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亳社”性质考论

2009-04-29 00:44史志龙
理论月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宋国

史志龙

摘要:周代的社祭礼制,学者多从祭祀制度,祭祀等级方面进行论述,而对特殊的社,如亳社,则少有论述。本文试从宗教学角度着手,具体分析亳社的性质,廓清长期以来对亳社的错误认识,这对于研究我国古代的社祭礼制,无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亳社; 宋国; 亡国之社

中图分类号:B82-055;D0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3-0058-03

亳社是先秦社祀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汉至清,学者们多认为“亳社”即是“亡国之社”、“戒社”、“胜国之社”,名虽不一,其实则同也。小南一郎先生从宗教学角度对亳社有过概括性的论述,[1]而对具体情况则缺少说明。王晖先生认为包括鲁、宋在内的亳社都不是“亡国之社”,[2]张荣明先生、[3]魏建震先生[4]继之,尽管所论虽细微之处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是一样的。先儒所论失之不确,而诸先生所论,则容有未谛,有商榷之必要。因而不揣谫陋,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略作考辩,并附以己意,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之认识。

一、 周初亳社的性质及特点

典籍记载最早的亡国之社是夏社。《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墨子·明鬼下》:“是以赏于祖而戮于社”。古本《竹书纪年》:“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汤遂灭夏,桀逃南巢氏”。 《尚书序》:“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孔傳曰:“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徳。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作《夏社》言夏社不可迁之义”。《尚书》本有《夏社》一篇,今亡。《史记·殷本纪》:“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集解》引孔安国曰:“言夏社不可迁之义”。[5]今本《竹书纪年》:“十八年癸亥,王即位,居亳。始屋夏社。”“作《夏社》”之“作”,当为“创作”之意,与“屋夏社”之“屋”意思是不一样的。此“屋”字,当于后来“丧国之社屋之”之“屋”,[6]意思相近也。

周之初年,“亳社”尚不是“亡国之社”。成为“亡国之社”的代名词,当在“武庚之乱”被平定之后。顾炎武说:

“武王伐商,杀纣而立其子武庚,宗庙不毁,社稷不迁,时殷未尝亡也。所以异乎囊日者,不朝诸侯,不有天下而已。故《书序》言‘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又言‘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是则殷之亡其天下也,在纣之自燔;而亡其国也,在武庚之见杀”。[7]

《史记·周本纪》也有记载:“其明日,除道,修社及商纣宫”。武王之所以不毁其“宗庙”,不迁置,不屋其“社稷”,并且加以修葺,亲自祭祀殷社的原因,《史记·周本纪》记载的很明确,那就是“武王为殷初定未集”,刚灭纣,天下尚未安定;“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对殷人采取怀柔政策,以安定殷贵族及殷民之心;即使是这样,武王还是充满忧虑,以至于“我未定天保,何暇寐”,这都是武王希望得到殷商社神的保护,以达到稳定天下的目的。然而周并没有得到的殷社保佑。等到成王上台时,武庚及三监就发动了叛乱。这时,“周初定天下”,就不再采取对其怀柔政策啦,开始对“武庚之乱”挥刀相向,杀“武庚”而灭其国了,这就是顾氏所谓的“而亡其国也,在武庚之见杀”。

“亳社”成为“亡国之社”和这一事件有直接的关系,它证明了所谓祭祀殷社,是不能保证周朝长治久安的,所以开始对殷社采取“屋之”的方式,并称之为“亡国之社”。《礼记·郊特牲》:“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孙希旦云:

天子之社曰大社,尊之之辞也。达,通也。天秉阳,而霜露风雨,天之用也。地秉殷,而山川岭隰,地之体也。故大社不为屋,使天之阳气下通于地,以成生物之功也。丧国之社,即亳社也。薄、亳通,殷之旧都也。薄社屋其上,使不得受风雨霜露之阳气也。又塞其三面,惟开北牖,使其阴方偏明,所以通其阴而绝其阳也。阳主生而殷主杀,亡国之社如此,以其无事乎生物,而但用以示诫也。[6]

亳社,作为亡国之社的目的也就是警示天子、诸侯“天命靡长”,以殷为鉴,善德而爱民。《五礼通考》引陈氏《礼书》曰:“孔子谓哀公曰:‘君出鲁之四门以望鲁之四郊,亡国之墟必有数焉,君以此思惧,則惧將焉不至,然则天子、诸侯必有胜国之社,其意亦若此也”[8]《白虎通义》亦云:

