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韩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

2009-03-31 07:23徐永祥
老区建设 2009年1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韩国政府补贴

农民收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它尤其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国家越发达,政府就越能动员更多的财力资源来支持农业和农民,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工业才能大规模支援农业,城市才能支持农村,农民的收入问题也才能比较容易解决。

一、美国解决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

(1)对农业的补贴

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农民采用了这种补贴方法之后,无论再生产什么,得到的这种补贴均不受影响,因此有着充分的生产决策灵活性。这种补贴的法律根据是1996年的联邦农业改进与改革法案(FAIR)。该法律规定对于种植小麦、玉米、高梁、大麦、燕麦、水稻和棉花的农民,按照基期的生产数量进行直接收入补贴。

1998年以后,由于世界市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美国政府不仅没有按原来计划逐步减少直接补贴,反而大幅度地增加了补贴。原来预定的直接补贴支出总额每年为50亿美元左右,而到了2000年,又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了50多亿美元。

土地休耕保护计划。此计划最早是根据1985年的《食品安全法案》,当时的目标是休耕4500万英亩耕地,1996年的《联邦农业改进与改革法案》延长了它的计划到2002年,休耕保护土地3640万英亩。按此计划,农民可以自愿提出申请,与政府签订长期合同,将那些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具有其他生态敏感性的耕地转为草地或者林地,时间为lO—l5年。农民签订了合同,实行了休耕,就可获得土地休耕保护补贴。

农业灾害补贴。美国农业风险管理政策有以下四种:

1、灾害救济政策。它是根据每年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情况来确定的,农民在播种时并不知道发生灾害后能否得到救济,因此,它被认为不会对生产有直接影响和扭曲作用,属于“绿箱”政策。

2、特大灾害保险政策。农民只需对每种作物缴纳60美元的手续费,便可以参加。此保险的保险程度很低,只适用实际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50%的情况,对于实际产量低于正常产量50%的部分的赔付率为55%。

3、多种灾害保险政策。可以细分为单个农场的产量保险、单个农场的作物收入保险、以县为单位的产量保险等。由于此类保险政策的支出不能充分满足WTO“绿箱”政策的要求,因此美国将其列为黄箱政策。

4、综合开发农业措施。首先,加强农业工程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早在20世纪3O年代,美国为解决田纳西流域洪水危害,确立了政府投入建设防洪工程,开发利用当地水力资源目标,40年后大见成效,现已建设成了一个工、农、林全面发展的区域,使当地农民的收入也大幅度提高。其次,把发展非农产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贸易的竞争加剧,致使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为扭转农民收入下降的困境,美国政府致力于发展非农产品。

(2)发展农业科学技术

1、建立科研、教育、推广三结合的科研体制,促进科研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美国建有国立、公立、私营企业和大学农业科研机构,其投入的农业科研经费占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2.2%左右。其研究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由遍布州县等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直接为农民服务。

2、大力研究和推广优良农产品品种。乌拉圭回合后,美国为了增强其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先后出台发展农业科技、大力扶持增加农产品产量的新品种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技术开发与应用的政策与措施。

3、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美国从2O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在农业生产领域全面推行农业机械化,由此在农业生产的耕地、播种、防治病虫害、施肥、收获、加工等各个环节,全面实现了机械化。

4、建立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关键是培育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体系(即市场化的农业与其相关产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构成的有竞争力的系统),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之一——农业合作社是它的最重要的经营组织。

美国近85%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全美谷物销售量的60%和出口量的40%均由合作社控制,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年营业额近900亿美元。美国农民合作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一个农民往往在不同的经营环节上同时参加几个不同的合作社。美国平均每个农民参加2.6个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农民便与合作社形成了一种横向的、扇面形的多层经营体制。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制及扶持、配套建设方面先行一步。

