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

2009-12-02 10:20杨大伟
文学与艺术 2009年9期
关键词:罪刑保障人权刑罚

杨大伟

【摘要】作为现代刑法基点的罪刑法定主义,支撑起了整个刑法的理论大厦,因而享有刑法帝王原则的殊荣耀。罪刑法定主义从最初的胚胎发展到如今的成年,罪刑法定主义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最为突出的就是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罪刑法定;民主主义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演变过程

1.传统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就传统意义而言,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渊源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

洛克认为,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比较完备的自然状态下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然状态存在一些缺陷: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正的裁判者一,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因而不能保障自然权利完全实现。洛克正是从自然法理念上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因而其自然法理论就成为了罪刑法定主义最初的思想渊源。

继洛克之后,又一位思想家进一步为罪刑法定主义铺砌了理论基石这就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通过研究政治自由、法律和政体的相互关系,得出了国家权力划分的结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因而也成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从自然法理论和三权分立思想出发,初步构设了罪刑法定思想。当然,思想不等于原则,而是对事物的观念构建,是一种理念,而原则是理念的现实化,是理念在现实社会运作的基木准则罪刑法定思想就是指蕴含在罪刑法定之中的价值内容,而罪刑法定原则则是罪和刑运作的基本准则,思想上升到原则是一个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不可能自动完成,这里需要一个契机只有在一定契机的刺激下,才能激发提炼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动因

这一契机就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的提出字费尔巴哈正是从心理强制说出发推导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心理强制说。认为人人生具有趋乐避苦、计较利害的本性,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总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会带来多人的快乐,同时还要考虑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带来多人的惩罚,也即痛苦如果人们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快乐超过其受刑罚所带来的痛苦,那么就实施犯罪:如果人们认为实施犯罪的快乐小于其受刑罚所带来的痛苦,那么就不实施犯罪。因此,有必要事先明文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告知人们犯罪后会受到某种刑罚处罚,而且犯罪与刑罚必须相适应,使人们认为犯罪后所带来的快乐不可能,人们犯罪后所带来的受刑罚处罚的痛苦。由此出发,罪刑法定思想是心理强制学说推导下的必然结果。所以,费尔巴哈罪刑法定原则表述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这一表述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

2.对传统罪刑法定主义之评价

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基础之一的自然法理论遭到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既否认有自然法的存在他认为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意志的产物法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萨维尼指出,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使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它们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基础之一的三权分立思想也遭到抵制。首先,三权分立思想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这虽然否认了罪行擅断,为罪刑法定中的“无法律则无刑罚”奠定了基础,但却没有为“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奠定基础。

而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之三的心理强制学说遭到了更尖刻地攻击心理强制说从功利观念出发强调一般预防,崇尚“心理强制”的威吓论,对此,黑格尔指出:“法和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吓所指向的不自由中。

二、当今罪刑法定的价值取向

民主主义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理论,根据主权在民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转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因而结合成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可通过自己的代议机关即议会或代表人会制定法律,法律因而是全体公民也即人民意志的反映这一国民集体意志可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从而保障自身的权利。就刑事法律领域而言,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侵犯人权,必须由民主制定的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由此,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民主主义不言而喻的内在要求民主主义,从而成为了罪刑法定主义新时代的思想基础之一。

尊重人权主义的基木内容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国民产生反感,就要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必须事前向国民明示什么行为是犯罪,且只能在预告的范围内适用刑罚。同时,禁止以事后的法律处罚行为人。从尊重人权主义推导出罪刑法定原则,也可以说是水到渠成。从而,尊重人权主义成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又一新时代基础

因而,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就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新时代的两人思想支柱很明显,不管是民主主义还是尊重人权主义,都只是在重复着罪刑法定主义一条古老而经久不衰的金规戒律,那就是保障人权民主主义是从法律的制定上保障人权,而尊重人权主义则是既从法律的制定上又从法律的运作上保障人权而一览无遗地表达了保障人权的强烈要求。由此可见,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罪刑法定主义保障人权的真谛,而罪刑法定主义保障人权的功效也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所以,随着罪刑法定思想基础的演变,罪刑法定主义绝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因为它保障人权的神韵更加饱满丰厚,保障人权的观念更加刻骨铭心,保障人权的基础更加牢不可破自然法理论能够被解构。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版。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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