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英
[摘要]近年来,学界、司法界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在探索,对于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以后仍然存在的多头管理、重复鉴定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 管理制度 贵州省 现状 思考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中立、科学、权威的法定证据,其对诉讼案件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以后公安机关内部鉴定的基础发展而来的。受当时前苏联司法体制模式的影响,形成了典型的一元化鉴定体制:公安机关是唯一有权设立鉴定机构的部门,鉴定一般只在侦查破案中得以运用,鉴定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量较少,也很少需要鉴定。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1997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于50年代的司法鉴定制度已经很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对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问题开始正式着手进行全面规范和完善。
《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对于以前混乱的司法鉴定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其实施四年多来,在规范司法鉴定的登记、注册、培训、管理等许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来说,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以我所在的贵州省为例,笔者进行了一些走访和调查,并对此提出一些思考和对策。
二、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1.多头管理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决定》的内容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部于2005年公布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部发布了《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试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上,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各自所辖的司法鉴定的情况仍然存在,形成了职能部门各自“统一”管理的多头局面。
目前,贵州省有各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57家,司法鉴定人880名,其中省属司法鉴定机构18家,市(地、州)司法鉴定机构33家,县级司法鉴定机构6家。2008年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了全部鉴定检案的约三分之一工作,有近三分之二的案子(主要为法医鉴定检案)仍然是由公安部门承担,其他如检察部门承担了少量案件(主要是司法会计鉴定)。
从中可以看出,《决定》所欲确立的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并未得以完全实现。
2.司法鉴定的受理程序、收费标准、技术标准、文书的制作模式等形式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以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案件的受理问题为例:现在法院大多实行的是审鉴分离制度,鉴定委托专门设有对外委托办公室。有的是实行招标制度,先在网上公告招标,由投标人来竞标决定鉴定机构;有的是对经过登记的鉴定机构进行随机摇号;有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指定。在一些小的县城,没有设立对外委托办,一般就是由承办法官四处咨询后综合时间、经济等各种因素来进行委托。这种各行其是的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反映出统一规范的缺乏。
3.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缺失,重复鉴定的问题仍难以解决。
2008年,贵州省瓮安县女中学生李树芬死因鉴定进行了三次,在从侧面反映了鉴定结论公信力的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鉴定的反复鉴定、久鉴难定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决定》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不服的一方反复鉴定的情形依然存在。有些案子历经两次、三次甚至四五次鉴定的情形都有。
调研中,笔者了解到一个关于签名笔迹的鉴定案例,历经贵州省三家鉴定机构进行了四次鉴定,而四份鉴定意见不尽相同,法官拿着四份专业性很强的鉴定意见书难以决断,不知如何采信为好。
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思考和对策
1.建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侦查机关内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可以考虑转化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两者形成一致的鉴定管理机构、鉴定人准入机制,统一鉴定的程序标准。
2.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在加强司法部门的外界行政管理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进行行业内部的监督。因为司法鉴定的专业性极强,一般的鉴定差错和问题外行人很难识别,而内行人就会心中了然。借助于各种鉴定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对于加强鉴定人的自律性、自觉性能够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3.完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如鉴定的启动程序,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等,主要散见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若不修改作为基本法的诉讼法,仅仅只对处于下位法的鉴定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改革势必难以全面推进和深化。
4.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的专门立法。
近年来,针对司法鉴定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呼声越来越大。在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背景下,作为法定诉讼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给了司法鉴定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越来越强。为了更规范地管理好司法鉴定领域,笔者以为,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及时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立法来全面规范司法鉴定的各个方面,如启动程序、技术实施标准、鉴定意见采信制度、鉴定人的过错责任制度、鉴定文书的制作标准等等,以更好地全面规范司法鉴定行为。
参考文献:
[1]乔金茹.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考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
[2]牛丽丽.关于我国司法鉴定的反思.法学研究,2009,(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