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伟
摘要:虚拟真理不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作为信息存在,是与“社会信息体”的“真”相符合的、在实践中确立的动态“信息度”,是标志“真”的间接存在。虚拟真理仍然具有客观性,和“真”是有联系的哲学范畴,但二者却不是同一的概念。真理标准问题的核心是确定真理信息是与非的“度”,在双重存在与演化意义上,真理信息的检验与逻辑不可分割,这体现了理论与实践在真理信息增长与进化过程中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虚拟真理;真;实践;逻辑
中图分类号:B0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1-0022-04
一、虚拟真理概念的界定及其分类
从信息认识论来看,传统哲学范畴中的真理是作为一种“虚拟信息”而存在的。因为,认识“是一个在多级中介中相对运动着的信息建构或虚拟的活动”。认识的产生经过了一系列相互作用的中介环节,而“每一中介环节中的信息选择、变换与建构都是一种信息匹配、重组与综合意义上的再造,其中必然会发生种种不可遏制的信息扭曲、变态、畸变、失真、丢失或彰显,在这里,建构也就是改变或重塑、生成或创新。”所以,真理在这个意义上被规定为一种“虚拟信息”。
作为“虚拟信息”的真理概念应该如何界定?笔者以为,哲学史上,一般来说,真理符合论是最古老的。当然,反真理符合论者“对真理符合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批判”。如认为,如果“符合论若顽固坚持僵硬的主客二分以及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蕴含着自然规律与社会规范的二分以及真与诚的二分),并认为人类知识总体可日益达到与宇宙一切奥秘的符合,那么它就确实是必须摒弃的立场”阁。
我国对真理符合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批判“符合真理论”忽视真理中的人的创造性因素,进而要求确立“实践真理论”的新视界。概言之,就是学界所谓超越“符合真理论”的“实践真理论”。关于真理研究的实践论转向,高清海先生就提出过。然而,在当代中国学者中,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真理理论的呼声也不容忽视。
我们的问题是真理符合论是否就不成立了呢?正如有学者认为,否定符合论,“真理就无法与想象和谬误相区别”阎。在笔者看来,“实践真理论”的工作是如何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嫌疑,而似乎比较可以接受的是建立综合性的真理论。所以,尽管“符合论”不是完善的、十全十美的真理论,然而,放弃它未免是矫枉过正了;在社会信息视阈下,我们可以定义虚拟真理概念。
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哲学范畴,它是物质(直接存在)存在方式和状态的自身显示。所有事物或现象具体归属物质和信息。世界从信息的角度看包括两大信息体:“自然信息体”和“社会信息体”。“社会信息体”中有一部分是已经被人所认识了的“自然信息体”,然而,我们所把握的认识永远是这个已经社会化了、人化了的自然,这个自然已经由于这种把握而具有了某些它未被把握之前所不具有的新的质的规定性。因此,这部分就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自然信息体”了。“我们承认自然界对于人的先在性,也承认在人之外的客观世界的存在,但在其处于人类实践与认识活动之外时,就不是作为人类的对象,不是作为真理形态而存在的。”
所以,自然信息体在未被认识时,对我们的认识毫不相干,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个领域没有“真理”。这就是说“社会信息体”是真理的对象,凡是真理都必须与它的“真”符合。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真理的概念定义为是一个与“社会信息体”的“真”相符合的哲学认识论范畴,是一种在实践中确立的动态“信息度”,是标志“真”的间接存在,在真理之“真”“度”上“过”犹“不及”。
虚拟真理信息必以“真”为其质,至于何以为真理则看质与量的统一,即“度”的规定。所以,以真理的质为标准可以对真理信息做一笼统的分类。在质上,真理可分为概象真理(也可以不严格地说即学界承认的感性真理)和以“严格的逻辑真”为其质的“逻辑真理”。
学界也有讨论逻辑真理的,其实很多是在讨论逻辑“真”,而把二者混在一起了。逻辑真理从语言形式上看,它首先是以一些特殊的语句、陈述句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真理首先是以逻辑学中的真(值)定义为真的陈述,或者说以有严格的逻辑标准要求的句子为其构成要素、内涵或“质”的、有“资格”为真理的语句。
我们说,信息是以三种形态存在的,即自在、自为和再生信息。自在信息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自为信息是自在信息的主体直观把握的形态。人类的思维过程所产生的区别于自在、自为f言息的新的信息为再生信息。它是主观间接存在的高级阶段,是信息的主体创造性的形态,它的基本形式是概象信息和符号信息。概象信息是形象思维的直接结果,已经不是个别外界认识对象的直观反映,而是诸多同类认识对象共同本质特征的形象反映(称类概象),或是不同类认识对象不同特征的硬性组合的形象反映(称幻概象)。
人们获得的概象信息同样有“真”与“不真”之分,因此,以其为质,且有真理“资格”的信息,我们称为概象真理。比如,我们熟悉的李白的诗句,“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白发三千丈”,这里就是概象真理存在的生动例证。我们承认这是诗人在当时的条件下所得的对的、正确的认识,但我们也认为这是“真”的,这样的诗句,在特别的意义下,不是“假”的(其实这涉及到艺术之真及其真理问题,也是有争论的)。
二、虚拟真理与“真”的区分及其客观性
那么,信息虚拟意义上的真理是否是主观随意的,“因人而异”呢?显然不是,虚拟真理信息本质上仍然是客观的。
首先,笔者认为,要区分“真”和虚拟真理。因为二者是有联系的哲学范畴,但却不是同一的概念。虚拟真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的认识的“信息问题”。
