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伟
(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2)
群众史观是唯物史观的显著特征,也是唯物史观的主要内容。马克思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历史性活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没有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活动就没有历史本身。群众史观的本质即在于确认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毛泽东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只去”,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锦涛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无不体现了群众史观的基本要求。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首次对群众观点进行了系统总结:“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群众观点就是群众史观在认识和处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认识群众地位、作用问题上所形成的具体观点。
人民群众就是推动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绝大多数人,对于近现代中国历史而言,农民则又构成了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1936年毛泽东在与斯诺谈话时提出:民主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得农民者得天下。谁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谁就得到了中国;而谁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谁就能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2]依靠农民主力军,依靠农村根据地,我们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农民是当之无愧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体。
建国以来,农民对于工业化、现代化,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做出的牺牲和贡献更是难以估算。从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初,农民在土地方面、在提供农产品方面对国家建设、对工业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改革开放以来,一是农民以廉价的土地支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经济、社会、生活等建设项目;二是价格便宜的农民工成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金融体系将县乡区域农村的储蓄抽往城市和工业,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资金保障。“简单相加一下,不计革命时期农民的无价贡献,不计农村储蓄向城市和工业提供的有偿信贷资金,也不计算过去农民为国家交的税费,按现价折算,仅仅以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工资差和未上社保等几项,农民建国后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积累,最保守估计也高达30万亿!”[3]
近现代中国历史进步、社会发展的事实雄辩地证明了农民在中国进步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中国历史中看不到这一点就必然陷入帝王将相自传式的唯心史观。以群众史观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唯物史观在审视中国历史、中国问题的时候,则必然要求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要从农民的视角来反观历史、透视现实、展望未来。
农民的主体地位本应体现为农民一方面是创造的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受益的主体,创造是受益的前提,受益是创造的动力,二者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但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广大农民始终只是扮演了创造主体的角色,而远远没有成为受益主体。他们不断地创造、贡献、牺牲,承担了无尽的义务,却极少受益、索取、享受,获得相应的权利。由于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农民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义务主体,却未能成为根本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且,即使作为创造主体的农民,其创造的权利也是片面的,往往是在非自主的环境中按照计划、按照命令被动地创造和建设,是在缺乏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前提下的创造和建设。
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以及权利的不完全性,导致农民主体地位的严重缺失,而正是农民主体地位的长期缺失,导致矛盾逐渐积累,因而形成了今天的三农问题。
首先,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民政治权利的不升反降,政治参与度的日趋弱化,源于农民政治主体地位的缺失。
农民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反倒是农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不断被削弱,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力日渐式微。最为明显的事实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农民和农民工代表和委员越来越少;在各级干部中,从农民和农民工中产生的干部也越来越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一个城市居民的代表权相当于若干个农民的代表权;即使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也绝大多数是干部,真正的农民基本被排挤在外;至于全国性的代表大会,罕见的农民和农民工代表的身影甚至成了新闻媒体重点追逐的对象。就是如此少而又少的代表名额也是经过各级政府提名所产生的,因此,农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既不可能是充分的,也不可能是真实的。
此外,在农村政治架构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两套班子同时并存,而村委会又受村党支部领导,这就决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唯上性质,很难使其真正对农民负责,村民自治制度名存实亡。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亦未形成农民协会、农民联盟之类的农民社团组织,缺乏一个利益传达的渠道,农民成了处于体制之外的群体。
在此政治形态之下,农民不可能成为哪怕只是农村政治生活的主体。政治地位的低下,决定了人数最多的农民的“集体失语”。
其次,农村的穷、农民的苦和农业的险就经济角度而言,源于农民经济权利的贫困,源于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缺失。
从现象上看,贫困似乎只是收入差距的产物。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是日趋扩大。城乡收入的差距在改革开放初期尤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一定改善,但是从80年代后期又开始不断扩大,进入90年代之后更是日益严重。在城乡收入增长幅度已经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城市的干部和职工还在不断地涨工资,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况且,城市居民的收入可以完全用于消费,农民的收入则不仅要缴纳数量可观的各种税费,还要支付各种农业生产的费用,可供消费的余额就所剩无几了,农村生活的贫困状态也就可想而知了。
而究其原因,生活的相对贫困又源于权利的绝对贫困,源于主体地位的缺失。在经济体制已经总体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农民并没有成为事实上的市场主体,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不是缺乏保障,就是无法实现:(1)农村土地产权在事实上架空了农民,致使其权利受损。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的关系,但一则国家对土地的垄断权凌驾于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之上,导致农民无法完整行使其土地使用权;二则农村集体分乡、村、组三级,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至于土地的收益权与处分权则更是一笔糊涂账。(2)由于退耕还林、定价收购、定点屠宰等政策的影响,农民作为事实上的生产经营者,却无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如何定价等等。没有自主经营权,又如何成为市场主体?(3)农药、种子、化肥的专营,对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的垄断,不仅剥夺了农民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权利,而且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农民的额外剥削。(4)国家银行退出农村农业,商业金融渗透农村,同时,合作金融、民间金融的发展却障碍重重,没有金融自主权的农民如何成为投资、消费的主体?
没有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欲不贫困,又能如何?
