改、按手印、签名的情况加以驳斥。如果有被告人自己书写的文代材料或交代时的录音、录像,更可作为驳斥的依据。第三步,公诉人通过对被告人谎言的驳斥,可向法庭和旁听群众表明: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一直没有提出逼供、诱供问题,公诉人也没有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现象,被告人刚才所讲的所谓逼供、诱供情况,纯属编造的谎言,不足采信。请法庭依照本案的事实和有关证据予以认定。(2)情况二:把受贿说成是借款,称以后要归还给对方,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公诉人针对这种狡辩,要用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称借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对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证明其性质是受贿行为。(3)情况三:辩解是他人代为收受,事后又没有告知本人,推卸责任。有的受贿是由被告人家属出面收受钱财,如果查出来,被告人就推个一干二净,认为家属不是国家干部,可以逃避法律追究。对于这种情况,在庭前就应该查清被告人、行贿者、家属三者的主客观情况。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公诉人再通过庭上透彻说理、分析,揭示其真相。(4)情况四:辩解是礼尚往来,或是给小孩的礼物、红包等,混淆性质。对于这种翻供,公诉人首先应从事实和法律上区分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的界限,根据其金额价值、双方的利害关系及感情基础等方面,揭其伪装,露其真相。公诉人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驳斥:一是从理论上区分贿赂与送礼。送礼的对象往往是亲朋好友,一般是有来有往,礼尚往来。而在送礼掩护下的行贿受贿,送的对象是有权人,数额也较大,且有去无回,但收礼人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二是剖析行贿人的心态。三是从被告人与行贿人的平时感情基础、金额大小等,不难看出,所谓送小孩的礼物只是借口,实质是贿赂行为;四是被告人称不知贿赂的价值,缺乏依据,或只是被告人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定牲;五是希望法庭透过现象看本质,并指出这种伪装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惩治腐败,以儆效尤,应予打击。通过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法庭会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对送礼事实以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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