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阳
刑法扩张解释具有存在的正当根据,但合理的扩张解释必须符合一些原则,超过一定限度的扩张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从而也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扩张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方法,我们需要研究哪些扩张解释是合理的,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哪些扩张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应被允许。合理的扩张解释必须符合刑法解释的一般原则。所谓刑法解释的一般原则,是指解释主体在解释刑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要使扩张解释有存在的正当根据,“扩张”的程度必须合理,合理的扩张解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调一致原则。协调一致原则,首先要求扩张解释的内容必须协调,统一于同一立法思想之上,决不能前后矛盾。其次,扩张解释必须与所解释的法律内容协调一致,不能相矛盾,更不能相抵触。再次,扩张解释不仅要依据被解释的法律,还要结合考虑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力求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一致,以避免作出片面的、不准确的解释。
二、合法性原则。是指扩张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在宏观方面,合法性除了要求扩张解释符合宪法、法律外,还应符合法的精神、宗旨和整体法秩序等。法秩序是指法律规范的整体或体系,刑法解释论要在刑法规范的整体上认识其真实意义。在微观方面,合法性要求刑法解释主体合法、解释内容合法、解释程序合法。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解释中要排除违背刑法规定的孤立解释。刑法解释的功能在于“熨平法律的皱折”而不是制造更多的冲突与矛盾。或者说,维护总体的法秩序,是刑法解释适用方面的基本精神。这要求我们在不同场合解释同一法律词语必须保持相同解释。以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为例。2000年1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观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将肇事行为扩大解释为包括事后的指使行为,明显违反刑法理论。因为,总则的共同犯罪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就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言,必须发生于交通肇事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而不可能发生在交通肇事之后。该司法解释遭到学界的一致批评。类似的还有 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贩卖”显然不同于“伪造”,如果贩卖者在伪造者实施伪造之前已同伪造者达成犯罪意思,则可以按照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事先没有通谋,伪造者实施伪造行为完毕后,贩卖者才产生贩卖假文凭的意图,如何能够以事后的帮助行为与前面的伪造行为按共犯处理呢?尽管行为人有明知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这一情形中的扩张解释也违反《刑法》总则共犯的基本理论。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目的解释论运用中的限度把握,主要在行为本质的分析上,比如对“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解释,正是考虑到此类行为符合秘密窃取行为的特征,才没有特别地考虑盗窃罪对象所要求的财物的本质,这也与刑法第 265 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行为相一致。从目的解释论方法观察,解释向度的把握、规范语词的理解、法规目的的考量均会在解释的过程中凸显,从而影响解释的结果,但如果解释违背整体法秩序,应当被判定为解释不合法。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性的基本含义是合乎法理、情理、事理,合乎科学性和规律性。有种观点认为合理性有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之分。实质合理性要求的是实践目标的设定在价值取向上合理,即有科学和客观依据,不是出自臆想或幻想。刑法解释的实质合理性就是要求解释的结果符合法律的最基本价值。法律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公平、正义、自由、效率、民主、安全、秩序等。如果刑法解释背离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它就是不合理的,如果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合理的。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刑法的解释,但何为“解释”而不是“创造”?这就涉及解释的限度问题。扩张解释的限度和刑法解释的限度紧密相关。刑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解释活动绝对不仅仅是一种信息的传送活动,其中包含着解释主体的创造性,解释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改造解释对象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认识的本质所决定的。”
但是,人的认识有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刑法解释也有一个正确、合理的问题,扩张解释也是如此。因此,研究扩张解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创造性就至关重要,这就是以后需要研究的。
参考文献:
[1]张明凯:《罪刑法定原则与解释方法》,《罪刑法定与我国刑事司法研讨会文集》,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2002。
[2]王 勇:《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王作富:《刑法实体学》,群众出版社,2000。
刘 阳: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