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颖
UCP600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国际银行业、国际贸易业、国际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UCP600 的实施,将带来国际结算领域的新变革,因此,比较分析UCP600对UCP500条款的重要变动, 对帮助出口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惯例、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重要。UCP600中有关出口商的责任与在UCP500下的责任也是大致相同的,但从总体上对出口商来说是更为有利。以下就探讨UCP600 的实施对其可能产生的几点重要影响。
一、出口商在UCP600下融资的便利
UCP600中对“议付”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同意预付1。UCP600中受益人在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均可以从银行获得融资。受益人可以凭借合格的单据到开证行指定的银行进行融资,这对受益人来说也是有利的。在此条件下,受益人可直接要求议付行做议付,而不必通过押汇,即受益人不必与“议付行”订立一份信用证以外的押汇协议,不必为了融资而给银行提供多重担保/抵押,以减少贸易成本以及加速贸易进程。
为达到早收汇或融资的目的,就要针对相符交单条件的规定,在缮制单据时必须按照新的规定来执行,UCP600第十四条f款规定“提交的单据内容要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如UCP500与一般的信用证中都没有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字的规定。但是一张没有出票人签字的汇票肯定是不合格的,根据票据法,没有这项内容,票据不成立。所以合格的单据,还必须合符法规(Legally acceptable)以及常规(Common sense),譬如毛重必须大于净重,否则进口商或开证行有权拒付,也就是说,“单据必须满足其适用的惯例”的需要。因此,在缮制单据时,首先要做到准确,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其次是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再次是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还有就是要简明、整洁:即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避免画蛇添足;单据的缮制必须力求表面整洁。个别错误可以更正,但必须在更正后加以签署或加盖更正章,不能遗漏。
二、有关拒付后的处理
由于UCP600规定了四种方式来处理被拒单据,受益人在递交时就应该向银行交待清楚,若被拒付,银行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来处理,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要认真审核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在审核不符点时主要从三方面出发:(1)以信用证规定、国际惯例和国际银行标准实务为依据,开证行所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开证行是以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为条件,来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单据不符可以拒付,单据相符,其必须接受单据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另外开证行不得以单据以外的理由拒绝付款。(2)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前提是否已满足。根据UCP600,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必须:a、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交单者提出不符点;b、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做不到,须以其他快捷方式将不符点通知交单人;c、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即使单据还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也无权再次提出;d、通知不符点同时,必须说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同时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径直退交单,或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有一项条件开证行未做到,开证行便无权声称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3)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模糊。有时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条件均已满足,单据也确实存在不符点,但由于开证行自身素质的限制,提出的不符点与实际存在的不符点不相吻合,在这时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其实是不存在的,而其后来对不符点所做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不符点,由此可以根据惯例的规定指出开证行的拒付是无效的拒付,而要求其付款。
第二,研究是否可以换单。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并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议付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为此,一旦获知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公司的反应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及是否来得及改单,如有可能,应该迅速改单并及时将单据交到指定银行手中。因此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的有效地点须在国内;发货时尽量提前,不要在即将到有效期时才发货,以保证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受益人有时间改单;装船完毕,立即交单,以保证拒付后,能在议付期内重新制单;重新补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没有新的不符点。
第三,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物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物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物权的买卖。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函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有损开证行的信誉,还有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得知客户凭其提货担保已提货,往往会立即付款。
三、信用证“软条款”
在UCP600 下,受益人同样面临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该证中有如下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获申请人同意,且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被特别告知,“开证行可随意修改信用证而不必确认任何理由”。这是一条典型的“软条款”,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
由上述案例可见,外贸公司在审核信用证时,要特别小心一些使信用证不能生效的“软条款”限制的信用证,不能因为信用证的金额大,而抱着侥幸的心理,这样很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若在收到来证时,已审核出了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但在多次联系申请人且其不予理睬的情况下,那么在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受益人应该:首先,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理由。如果不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其次, 银行和外贸企业协作,深入调查。由于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开证行指示性抬头,案情发生后,银行应立即催促受益人去船公司调查货物的下落,了解到货物是否被申请人已凭正本提单提走,若已经提走,则可以从船公司发来的传真中清楚地看到,提单的确是由开证行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据此,银行则可以指责开证行协助申请人提货同时又推卸付款责任的不光彩行为,以使开证行不能推卸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再次,发挥实力,据理力争。即要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对信用证条款的深刻理解,使银行能够尽可能地保护受益人利益,堵塞漏洞,而不是放任不管,侥幸地碰运气。
参考文献:
[1] Ucp600:Negotiation means the purchase by the nominated bank of drafts (drawn on 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 and/or documents unde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on or before the banking day on which reimbursement is due to(to be paid the nominated bank.
[2]任再萍、姚大伟:《UCP600与国际贸易结算的变化》,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