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研究
——以民主内涵的视角

2009-04-05 14:30沈安琪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选举人选民代表

赵 龙,沈安琪

(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4)

选举人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二百多年来的美国总统选举。经过历史演变和发展,选举人制度已经发展成与美国联邦制度和政党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选举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控制和支配行政和司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监督行政机关,是间接选举的重要表现形式。美国选举人团通过州选举产生,再由选举人投票产生政府首脑,也是一种间接选举的方式。文章将以两种制度在选举产生政府首脑的职能为切入点(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具有美国国会和选举人团的双重身份,本文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政府首脑的职能方面与选举人团进行比较),从民主的视角探讨两者的异同,思考我国人大制度的民主建设。

一、选举人制度与人大制度的不同

(一)代表产生方式的不同

目前,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的其他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都是通过全州范围直接普选产生。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分别在1969年和1991年由直接普选改为从全州范围投票选举两名选举人,其他选举人则通过其他的国会选区投票产生[1]。总统大选过程中,各州的参选政党都必须准备一份其数目与分配给该州的选举人总数相等的选举人名单,交由全州选民投票。赢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将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即我们熟知的“赢者通吃”规则。目前,总统选举人票总数为538张。

我国在各级人大的选举中,实行直接和间接的选举模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不超过3 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二)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差异

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将总统选举设计成间接选举模式,设立的选举人团作为一个临时、独立、专门的选举总统的机构,由各州产生总统选举人,然后再由选举人选举产生总统。选举人的临时性质,以及各自分离的情况,将足以保证他们继续不带偏见直至任务终结。选举人团作为一个临时组织,从产生到解散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而且它的职能只有一个,就是投票选举产生总统。

与美国选举人团的临时性不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对比较稳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次会期15天左右,讨论审议会议议案,依据法律程序,任免政府的组成人员。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党派利益体现的不同

当初制定选举人制度的时候,美国还没有形成政党,因此,宪法制定者没有考虑政党因素。按照制宪会议的本来意图,选举人团是一个独立的政治机构,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制约。投票时,选举人根据个人立场将选票投给他所拥戴的总统候选人。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选举人团在政党统治的作用下,逐渐丧失了政治上的独立性,因为候选人若要获得总统职位,控制选举人团的选票成为至关重要的一步。于是,选举人票就成为两党争夺的焦点,它们纷纷将支持本党的人选派到选举人团。选举人被要求按照党性进行投票,选举人因此丧失了中立性。选举人作为各党利益的代表,将本党的意愿体现在总统选举过程中,形成选举人团党派利益格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在世界各国政党制度中是一个特例,既不同于苏联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2]。在此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具有执政地位,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与共产党有着共同的目标,让人民享有广泛民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通过公民政治参与,享有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是一个多元民主的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权力、宗教和民族的因素在不断寻找自己的利益代表,但党派利益格局没有真正形成。

(四)选举层级的不同

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这一过程一般要持续8~9周。在此期间,两党总统候选人将耗费巨资,穿梭于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一天被称为总统大选日。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选民投票的获胜方将获得该州的选举人票。由此,选举人由全州范围的直接选民投票产生,选举产生的选举人再按照“承诺”进行党派投票,选举总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一级的人大代表通过不设区的市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设区的市一级的人大代表通过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才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与选举人的普选不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经过三级或四级间接选举产生。这样,人民对代表的了解和利益的直接关联性随着间接选举的层次的增多而减少,人大代表和人民之间的利益联系也就被“稀释”了。

二、选举人制度与人大制度的相同性

(一)代表地域分布的相同性

每个州所分派的选举人票数,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相等。50个州的参议员共100人,众议员共435人,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予哥伦比亚特区3张选举人票,因此选举人票总共是538张。按照宪法规定,每10年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后,众议院席位将根据各州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分配到各州,但一个州至少应有一个席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 000人,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大常委会按照人口比例规定。少数民族的代表,主要按照人口和分布情况决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应该有一名代表。

在代表的地域特点上,选举人和我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都注重地域的分布性。选举人的地域分布特点是由其联邦制度的特点决定的,在加强中央职能的同时,兼顾了大小州的利益。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比例分配是按照人口比例,与美国选举人的地域分布有着相似性。我国还着重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按照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决定人大代表的人数,并保证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这是民族政策在人大选举中的体现。

