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华 丁焕强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金融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出现了不和谐,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不清,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缺少正面激励的共同环境,农村金融生态失衡。建立农村金融体系共生的模型,要从强化共生单元、完善共生模式及加强共生环境建设等方面构建我国农村金融和谐共生体系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共生理论;和谐共生;新农村;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1-0040-06
新农村建设起始于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建构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共生体系,使农村金融组织实现和谐共生,成为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一、农村金融体系:基于共生理论的分析
“共生”一词最早来源于希腊语,是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于1879年提出的,他认为出于生存的需要,生物体之间必然按照某种方式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生存、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之后,众多的经济学家对共生理论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共生关系”是生命体生命周期的永恒特征,是生物进化的根本方式的结论。在自然界,物种的生存和进化由于受到生态系统内其他物种和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并通过自身的进化改变作用于其他生物的选择压力,引起其他生物发生适应性变化,最终导致整个系统成为相互作用的整体。因此,物种之间更重要的是一种互补性进化、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形式。也就是说,生态系统作为相互依赖的系统,重要的不是群种个体,而是群种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种生物生存和进化与另一些生物的生存和进化相互关联、相互受益,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调节的共同生存和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
结合学界对理论的分析,我们认为,农村金融共生指规模和性质各异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同一共生环境中通过交互式作用和谐发展,达到整个农村金融的均衡可持续发展状态。与生物共生理论相类似,金融共生理论也包括三个要素: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
1.共生单元。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生物共生的基本物质条件,其特征在于种群的复杂属性。农村金融体系共生单元指各种不同规模和体制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机构等,同时也包括进入中国农村市场的外资银行、股份商业银行等,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增加,农村金融体系共生单元将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化。
2.共生模式(也可以称为共生关系)。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它既反映共生单元间的物质信息交流关系,也反映作用的强度。从行为方式看,共生模式可以分为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从组织程度看,共生模式可以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等多种情形。对农村金融体系这一共生体而言,其共生模式就是指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它反映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通过共生模式,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产生共生效益。
3.共生环境。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构成共生环境。农村金融共生环境主要包括农村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政治、经济、法制、文化、科技、国际环境等因素在相互联系和动态演化中形成的有机整体。
4.三要素之间的关系。农村金融共生体中三要素的关系,其中,U1、U2表示农村金融机构共生单元,M表示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共生模式,共生单元周围的环境为农村金融共生体的共生环境。
共生的三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反映着共生系统的动态变化方向和规律。在农村金融共生关系的三要素中,共生模式是关键,共生单元是基础。共生环境是重要的外部条件。农村金融体系的任何共生关系都是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相互作用的水平、效果和共生系统的动态特征。农村金融机构共生单元之间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得以提高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金融体系共生发展中不和谐的现状分析
(一)共生单元缺位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为农村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这些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定位不清,并且政府对其进行严格的管制,使其服务于新农村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
1.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其主要业务仅限于粮棉贷款的发放,随着我国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粮棉油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日趋明显,保护价收购范围不断缩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呈不断萎缩之势,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和人力资源与现有的业务量相对而言明显存在资源浪费,其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作为主要负责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投资的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
2.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其支农作用大打折扣。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商业追求和政策性诉求是不能两全的,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盈利有限,不断从农村地区撤出也是符合其商业利益的,但这就大大降低了其支农的功能。
3.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首先,先天的体制不足是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主要原因。农村信用社最初是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在1996年之前信用社归农业银行领导,国家银行与信用社之间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对其实施直接的领导和管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信用社与国家银行摆脱了隶属关系,但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代管关系时,农业银行有意识地转嫁风险贷款;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时把部分不良贷款带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受地方行政干预,为配合“上项目热”和“开发区热”而发放贷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一些企业恶意逃废、悬空信用社贷款等。同时,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仍然屈从于中央政府、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各方压力,无法独立运营。其次,产权虚置,治理结构缺失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又一难题。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徒有虚名。“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合作制原则被违背,农民入社大多出自行政力量的强制行为而非自愿,加之其发展过程几经波折,产权界定不清。如何在国家、地方政府、农业银行、信用社职工之间分配
成为一大难题。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三会”成员一般由上级部门任命或由他们提名,再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实际上“三会”未能发挥应有职能回。
(二)共生模式不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
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保障。它不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功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灵活和优质的服务。但从目前情况看,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并没能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反而使农村金融进一步趋向垄断。改革促使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市场撤出其贷款业务,并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业务仅限于粮棉贷款的发放,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尤其是县城以下的广大农村区域,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部门,从而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在我国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缺少必要的竞争,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低效率。同时,由于体制、机制、政策等原因,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还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财务包袱重、风险补偿能力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案件高发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服务“三农”作用的充分发挥。另外,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必要的资金、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很难形成互惠共生的共赢局面。
(三)缺少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农村金融生态失衡
1.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首先,作为农村金融市场运行微观细胞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由此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市场、政府的边界不清,相应的就会出现经济体或者政府越过生态边界,占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或价值,造成农村金融生态失衡,进而农村经济系统发生连锁反应,发生混乱与不稳定。其次,涉农金融法律滞后,法律制度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等缺失、滞后,与此同时,执法环境也不甚理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再次,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不到位,缺少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
