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杭生 李棉管
主持人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大规模反贫困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中国的国家贫困线,中国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目前的不到1500万人。在充分肯定中国反贫困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不容忽视。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城市化的加快,在绝对贫困得到遏制的同时,相对贫困、结构性贫困等问题日益突出;而沿袭至今的反贫困理念、政策、方法、策略等尚存在着种种不足,难以适应新时期反贫困的要求,迫切需要改革与创新。有鉴于此,笔者在出席由国务院扶贫办主办、华中师范大学承办的“亚洲国际发展(减贫)论坛”的间隙,征得与会相关专家学者同意,组织了这个专题,共四篇文章,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就当代中国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的创新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期望这些探讨对当前中国反贫困工作有所裨益。中国扶贫历程中的个人与社会
——社会互构论的诠释理路
关键词贫困;个体主义范式;社会结构范式;社会互构论
摘要与社会学基础理论存在二元对立一样,作为社会学分支学科之一的贫困理论研究也呈现出个体主义范式与社会结构范式的二元对立。与此对应,中国扶贫实践也明显分野为个体主义扶贫范式和社会结构扶贫范式,这两种范式分别代表了中国扶贫历程的两个阶段。以社会互构论为理论原则,中国扶贫应该更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参与、多元互动和制度之间的衔接。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6-0005-06
一、贫困理论中的二元对立
贫困是由谁造成的?贫困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这是导致贫困理论发生分歧的关键问题。围绕着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个体主义范式和社会结构范式两个截然对立的二元范式。个体主义范式认为,贫困发生的根源在于贫困者本人,是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人缺乏能力、训练或道德。社会结构范式认为,贫困的根源在于超越于贫困者个人之上的结构性要素,这些结构性要素包括劳动力市场的性质、社会分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个人在这些结构性要素面前的选择性有限。
(一)贫困理论的个体主义范式
西方社会中,个体主义范式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占支配地位;20世纪60年代随着人力资本理论的鹊起形成一个不小的高潮;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由于福利负担引发大量的财政赤字,个体主义范式似有复兴的迹象。在我国,个体主义范式长期拥有大量的拥护者,虽然近年来此种形势有所改变,然而有研究者指出,仍有部分学者和大量的民众持有个体主义理解。个体主义范式下包括多个理论:个人行为学派、人力资本理论以及资产建设理论等。这些理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倾向,认为贫困者是社会中的弱者,其之所以成为弱者在于“缺乏”:缺乏能力、素质、训练、道德以及资产。
(二)贫困理论的社会结构范式
个体主义范式虽然符合人们的日常观察,但却不能解释某些结构性贫困:第一,区域性贫困——某片国土上的人们普遍比较贫困;第二,群体性贫困——少数民族、外来移民、老人、妇女更容易陷入贫困;第三,爆发性贫困——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都使得贫困者数量爆发式增加。以上这些贫困类型使得研究者不得不转向宏观结构的研究,于是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成为分析的重点。社会结构范式包含多个贫困理论,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社会分层职能说、贫困功能论、贫困文化论、贫困处境论、社会制度论、福利制度论、二元劳动力市场论等。社会结构范式认为缓解贫困的根本途径是调整社会结构或设立某些对贫困者有利的社会政策。美国就是在这段时期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贫困立法,高替代率的福利制度也是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在社会结构范式的指引下,我国现阶段的扶贫也多表现出结构性取向,比如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生产关系的改革、分配体制的完善等。
二、中国扶贫历程的两极思维
与贫困理论的二元对立相对应,中国扶贫的发展历程也体现出两极思维,即个体主义扶贫范式和社会结构扶贫范式。无论是农村扶贫还是城市扶贫,这种两极思维的分野都表现得很明显,且呈现阶段性。
(一)农村扶贫
中国的农村扶贫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以前的个体主义扶贫范式和1979年以来的社会结构扶贫范式。
11978年以前的个体主义扶贫范式。(1)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新中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政府颁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及残疾社员,由集体给予保吃、保穿、保医的保障,对于年幼的人保证其接受教育,对于年老的人保证其死后安葬,这些保障简称“五保”。从保障对象上来看,“五保户”的保障对象基本上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即认为个体劳动能力的缺失是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该制度的个体主义倾向十分明显。(2)军人优待抚恤制度。优抚安置制度是党和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规定,使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优抚法规。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要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优抚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革命军人家属。优抚制度虽然不是一项直接的扶贫政策,但是长期以来的实际扶贫效果不可忽视。军人优待抚恤制度用于扶贫,其方法论取向依然是个体主义范式。由于军人绝大多数是年轻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如果由于从军而牺牲或残废,该家庭就失去了最主要的劳动力,从而整个家庭陷入贫困的风险大大增加。(3)救灾救济制度。救灾救济制度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政府对于受灾群众而施予的紧急救助,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救灾救济制度在救助因灾致贫的群众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个自然灾害比较多发的国家,更是显得迫切。救灾救济制度作为一项扶贫制度,其背后的理念是:贫困是突发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灾害对农村家庭的生产能力造成了暂时的破坏,施以一定的救助措施可帮助受灾家庭的生产能力得到恢复。因此它的救助措施具有典型的“救急不救穷”的即时性特点,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于道义性的理念。
21979年以来的社会结构扶贫范式。1979年以来的中国农村扶贫采取了较全面的结构主义范式,大多数的扶贫措施都是通过社会结构的调整来进行的。