(二)非专职性

选举人团由“最善于辨别适宜于总统职位需要的品质”,“最有可能进行如此复杂的审查工作所必须的见闻和眼力”的选举人组成[3]。在各州按照本州有关确定选举人的法律最后确定选举人的选派之后,各州的行政部门有责任将所选派的选举人的确定证书,尽快以挂号邮件并由该州签封寄给合众国档案管理局局长,副本交给该州的选举人[4]。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各州的选举人到指定的选派地点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之后选举人团解散。选举人团作为一个临时机构,以完成选举总统投票为唯一存在目的,因此,选举人不具有专职性,这一点不同于国会议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人大会议期间出席会议,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以法定程序对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会议期间,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人大代表不同于选举人的临时性,有一定的任期,但人大代表并非专职性的。选举人的非专职性是为了更好地保证选举人的无牵连性,体现中立。而我国没有将人大代表职业化,是基于“代表人民的利益”的逻辑出发点。人大代表往往是自己所在行业或领域的佼佼者,应该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非专职性体现在工作、生活过程中,更能加强与选民的沟通。

(三)代表比例的不平衡性

目前,美国总统选举人共538人,各州的选举人数等同于各州在国会议员的总数。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分人口多少,面积大小,一律在国会拥有2名参议员,因此各州参议员所代表的国民人口数量肯定不一样,选举人票也就存在选民差比。美国现在对众议员席位的分配方法采用亨廷顿分配法,按照这种分配方法,各州每名众议员所代表人口数量的比例也不完全一致,例如,怀俄明州的一个众议员代表455 975名国民,而蒙大拿州的众议员却代表803 655名国民,其对应的选举人票自然存在选民差比。而代表比例的差比将导致选举人票数多寡不能正确反映国民选票数的多少。

我国人大代表比例的差比,不仅体现在各省、自治区、特区和直辖市之间,还体现在城乡的二元差异。对于各选举单位之间的差比,因为各选举单位之间在人口数量、面积等因素的差别,各选举单位之间的代表的选举基数存在不平衡性。而“四分之一条款”则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人大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按照此规定,农村约按88万人口选举1名,城市大致是22万人口选举1名[5]。“四分之一条款”是以城乡二元的户籍制界定选民身份并以此为根据计算分配代表的名额。但实际上,各届人民代表大会中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远未达到法定比例。

三、选举人制度与人大制度的民主价值比较

(一)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目前,关于民主的观点层出不穷,在介绍西方民主模式的过程中,过于绝对化,认为只有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才能体现民主,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种“伪民主”,没有执政的竞争选举,不符合民主的模式。但在“民主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却模糊不清。马克思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中指出,“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有搞清楚民主的内涵,才能探讨民主的普世性或西方民主模式的适用性问题,这是一种方法论,也是一个历史逻辑。

很多学者往往只注重投票的民主、程序的民主,反而忽略了民主最一般意义上的内涵。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统治阶级对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力而采取的管理国家的制度、形式。民主有内容和形式之分。就其内容而言,民主是一整套,不仅包括狭义的投票选举民主,也包括法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同时,民主是一个系统,体现在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包括选举的民主、决策的民主、执行的民主和监督的民主。民主的各个环节相互连接,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所有的环节中,选举民主是民主的起点和核心内容。

民主的形式,则是为贯彻民主而采用的制度、体制、措施与做法。选举、协商、表达、监督、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等都是常见的民主形式。民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作为形式的民主,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中。古希腊城邦有古希腊式的民主,西方国家有西方式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可见,民主不是某个国家的专利,更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

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不能将两者割裂,也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在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上,内容决定形式,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不是简单的对等关系。同等性质的民主可以采取不同的民主形式,甚至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民主的形式也不相同。当然,采用相同形式也不一定是民主的性质相同。如果将民主的某一种形式等同于民主,则是对民主内涵认识的片面化。