2.缺少有效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我国农户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其突发性和随机性强,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力大,危害范围广,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季节性。同时农业风险也具有连锁性,它可以波及到农村金融机构,使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加大。而现阶段,我国对农业风险的防范还很不到位,缺少有效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
3.民间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法律程序不规范,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签订了书面协议,也往往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因而其民事、经济纠纷甚至与暴力事件相伴而生。
4.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同时,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此外,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部分失信者存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思想,使农村金融机构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境地,产生了“怕贷、惜贷”思想,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5.信息不畅。由于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及农村微观主体即企业、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以及农户之间信息不畅,致使地方政府不能及时了解地方金融发展状况,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及农村微观经济主体需求状况,农村微观主体也不能及时抓住财政金融支持重点,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盲目性。
三、构建我国农村金融和谐共生体系的制度安排
(一)强化共生单元,构建适应新农村发展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第一,坚持把“三农”作为农村信用社支持的重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完善股权设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实行县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能更好地接近农村,为农户服务,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并且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营能力。第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农村政策性业务统一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并研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专门法规或条例,实现依法经营和管理。第三,用政策手段诱导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投入。通过税收、提供贴息和损失补偿等政策措施,鼓励和诱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投融资;针对农民抵押难的问题,研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快发展信贷担保机构。第四,邮政储蓄机构应本着“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思路,控制资金外流,确定一定比例资金投放在本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同大银行不同,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拥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往往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开展业务,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主能力、信用状况比较了解,并且由于管理层次少、经营方式灵活,也使它们借款的交易成本较低。其一,要适应农村经济主体需求小型与个性化特点,发展区域性民有小型金融机构。其二,适应农村组织化与合作化需要,发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现农村弱势群体微小资金的自助性联合。
3.适度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轨时期,我国农村不但金融需求额度大,而且需求多样化。因此,在发展银行金融机构之时,也要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租赁、信用担保、咨询、有价证券发行与代理买卖、资本运营、外汇等服务,其中包括组织机构、产品、市场等金融形态及其内部运作机制。拓宽间接融资渠道,也要大力培育农村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发展资金,是基于功能观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的另一内容。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实际上是再造农村金融体系,必须以农村经济的需求为出发点。
(二)完善共生模式,形成农村金融体系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
根据共生理论,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则,同时,对称性互惠共生状态也是最佳激励兼容状态或称最佳资源配置状态。因此,促进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形成是任何共生系统包括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的对称性互惠共生,各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有分工协
作,又要有适度的竞争,以提高其服务“三农”的效率。
1.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转变其发展理念,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方式和效率。在机构上仍保持一定分工,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中、大型社会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则负责农村中、小型项目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财政直接补贴和招投标两种贴息贷款运作方式,发展业务招投标形式,采取补偿率招投标的方法,形成农业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对分工和适度竞争局面。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农村信用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其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贷款要形成竞争。对一般商业贷款,形成农村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竞争的局面;对到户贷款和小额信贷,形成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竞争的局面。只有竞争,才能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资金价格和利率水平,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投入到农业经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一定遵循“非赢即输”的简单规律,凡是在长期竞争中能够得以生存的规模都是最佳规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树立共同培育市场、互利合作的“双赢”理念,大银行对实力不如自己的中小金融机构,应着眼于我国的实际并从大局出发,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尽量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使它们成为自己的协作伙伴,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发挥自身在信息、效率上的比较优势,与大银行寻求合作,最终形成在协作中求互补、同发展的动态平衡。
(三)加强共生环境的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共生环境对农村金融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共生环境对共生体的影响是通过共生环境中环境变量的变化来实现的。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实现农村金融组织的和谐共生,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健全金融制度。(1)建立明晰的农村金融产权关系,明晰的农村金融产权关系是农村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的基本前提。(2)在农村建立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主要包括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培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严格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及加强财政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等方面。(3)加快对农业保险、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进程,同时改善执法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4)强化对农村金融的监管,首先应参照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自己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其次要改进监管方式,对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第三,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
2.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农村金融机构,以便使广大农户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恢复。
3.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纯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要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借贷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牢牢占有一席之地。
4.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制度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首先,应抓紧立法,强化执法。要着手修改和建立与社会信用体系有冲突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将各种信用活动都纳入具有强大约束力和制衡力的信用规则下运行,加大失信惩罚力度,确立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其次,要建立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报告制度,以此来促进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第三,要强化关于诚实守信的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
5.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沟通融洽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及农村微观主体(企业、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使地方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金融发展状况、农村微观主体需求状况,督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合理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配合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使农村金融机构了解财政扶持重点及农村微观主体需求重点,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结构及业务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农村微观主体要求;使农村微观主体了解当前财政货币政策要求、财政扶持重点、信贷支持重点等,使当地企业发展规划与国家产业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相吻合。
责任编辑:懿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