二、日本解决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日本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从18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初期是农业剩余流向工业的阶段,日本政府向农业征收高额税收。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工业具备了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这个阶段工农业平等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初以后,日本进入了工业剩余回流农业的阶段,日本政府开始关注农工收入平等的问题并为此采取了许多措施,1961年日本通过了“农业基本法”,标志资源从工业向农业的转移,农业的保护也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1、支持。日本在前后几十年的时间里,实行了各种各样的价格制度。如对大米实行成本与收入补偿制度;对土豆、甘薯、甜菜等实行最低价格保证制度;对牛肉、猪肉等实行稳定价格制度;对大豆、油菜籽、牛奶则制定目标价格差额补贴制度;对蔬菜、水果、蛋类等实行价格平准基金制度。尽管价格方法各异,其核心是保证农民的产品能够销得出去,生产成本能够得到充分补偿,农业生产有利可图。

2、进口。日本采取了进口限额和关税等措施。1962 年,进口限额的农产品数目为102种,后来在国外贸易伙伴的压力之下,减少为1970年的58种和1974年的22种。除了进口限额措施以外,日本的重要农产品如大米和小麦的进口受到政府机构或半官方性质机构的直接控制。政府的干预保护了一些农产品的发展,进而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

3、发展市场。日本政府有力地促进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使小农户能和大市场有效地连接起来。

4、农户经营规模。在1962年修改后的“农业基本法”里,日本取消了对拥有、出租和购买土地的限额限制。此外,政府金融机构还向购买土地的大农户提供优惠贷款。这些措施促进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

5、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增加农民收入。

所有这些措施都是有利于缩小日本城乡收入差距的。最近几年,日本农户收入甚至超过城市居民户的收入。当然,农民收入的提高离不开政府的强大支持,但政府支持与保护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三、韩国解决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也把保障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发展提到议事日程,并采取了许多措施。

(1)提高农产品的价格

1964年,韩国采用了“平衡定价”方式,即在决定农产品价格时,既考虑其生产成本,又参照同期非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因素,计算出“平衡价格”,然后再以适当高于此的价格收购农产品。1968年实行了“高米价政策”,同年大米购买价格上升17% , 1969年上涨22. 6% , 1970年上升35. 9% , 1971年又上涨25%,1997年和1999年,韩国的大米价格又两次上涨。

(2)实行“新村运动”

1970年韩国政府发起了“新村运动”( Saemaul Undong) ,其目的是改善村庄的环境。韩国政府提供钢筋水泥,农民则提供义务劳动。为了使“新村运动”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韩国政府又执行了“提高农民收入第二期特别项目”(1972~1976) 。其目的是增加那些有市场需求前景的农作物的生产以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农产品出口,通过发展特色产品促进区域农业的发展,提高生产率和促进产品的流通与营销。“新村运动”的建设内容涉及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持续十年之久。它改善了韩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为韩国农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加强土地管理,鼓励农户扩大经营规模

为了扩大耕地面积,韩国在1974年通过了“促进大面积山地开发六年计划”和“农地扩大促进法”,并为农地开发事业扩大投资规模。为了增加农户规模,韩国于1994年通过了“农地基本法”,放宽拥有土地的最高限制。为促进土地流转,韩国政府又在1997年推出了农民退休支付计划。

(4)施行“农工平行发展”计划

农工平行发展政策的具体操作是在1967年建立农村开发公司(RDC)和在1968~1971年间执行了旨在使农渔民增加收入的特别项目。韩国全国有410000个农户(或全国总农户的16. 5% )参与了该项计划,参与农户的平均收入比非参加农户收入每年高10%。

(5)进行农业和农村结构调整

韩国政府在1991年宣布了为期十年(1992~2001) 、总投资为42兆韩元的“农渔村结构改善计划”。按照设计, 85%的投资将用于结构调整,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改善市场设施条件。此外,韩国政府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直接或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措施包括给农民增加信贷、支持农协发展、管制农产品进口等。韩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干预和财政支持使得农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作者简介]徐永祥,男,江西省社科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尧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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