(二)比较两种制度的民主价值认识

选举人制度与我国的人大制度在形式上存在相同特征,但也体现了很大的不同。因此,制度表层特征的判断不是民主价值的逻辑标准。美国实行两党制,虽然也有第三党参加竞选,但在“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下,第三党很难撼动两党的政治地位。共和党和民主党通过公开竞选,轮流执政。在竞选过程中,民主党和共和党都共同遵守游戏规则,都按照公认的道德观念和行事准则办事,有着共同的政治价值理念,并有着共同的宗教信仰,这些共性就决定了两党之间的政治界限很模糊,两党的宗旨和纲领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在政策主张上也日益趋同。赢得选举的胜利是政党几乎唯一的目标和存在的价值。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的体现,就是通过公开选举担任政府职务,实现执政。虽然我国没有两党的竞争式选举,但我们在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来实现选举竞争。虽然是一党制,但内部的竞争活力是确保这一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我们现在提出“通过党内民主,实现人民民主”的命题,应该说通过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更能有效地保障民主的建设。

比较选举人制度和人大制度的民主价值,可以发现:民主在内容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适用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道理和模式,不一定适用于另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这个阶段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决定的。西方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民主的形式的优劣也没有绝对的标准。民主政治模式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对国情的清醒判断的基础之上。

四、我国人大民主思维探讨

在民主化浪潮中,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惊呼:“忽然间每个人都发现了民主!”因为他看到,“今天的政治思想家,不论在什么意义上,有谁不是民主主义者呢?”[6]但西方学者很快发现,非西方国家的民主与西方的民主有着巨大的差距。亨廷顿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非西方国家的民主通常是吝啬的民主,而不是我国所熟悉的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7]发展中国家仓促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化和法制体系,许多国家的民主被逐渐空洞化,只剩下一个多党选举的外壳。因此,形式上的民主不能代表真正的民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虽然实践中,人大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但应该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高民主的制度安排,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

(一)对官员比例不合理的思考及“党管干部”的新模式探索

1.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过高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以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为专业职业者有1 240人,加上分散在军人、法律界人士、企业家等类代表中的领导工作者,官员(党政官员、法官、检察官、国企的经理、事业单位的领导)代表的数量约占全体2 984名代表的半数以上[8]。这种比例结构制约了人大作用的发挥,人大代表官员比例过高,就决定了选举权或监督权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有效地体现人大的民主。

选举权的平等是民主的重要内涵,但官员占有的社会资源显然要比普通民众多,这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德沃金在提出自己的社会正义理论时,假设了“荒岛理论”,从资源分配的正义来论证平等观念[9]。但这一理论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批评,布莱恩·莱特(Brian Leiter)认为德沃金假设的前提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现实社会中,官员占有的社会资源实际上较普通人就是不平等的,这种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公平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因此,必须禁止官员进一步压缩民众的权利空间,应对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进行调整,将官员代表的比例降低到20%,甚至更低,改变人大是“一府两院”的附属地位,真正树立人大的权威。

2.“党管干部”的新模式

选举民主,就是让公众对该由选举产生的各级掌权者有选择权。而我国现实中,掌权者往往由上级任命或变相任命,这种做法等同于“党管干部”原则,认识为体现党的领导,如果对干部的选择权转移到公众手中,则认为是党的领导被削弱了。那么,选举民主和党的领导真的水火不容吗?“党领导干部”应该是在民众选择掌权者的过程中,政党通常会尽可能施加自己的影响力,力求把忠实于党的纲领和目标的政治精英推荐给公众,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这一点,美国提名选举人时表现得最为充分:在每一个州,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提出自己的选举人名单,候选人宣誓支持各自政党。通过公开竞选,政党将自己政党的精英送到总统的宝座,实现政党的执政。但在我国实践中,我们的“管”法超出了民主的范围,破坏了公众的选择权,使得选举成为了一种空洞的仪式,背离了民主的内涵。我国“党管干部”的新模式应该是党员的先进性、示范性表现获得选民的支持,被选举到人大,通过发挥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产生政府公职人员,从而体现党的执政。

(二)“选举阻隔”的突破

1.平等选举权的突破

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造成“四分之一条款”,这在当时有其历史的原因,但随着城市化步伐、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乡差距也越来越小。应该说,城乡二元界定户籍的制度已经不能充分反映公民的职业状况和居住状况。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已经取代过去的以政治、户口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现实存在,农民已经逐渐分化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等,这些阶层对利益的追求指向不同[10]。社会阶层变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就是,各阶层的社会等级排序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已经成为社会的下层,而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已经成为社会的中上层。这一变化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拉大。如果还采用“四分之一”的歧视条款,根据户籍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早已经不能完全代表农民的利益,这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代表不能仅仅局限于户籍制度,必须改变目前“四分之一条款”的不平等选举条款,实现选举权的平等。通过一人一票的投票民主,让分化的农民阶层真正选出自己的利益代表。