王者诸侯必有诫社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故《春秋公羊传》曰:“亡国之社,奄其上,柴其下”,示与天地绝也。《郊特牲》记曰“丧国之社屋之”,示与天地绝也。在门东,明自下之无事处也。或曰;皆当著明诫,当近君,置宗庙之墙南。《礼》曰“亡国之社稷,必以为宗庙之屏”,示贱之也。

《谷梁传·哀公四年》:“六月,辛丑,亳社灾。”范注曰: 殷都于亳,武王克纣,而班列其社于诸侯,以为亡国之戒。刘向曰:“灾亳社,戒人君纵盗,不能警戒之象。”“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范注:毫即殷也,殷都于亳,故因谓之亳社。“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 范注:必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缘有屋,故言灾。[9]根据范注可知,当时各诸侯国都有亳社,其作用便是警戒诸侯。亳社即是殷社,也就是所谓的亡国之社。亳社所以火灾,是因为屋之,古时房屋一般都是木制的,容易着火,引起火灾。据典籍记载,除了亳社发生火灾之外,未见其它社有发生火灾的记录。这说明范注是可信的,亳社被屋之而着火,也是合情的。

二、 与王氏“鲁国亳社非亡国之戒”说商榷

对于亳社是不是亡国之社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鲁国亳社和其它诸侯国一样,是作为亡国之社的,其目的是让诸侯国以之为戒 。

王晖先生认为,建亳社的目的是“以为亡国之戒”是不对的。为便于商讨,兹录如下:

倒是《墨子·明鬼下》、《非攻下》说的好:武王克纣后,“使诸侯分其祭”,“分主诸神,祀纣先王”,是因“武王必以鬼神为有”,为“袭汤之绪”而求福于殷人先王及诸神。从《左传》可知,亳社不仅是鲁人用来祈福求佑的社神、政权的保护神,而且鲁人先祖先公也在亳社用享:

成季之将生也,桓公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间于两社,为公室辅。季氏亡,则鲁不昌。”(《左传》闵公二年)

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同上定公六年)

杨伯峻注《左传》闵公二年云:“雉门之外右有周社,左有亳社。间于两社,外朝正当其地,其实亦总治朝内朝言之。治朝不但有君臣日见之朝,诸臣治官书亦在焉。……间于两社谓为鲁之大臣。”可知“间于两社”实即事君辅公室的国家重臣。《礼记·祭法》:“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鲁之亳社相当于“国社”,周社相当于“侯社”。说明亳社不仅不是“亡国之社”,而且同周社一样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是鲁国国人的保护神,甚至鲁祭亳社,鲁之先祖亦临彼社用享。[2]

王晖先生的观点是有问题的,《墨子·明鬼下》原文:“武王之攻殷诛纣也,使诸侯分其祭,曰:‘使亲者受内祀,疏者外祀。故武王必以鬼神为有,是故攻殷伐纣,使诸侯分其祭。”孙氏曰:“受内祀,谓同姓之国得立祖王庙。《郊特牲》孔疏引《五经异义》云:‘古《春秋》左氏说,天子之子以上德为诸侯者,得祖所自出。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庙。《左传》: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此谓异姓之国祭山川四望之属。”[10]

孙氏解释的很清楚,也就是让同姓诸侯国各立其祖王庙,鲁立文王庙,宋立帝乙庙,郑立厉王庙也,异姓诸侯则祭所属之山川和地望。这与社本就没有关系,况且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宗庙,鲁有文王庙、周公庙,鲁人的先祖先公又怎么可能要跑到亳社用享呢?