(1)体制改革推动扶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于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农村启动,其核心措施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从1978年到1985年,短短数年间,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少到
1.25亿人,贫困人口减少了50%,贫困发生率由30.7%下降到14.8%。体制改革是典型的社会结构视角,其背后的理念是:农村地区之所以会出现大规模的贫困现象,根源在于原有的生产关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通过生产关系的改革来释放生产力。(2)开发式扶贫。从1986年开始,中国在农村实行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此时农村扶贫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把扶贫与开发结合起来,即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与对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全面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发式扶贫至今仍然是农村扶贫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开发式扶贫的社会结构取向非常突出。首先,开发式扶贫关注的贫困类型是区域性贫困,而不是个体性贫困;其次,开发式扶贫背后的理念是:区域性贫困之所以会发生,主要原因不在于贫困者个人。而在于区域性的产业劣势,因此,通过培育和挖掘产业的比较优势,以项目带动和地区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来发展贫困地区的整体经济至关重要。(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1995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进展比较缓慢。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仅浙江省在2001年10月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法规形式将农民列入社会保障的保护范围。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是国家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第一个权威的政策性文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典型的社会结构扶贫制度: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申请者个体不再进行任何“身份条件”的限定,只要该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线,都应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其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调对贫困群体的救助不是一种“施舍”或“德政”,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再次,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在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日益拉大的压力下开展的,而城乡结构正是中国最重要的社会结构之一,因此该制度具有典型的“社会结构扶贫”特征。
(二)城市扶贫
1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个体主义扶贫范式。(1)“三无人员”的救助。城市居民的“三无人员”是民政部门的传统帮扶对象。所谓对“三无人员”的救助,指的是针对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实施定期救助。从对象来看,传统民政救助对象基本都限定在由于个体原因而导致的贫困群体。这些贫困者要么自身缺乏劳动能力,要么家庭中没有得力的劳动力,要么年老体弱又无人赡养。这些贫困群体的基本状况与农村的“五保户”比较近似。(2)“送温暖工程”。中国城市贫困救助中还有一项比较特殊的工作,即“送温暖工程”。“送温暖工程”是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有代表性的、有特殊意义的节日或节日之前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不定期的、道义性的救助。“送温暖工程”的帮扶对象与“三无人员”救助的帮扶对象比较类似,都是针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众,这些群众之所以陷入贫困,往往是由于各种各样的个体性因素。此外,“送温暖工程”的救助行动往往是不定期的、道义性的,它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
2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结构扶贫范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在岗低收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构成了城市中的新贫困阶层,贫困呈现爆发性和阶层性特点。由于个体层面的因素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贫困现象,社会结构范式占据了主导地位。
(1)预防性制度。所谓预防性制度,是指在贫困发生之前,国家和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尽量避免社会成员陷入贫困。这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养老等保险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比贫困线稍高的制度安排,相当于在贫困线之上先建构了两张保护网,只有从这两张网“漏下”的人才掉进到第三张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救助性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典型的救助性制度,它对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众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均差额补助。虽然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处于进一步建设阶段,但是该制度已经成为缓解贫困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据民政部的统计,我国城市低保的领取人口近些年来一直稳定在2200万左右,是救助城市贫困群体的最后一张安全网。正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典型的社会结构范式。
(三)关于扶贫政策两极思维的反思
第一,贫困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贫困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现象,它必然嵌入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因此,理解贫困必须采取社会转型进程的历史视角。也就是说,致贫原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来理解贫困、缓解贫困。第二,贫困是个体性贫困还是结构性贫困?绝对化地界定某项贫困是个体性还是结构性,实际上是思维方式简单化的表现。致贫的原因相互交织,非常复杂,纯粹的个体性贫困或纯粹的结构性贫困只存在于理念中。在社会发展和转型的某一阶段,某一类原因可能居于更主导的地位,但是绝不意味着其他因素可以忽略不计。第三,贫困的客体性与主体性问题。贫困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同时也是由行动者的有关行动建构起来的。任何的扶贫举措都必须既考虑到社会结构的限制又考虑到行动者的主体参与。
以上三点反思将我们的分析思路引向社会互构论的视野。
三、社会互构论与中国扶贫的新启发