再次,城乡社会生活的二元隔绝,农民的非国民待遇,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源于农民社会生活主体地位的缺失。
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分治体制在农村的社会生活中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在教育方面,农民受教育机会最少,受教育程度最低,因为城乡分治配置给农村的教育资源远低于城市,而且限制了农民子女对教育资源的选择,抬高了他们的升学门槛;在医疗卫生方面,占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服务,而约占总人口85%的农村人口却只能享受1/3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服务,且存在着进一步两极分化的趋势,以致于在中西部边缘地区孕妇和产妇的死亡率是沿海地区的3.6倍,婴儿的死亡率是沿海发达地区的4倍,有40%的死者是因为缺钱无法医治最后导致死亡[4];在社会福利方面,城市职工可以享受退休工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保障和福利,而农村却只有极少数人可以享有微乎其微的社会救济;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却简陋依旧,城市有充足的财政投入,农村则只能通过摊派、收费、集资兴办公益事业。此外,农民工进城打工所受的就业歧视、维权困境,农村文化娱乐上的匮乏单一,信息获取方面的狭窄、滞后,意识形态表达的不足、无力,城市对乡村的歧视、偏见等等,无不表明了农民社会生活的边缘化和主体地位的严重缺失。
一方面是农民绝对权利的缺失和非主体化,另一方面城乡二元分治又导致其相对权利的丧失、弱化,进一步非国民化、非平等化。综观农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无不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主体地位的严重缺失。三农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三农问题的解决亦在于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三农问题发展至今已经不容坐等,而矛盾的充分暴露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佳的条件和时机。
三农问题的形成有着错综复杂的历史、制度和政策原因,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与其利益攸关的农民自身。农民自身就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动力,必须“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农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尤其是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权利缺位。因此,首先必须在法律上保障农民的政治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真正落实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首先,选举制度是保证农民政治权利的主要制度,是农民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不仅是村委会的选举,而且应包括基层乡镇和县人大以上的选举,都应充分体现民意,按照公平原则大幅增加农民和农民工在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中的代表名额,拓展农民和农民工参政议政的空间,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
其次,村民自治是体现农民政治权利的最佳途径。农民通过自我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最强动力。分散的农民有了自己的组织,不仅可以合法表达、主张自身的权益,而且可以抗衡现代政治国家中各种不法权力的侵害。实行村民自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政治社会管理体制,必须真正按照农民的需要和可负担能力设定基层政府的规模、人数和功能,即必须大幅减少依靠农民摊派养活的干部的数量,实行乡以上干部的民主选举。这样,不仅可以重新奠定农村政权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沉重负担,缓解官民矛盾,同时更有利于农村基层政府职能的转换。如果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实行村民自治则可视作农民的第二次解放,对于农村面貌的根本改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再次,90年代以后,“国营向前进”、“民营向后退”,“官权向前进”、“民权向后退”,农村改革变成“不予、多取、管死”,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根本上被扼杀。因此,要重新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一要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征地制度,把地权还给农民,让农民能够自主决定土地产权的经营形式及其收益分配方式,按照市场原则分享土地农用和非农用收益,农民退出集体的地权补偿也要由农民自己决定;二要允许农民建立合作性经济组织,以利于农民在农村金融、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农产品加工营销等方面增强自主性;三要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建立发展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的稳定、持续和健康发展。
在城乡事实上还存在着巨大差别,农村尚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根本改变农民的非国民待遇,在战略设计、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各方面都将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公平对待,消除对农民、农村人为的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现象。
首先,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居住等各方面实现城乡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工农、城乡之间实现制度统一、权利平等、自由互动、合理分工、广泛协作关系,是打破城乡分治的基本前提。
其次,实行城镇化战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减少农业人口,转移农村人口。一方面大力促进乡镇企业在农村的发展,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变农村为乡镇,另一方面加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从而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的局面。
再次,逐步统一城乡社保福利,还农民国民待遇。相对于农民和农民工在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上的严重欠缺而言,城市居民长期享受着“高就业、高福利、高补贴”。还农民国民待遇,一方面要让农民同等享有城镇居民所享受着的各类保险、救助和福利,另一方面,要让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首先是确保农民文化教育平等权的需要。由于农民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导致其人格和权能发展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参与社会决策、管理和竞争的素质与能力。农民在科技文化素质方面属于低素质劳动者,因此,他们不仅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可能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负担。农民要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主体,必须通过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提升自身科技文化素质,形成自觉建设、发展新农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
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确保农民的文化教育平等权,一是要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同时,在经费保障、教育设施、师资配备、教学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满足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让广大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政策的新型农民,形成自主、自强建设新农村、发展新农村的主体意识;二是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实用技能和发展技能,增强农民的主体能力,以利于农民的自力救助和自力发展,同时,在政策层面鼓励涉农人才到农村就业、居住、服务,开创全民关注农村、协力农村的新局面;三是要重视丰富农民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加强农村文化投入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农民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文化思想道德素质。通过扶持基层农村图书馆、阅览室、电影放映室等文化中心设施的建设以及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各项公共设施的普及与发展,为农民营造良好的文化教育环境,以利于农民享受现代文化文明,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和谐向上的农村社会风尚。
总之,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一是要还农民以权力,二是要创设一个有利于农民行使其权力的环境,三是要通过教育,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积极发挥其主体作用。关键是要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一是实现农民从责任主体、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收益主体的根本转变,二是实现农村社会政治管理体制从为民作主向民为作主的根本转变。
胡锦涛同志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功的关键。”[5]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相信农民,尊重农民,相信农民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以增强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但只要引导正确,农民自主自强、奋发有为,数代农民梦寐以求的新农村将很快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4.
[2]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M]//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92.
[3]周天勇.现代化要对得起为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N].中国经济时报,2007-07-09(3).
[4]张晓山.深化农村改革 促进农村发展——三大制约因素、一个基本认识、两类政策措施[J].中国农村经济,2003(1):4-12.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