2.扩大直选范围的突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需要三级或四级选举,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在由低向高反馈的过程中,会因为层级的增多而失真,即层级越多,信息的有效性越差。从委托的角度来看,间接选举其实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便会出现“代理成本”的问题。由于委托关系存在激励不相容的缘故,委托代理人有可能凭借信息优势,超越代理权,牟取个人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再出现转委托现象,那么转委托的层次越多,风险就越大。在间接选举中,对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控制,是通过中间环节来进行的,而这些中间环节本身就需要控制,就需要付出控制成本。中间环节越多,控制成本越高,控制效果越差[11]。选举的层级越多,来自基层选民的信息反馈就会压缩,与基层选民的利益的联系就会越淡薄。因此从理论上讲,要使人大选举能充分地体现民众的选择权,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是必须的。人大选举民主要求扩大直选的范围,可以考虑将直选的范围扩大到设区的市一级,待条件成熟,再推广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再扩大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解决在我国人大选举中民众选择权体现不充分的弊端。

3.竞争式选举的突破

在我国实践中,在很多时候,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没有丝毫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自己的代表,保证选举出的代表符合他本人的意愿?将来又如何联系自己的代表以反映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如何考察与监督自己的代表呢?亚里士多德曾经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12]渴望主动参与政治选举过程,改变被“包办”的现状而被广大选民所拥戴和支持。当选代表的重要职责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代表和反映群众的利益和呼声。但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选举,排斥了竞选人的自我展示环节,这在制度设计上就侵犯了选民和竞选人的民主权利。而竞选人的自我展示环节,恰恰是政治魅力的展现和与选民沟通的重要形式。应该说,美国总统竞选,就是造就政治明星的过程,宣传、演讲、广告、与选民互动等形式无非就是让选民了解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政策,吸引选民的注意。我们的代表缺乏与选民的交流,当然这与提名方式有很大关系。因此,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差额选举,让选举变成择优。这就要求选民全面真实地了解候选人的信息,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比较。在选举过程中,实现候选人之间的良性竞争、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竞争互动机制,选民才有可能获得对候选人进行比较、择优的信息和条件,否则,难免成为“迷茫的选民”。在这一点上,对政党也提出了要求,政党必须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如果政党的标签就是“贪腐”、“暴力”,可能在选举的环节就失去了选民的信任,选民在民主选择中必然会选择更加优秀的政党。

五、结语

我国人大制度,应该说是民主的产物,但总有一些干扰因素使民主的发展出现失范、失序。民主不是西方国家的特有产物,我们的目标也是对民主的追求,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可以这么说,社会主义国家更需要民主,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但我们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走过弯路,这跟对民主的内涵认识不清楚有重要关系。继续思想解放,对民主模式的选择不能教条化、模式化。西方的民主模式,有其自己的判断标准,但脱离了西方国家的具体国情、具体阶段,民主的形式就变成“南橘北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民主进程就是这方面最好的例子,除了多党竞选之外,就只有一个民主的空壳,“民主的困境”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应该说,我国的民主模式格外引人注目,是因为我国在综合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文化培养。民主的内涵要求:既强调民主,又注重民主的制度化,进一步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均衡;强调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地位,又注意到政治意识文明与政治行为文明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我国民主化的政治文明模式既注重民主制度化的硬环境,将民主参与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同时又注重公民文化的培养,为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转提供软环境,这就构成了中国民主化的两个重要维度。

人大的民主化进程,表明了我国的制度化建设和民族文化建设的双维思路。美国选举人制度,不就是制度化和北美文化的产物吗?虽然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反对的声音很多,但选举人制度作为总统选举的重要制度,还是被沿用至今,在美国宪政精神中,从不缺乏民主,但美国的制宪者认为民主并非如此简单。纯粹的民主只能是流氓之治,麦迪逊认为共和政体里“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利益”[13]。很多人过于强调民主形式,却忽略民主的实质。美国的民主是一种稳定,是以共和宪政为前提。美国的历史进程、政治环境让美国人选择了选举人制度,同样的道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的人大制度,就是中国对民主模式的选择,不同于美国的民主模式,但究竟是未竟的民主模式,历史的潮流、发展的目标只有一个: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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