(一)社会互构论的主要理论视角
社会互构论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为元问题和基本问题,从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方法上对两大社会行为主体的互构共变关系进行分析和阐释,并着重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现实经验事实进行研究和刻画。简言之,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社会行为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
在社会互构论的研究中,对于个人与社会二者之间的连续体及其区间性和过渡性事实相当重视。因为这类连续性、过渡性特征,是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建塑与型构作用的结果及其集中体现,能够更好地展示个人与社会的互构共变关系。社会互构论着眼于个人间、个人与群体间、群体间、个人与社会间、个人与国家间、社会与国家间等等关系的分析,将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建塑和型构做出具体的阐释。
(二)社会互构论指导下的扶贫原则
1双重参与性。从社会互构论来看,贫困问题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行动建构;既需要动员社会结构的资源,也需要个体行动的参与。个人与社会的互构共变是解释贫困现象的根本依据,也是缓解贫困的根本出路。因此,缓解贫困必须同时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参与。
2多元互动。如前所述,社会互构论决不仅仅着眼于个人与社会两端,决不仅仅抽象地讨论
个人与社会的互构。它对于个人与社会二者之间的连续体及其区间性和过渡性事实投以相当的重视。社区、社会支持网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中观层次的因素也应该在扶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制度衔接性。社会互构论认为,由于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互构共变关系,扶贫绝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也绝不是某个单项的扶贫政策能够独立解决的。制度的衔接在扶贫过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既要强调各项扶贫政策之间的衔接,同时也要强调扶贫政策与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之间的衔接。
(三)社会互构论视角下的扶贫实践
1参与式开发。现有的农村开发式扶贫的实施对贫困群体自身的参与性重视得不够,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往往遵循“管理主义”的思路。但是无论是对城乡低保建设还是对农村开发式扶贫,参与式开发的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参与至少具有四方面重要作用:利益表达、积极性调动、人力资本提升、社会融合。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贫困者群体也有关于自身利益的诉求,只有当该群体能够参与到项目的决策和选择中,他们才能获得利益表达的机会。并且,参与的过程还可以从价值观、操作技能两方面来提高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使其实现持续的脱贫。
2社会组织扶贫。在快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三大部门的分化日趋明显。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社会日益分化出的公共权力部门、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它们之间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比例协调、功能互补。
第三部门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政府失灵,还能极大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有些第三部门或社会组织本身就以扶贫作为自己的使命。事实证明,成长中的中国社会组织(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在整合、调动扶贫资源方面的确具有灵活性和可行性。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有效性与整个社会的制度环境有密切的关系。目前的中国社会,社会三大部门之间的分化和分工日益明确,这对于社会组织的扶贫功能发挥来说,是一个正在改善的制度环境。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反馈机制等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应该从法律、体制两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制度环境,以促进社会组织在扶贫领域发挥更大的功效。
3社会支持网络扶贫。社会成员之间互助性的扶贫实践虽然长期存在,但是一直被研究者所忽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大家习以为常,所以“熟视无睹”;另一方面可能在于社会支持网络具有自发性色彩。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证实,制度性资源的介入对于一个地区、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的成长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无论是在地区层面还是在个体层面,社会资本对于经济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一点已经被罗伯特·D·普特南关于意大利不同地区的比较研究和中国学者关于城市贫困家庭的研究所证实。我们应该开展更多的研究来揭示个人、社会网络、社会结构之间的互构共变关系,发挥社会支持网络的扶贫功效。
4市场组织的社会责任。社会互构论作为一种研究思路,对于个人与市场、市场与社会之间的互构共变关系也是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市场组织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但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而关于个人权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正是社会互构论的关注焦点之一。市场组织一直在以税收等方式承担着社会责任。在新形势下,市场组织通过保障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扶贫功能应该得到大力提倡。
5制度衔接性扶贫。扶贫绝不能单枪匹马地孤军奋战。一切可供利用的制度性安排都可以衔接起来。就整个社会来说,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必然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贫困群体;就城市地区来说,正大力开展的社区建设是缓解贫困的绝佳机会。我们的相关研究证实,社区建设在改善社区民生、促进社区和谐、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农村地区来,如何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更好地开展扶贫工作,也是一项紧迫的研究任务和实践要求。
社会互构论是在梳理和反思社会学理论传统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它也必然适用于贫困问题分析。社会互构论给我们扶贫的实践和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跳出个体性贫困或结构性贫困的争论怪圈,从互构共变的理路来理解贫困、缓解贫困。我们期待,在参与式扶贫、多元互动以及制度的衔接中,中国的扶贫能够取得新的辉煌。
[责任编辑李文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