《左传·闵公二年》:“间于两社,为公室辅。” 孔疏:“王者取五色之土,封以为社。若封诸侯,随方割其土,包之以白茅,赐之,使立国社。鲁是周之诸侯,故国社谓之周社。哀四年‘亳社灾,是鲁国有亳社。《穀梁传》曰:‘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则亳社在宗庙之前也。《周礼》:大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则诸侯亦当然。定二年‘雉门及两观灾,则两观在雉门外也。雉门之外,左有亳社,右有周社。间於两社,是在两社之间。朝廷询谋大事,则在此处,是执政之所在也。”[11]《白虎通义》亦云:

《春秋传》曰:“天子有大社也,东方青色,南方赤色,西方白色,北方黑色,上冒以黄土。故将封东方诸侯,取青土苴以白茅。各取其面以为封社明土。谨敬潔清也”。

鲁国是周之诸侯国,自当接受周王分封,割天子大社之壇土,包以白茅,立以封社。这便是所谓的“裂土封国”,周社自当是鲁之国社。王晖先生认为:鲁之亳社相当于“国社”,周社相当于“侯社”,此观点是不可信的。首先,此说没有什么根据,纯属臆测; 其次,引用杨先生的注“雉门之外右有周社,左有亳社。”依其推论,则“国社”在雉门之外左方,“侯社”在雉门之外右方。这与“左祖右社”的布局相违背,“国社”倒成了庙屏,与礼不合。“侯社”的位置,多有争议,先儒多认为侯社在藉田。[9]再次,既然“亳社”可以相当于“国社”,那么诸侯国只需要两个社就可以啦,这与王先生承认诸侯国都有三社相矛盾。最后,若诸侯之“亳社”相当于“国社”,则天子之“亳社”(戒社)相当于“大社”,《白虎通义》云:“太社尊于王社,土地久,故而报之。”则“亳社”尊于“王社”,自然也就可以“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

阳虎为什么“盟国人于亳社”,学者多有疑问,《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虚。”则殷民六族是聚族而居的,虽然受到鲁国压制,但实力仍然是很强大的。另外,《左传·定公六年》:“鲁人患阳虎矣”,鲁人既以阳虎为患,是不大可能支持阳虎的。所以阳虎才要鲁人盟于亳社,是希望取得殷人的支持。

《左传·昭公十年》:“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於亳社。臧武仲在齐,闻之,曰:‘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周公飨义,鲁无义。”《左传·哀公七年》:“(鲁季康子伐邾)师宵掠,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杜预以为献俘于亳社是“以其亡国与殷同”,但透过这表面现象,又可看到这是东夷旧地的遗俗,鲁国是在攻取这莒县之地后才传染上这种早期的野蛮风俗的,而这种习俗正是因为发生于商代,所以都只用于亳社。在商末到周初,与丘湾遗址很近的曲阜,泗水一带是淮夷之地。[12]俞先生的观点是可信的,对鲁国“用人於亳社”的原因也解释得很清楚。从“始用人於亳社”知,鲁国旧来是不用人祭社的。“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周公飨义,鲁无义。”也说明“杀人祭社”不是姬姓诸侯国的传统,所以受到藏武仲的批评,这与“亳社并没有失去其祭祀土地生育万物的功能”[4]是没有关系的。 “用人祭社”在整个春秋时期并不常见,并且都是作为特例被记录下来,不是什么惯例。因而鲁国“用人祭社”,并没有改变其作为“亡国之社”的性质。

总之,王先生的观点与诸多礼制不合,所以“亳社不仅不是‘亡国之社,而且同周社一样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是鲁国国人的保护神,甚至鲁祭亳社,鲁之先祖亦临彼社用享”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三、 再论宋国亳社的性质

宋之亳社与鲁之亳社,其本质含义是不一样的,需要具体分析。《诗·大雅·文王》篇说周灭殷后,商族的人“侯服于周,天命靡长。殷士肤敏,祼将于京。厥作祼将,常服黼冔”是说殷人在周京助祭还穿戴着殷人的冠服。而宋国作为殷人之绪,于周为客,仍然保持自己本民族的传统和风俗。

《史记·宋微子世家》:“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开代殷后,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微子故能仁贤,乃代武庚,故殷之余民甚戴爱之。”因此,宋国保留了不少商朝遗俗是很自然的,“用人祭社”也是商人遗俗,《左传·僖公十九年》记载: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齐桓公存三亡国以属诸侯,义士犹曰薄德。今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将以求霸,不亦难乎?得死为幸!”

