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浩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历经4000多年历史,有着自己的一些特点。分别体现在内在特质上的礼法结合、家族伦理立法、义务本位;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为诸法和合,以刑统法;在价值取向上以和谐无讼为目标。正是这些特点,构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法律文化 礼法 无讼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特质
1.1 礼治主义,礼法结合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 “礼”是中国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有两个:一是产生于部落战争中的号令与刑罚;二是产生于部落的风俗习惯,以神权为后盾的礼。中国法律从其起源,就深深打上了“礼”的烙印。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有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 “礼”与“法”的结合构成了中国法律文化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1.2 义务本位
在我国传统的宗族观念之下,“父慈子孝,友兄弟恭,夫和妇顺,君明臣忠”约束着国人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权利义务观念。这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义务本位。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究其原因应与中国古代大规模人伦道德的法律化密不可分。因为“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于是,这种人伦道德作用下的法律只能采用以义务为单向的调整机制。
1.3 家族伦理主义
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建立在宗法制之上的,所谓宗法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以天子血缘关系的疏远来确定尊卑等级的制度。这种政治结构影响到法律领域,就体现为一种家族本位,伦理立法的特点。所谓家族本位一是指在法律的主体不是单个人,而是一个家族。家族成员的纠纷属于家庭自己的事情,法律不理会家族内部的纠纷。秦律中便有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次,所谓伦理立法就是将有关血缘伦理关系的亲亲,尊尊,父父,子子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下来。而自西周就有的“七出”、“嫡长子继承”到隋朝确立下来的“十恶”制度都反映了伦理性对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作用。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
2.1 诸法和合
诸法和合,首先表现在其他法律形式依赖律典而存在。一方面,诸法是律的补充。如秦朝的令,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行法规,如某种律文有缺漏或不能适应时代变化之需,则颁令以补救。另一方面,诸法皆从律处获取效力。《新唐书·刑法》中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说明违反律令格式的行为,怎样处理,在令格式中没有规定,而是按照律的规定来处理,故谓之“一断以律”。
2.2 以刑统法
律以外的诸法,虽是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形式,但调整手段却都是刑罚,可谓“刑统诸法”。《唐律疏议·杂律》篇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注文解释为“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意即违令行为,一般在律中都有相应的罪名,自可按图索骥,即使没有相应的也要处刑。唐律,律和诸法的关系已达到有机的统一,主要是通过“疏议”中征引令格式以达成互相的协调,据学者统计,唐律502条,有145条律文引了令,9条律文引了格,43条律文引了式,几乎占全部律条的40%。换一个角度思考,凡是被疏议征引的令格式所涉及的行为,自应以刑罚调节之。即使未被征引的令格式,其本身也是使用刑罚调整的。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谐无讼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理想境界之一。传统社会中,不是没法,而是不提倡用法来解决问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通过血缘连接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的统一为一体,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宗法制度在人情社会中显得含情脉脉,因此社会成员自动解除了作为独立的个体即自由民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他们以个人名义争讼的自主性。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贵和持重,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调整。不仅仅是儒家,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多学派、思想家大多对民间诉讼持消极态度。例如,《老子》云:“夫唯不争,故无尤。”
现代中国,虽然我们较多的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必须要正视基本国情,那就是我们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就是中国传统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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