杜预注说,这次“用人祭社”不是在周社举行的。根据诸侯国的立社制度可知,宋襄公这次杀人祭社,当用于“亳社”。亳社也既是宋社,宋国作为一个诸侯国,是接受周王册封的,所以应当有国社(周社)和侯社(亳社),未必有亡国之社,司马子鱼说用人祭社是“用诸淫昏之鬼”,可见这是原居此地的东夷遗俗,而不是其它列国的风俗。

《左传·襄公十年》:“宋公享晋侯于楚丘,请以《桑林》。(正义曰:汤伐桀之后,大旱七年,史卜曰:‘当以人为祷。汤乃翦发断爪,自以为牲,而祷於桑林之社,而雨大至,方数千里。或可祷桑林以得雨,遂以《桑林》名其乐也。)荀罃辞。荀偃、士匄曰:‘诸侯宋、鲁,於是观礼。鲁有禘乐,宾、祭用之。宋以《桑林》享君,不亦可乎?舞师题以旌夏,晋侯惧而退入于房。去旌,卒享而还。及著雍,疾。卜桑林见。荀偃、士匄欲奔请祷焉。”

由此可知,桑林之乐是用来祭亳社的,晋侯得病是因为社神在作祟。出土楚简,如包山简、望山简、天星观简、秦家嘴简、新蔡简都有关于墓主人生病祈祷于社的记载,这是因为社神作祟可以让人生病,“荀偃、士匄欲奔请祷焉”也正是这个原因。因而宋国亳社不可能是亡国之社,它具有一般社所具有的功能。

《史记·孝武本纪》:“周德衰,宋之社亡,鼎乃沦伏而不见。”魏建震先生引正义曰:

“社主民也,社以石为之,宋社即亳社也。周武王伐纣,乃立亳社,以为监戒,覆上栈下,使通天地阴阳之气,周礼衰,国将危民,故宋之社为亡,殷复也。”正义将覆上栈下的形制,解释为“使通天地阴阳之气”,与其他学者的解释正好相反。《正义》之说,可能是为了弥合亡国之社绝天地之气与宋太丘社仍被用为国运天命象征之间的矛盾。由是观之,宋之亳社为亡国之戒社的说法,并不符合先秦社祀的情状。[4]

魏先生所引正义不知据何本。据中华书局1982年版《史记》,正义云“社主民也,社以石为之。宋社即亳社也。周武王伐纣,乃立亳社,以为监戒,覆上栈下,不使通天地阴阳之气。周礼衰,国将危亡,故宋之社为亡殷复也。”[5]可能魏先生不慎把关键的“不”字漏掉,“民”当为“亡”字之误。因而所得结论,不足以使人信服。

宋有亳社,但宋之亳社不是作为亡国之戒社的,或者说宋未必有戒社,只有国社(周社)和侯社(亳社)。《墨子·明鬼下》:“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孙氏引《法苑珠林君臣》篇作“燕之有祖泽,犹宋之有桑林,国之大祀也”据此则“祖”是泽名,故又以云梦比之。[11]联系此篇上下文可以看出,“祖”、“桑林”、“云梦”是“燕”、“宋”、“楚”的侯社所在地,也用来代称社。晁福林先生认为“桑林之社就是商丘的神社,太丘社是桑林之社的另一种称呼。”[13]墨子把桑林之社与它诸侯国的侯社并提,看来桑林之社不是作为亡国之戒社的。

小南一郎先生认为:“‘亳这个语词,对商族人民来说,不仅是他们古都的名称,而且从根本上说,是商族在那儿起源的神圣土地的名字。用神话学的术语来说,‘亳是一种世界轴心或者是宇宙山的名字。在那个地点上天和大地互相联系,这个世界也在那儿开始形成的。商族所建的京师的形态反映着这种神话性世界结构,并且‘亳社的冢土也是以叫作‘亳的宇宙山作模式来修筑的。”[1]因而宋国作为商的继承者,也自然会继承商所遗留下来的亳社,亳社对商遗民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自然不会是亡国之戒社。

参考文献:

[1]小南一郎.亳社考[J].殷墟博物苑苑刊(创刊号),1989.

[2]王晖.古文字与商周史新证[M].北京:中华书局,2003.

[3]张荣明.南开大学历史系建系七十五周年纪念文集[C].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

[4]魏建震.先秦社祀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6]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7]黄汝成.日知录集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8]秦蕙田.五礼通考[M].圣环图书有限公司,1994.

[9]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0]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11]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2]俞伟超.铜山丘湾商代社祀遗迹的推定[J].考古,1973,(5).

[13]晁福林.宋太丘社考[J].学术月刊,1994,(6).

责任编辑 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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