注重在认识论上对“真理”概念界定,在于对真理信息的检验不仅仅依据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着的东西,陷入直观“照镜子”式反映,同时也不能依据纯粹人这个认识主体的单面信息。人类认识本质上就在于揭示“真”,使自在自为或者再生的“真”的信息通过理论的表达而显露出来,它的检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如有学者认为的,“事实(情)的‘真是现象的真,这是容易弄清楚的东西,而事理或道理的真就难多了,这才是古今圣哲贤人孜孜以求的东西。”
虚拟信息意义上的真理不是主观随意的,“因人而异”的,其根据在于虚拟真理仍然具有客观性。
“绝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都可以称作真理”。真理信息不能被混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所以虚拟真理的客观性就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成立,其一,“社会信息体”是历史的、社会性的物质存在;其二,人的认识是对“社会信息体”的“真”的符合。
首先,从认识论意义上说,社会信息体就是“生生不息”的人类现实生活世界的信息存在,从它的结构上说,它就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存在。信息在一定的
意义上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人来实现的,但人、人的意识,本质上是一个类的、社会的范畴。其实,从根本上或者“辩证唯物”地看,人类现实生活世界或者社会信息体统一于“世界的物质性”。
第二,认识是一个在多级中介中相对运动着的信息建构或虚拟的活动。经过中介,在主体中建构出来的信息样态仍然保持着与客体特性的某种对应性。“客体信息在本质上仍然是通过与客体的相互对应来显示客体的特性的。这种相互对应性,只是说明着主体参照系对客体的相对认识性,而并不曾否认客体的客观存在性,也不曾否认客观世界的可知性。”
在笔者看来,在“信息度”的真理概念的界定下,在具有信息活动意义的实践中确定的真理之“度”,是主体信息与客体信息的互相适应的“符合”、“一致”。人有人的认识方式,主体同样是认识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客观条件”之一,我们理解的真理对社会信息体的“真”的反映不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开始的,我们充分重视人在真理信息生成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综上所述,虚拟信息规定下的真理仍然具有客观性。
三、“实践标准”与“逻辑标准”的合理性证明
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我们承认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真理的标准,但是同样承认它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只能在现实中以具有信息活动意义的实践中介来认识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通过包含我们作为主体的“信息”而达到对真理对象或者说社会信息体的“真”的一种“度”的认识,也就是虚拟真理。人不能不生活在现实中,从人的现实的存在来说,这是唯一的方法。另外,实践不只发现真理,而且还生成真理。因为,把真理作为一个信息的“度”的存在规定,然而,我们不知道这个度怎么样,界限是在什么地方,这个判定必须是由实践来规定的,只能把实践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尺度和实践对照后才能确定这个度。在这个意义上说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方法、方式、手段。
在讨论实践标准时,不应该把“真”(比如“逻辑‘真”)与真理分开,而且要看到作为“信息度”存在的真理相对于纯粹的“真”的独立性,而实践是唯一标准而且是最终的、最后的。同时,真理信息的检验问题,显然与逻辑不可分割。
笔者认为,“真”在虚拟真理信息中的存在是谈真理的前提,所谓百分之百的“真”未必是真理,而“零真度”肯定不是真理。真理信息的发展转化是作为一个“度”的、有其质和量规定的信息发展问题。因此,确定真理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质,也就是确定信息的“真”与“不真”或“伪”的问题;二是确定量,即真理之“度”的确定。当然这两方面工作都应当是在实践中把握。尽管人们在认识具体事物时,可把质与量分开,或先认识其质,而不认识其量,或先认识其量,而不认识其质,但要准确认识事物的度,必须把质与量统一起来。
过去有人主张逻辑推理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而有人认为如果承认逻辑推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就会否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地位。其实,真理的检验或标准问题的解既不是实践唯物主义的也不全是唯理论的。显然,作为问题的讨论与现实是不一样的,理论的争执往往在人的现实活动中是苍白的。
也许,对于逻辑标准与实践标准,我们要问这个问题何以产生。我们说,“人在活动开始以前,一定已先有了某种思想”,这才是逻辑标准与实践标准问题产生的根据与讨论前提。争论怎么往往各执一端,没有看到人的“双重进化发展”的事实?!
的确,以往对于演化范畴的讨论,更多地是在事物的物质形态的演化的角度上来进行的。相互作用所实现的双重演化的意义,使我们有必要从信息演化的全新角度来重新认识演化。其实,“事物是在多重因素(质量流、能量流、时空流、信息流等等)的协变中演化的”,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哲学范畴,是在直接存在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相互作用无论是在物质世界产生之时,还是之后,都是始终发生着的,信息与物质同在。“但是,间接存在一旦产生便以自身独具的特质超越了直接性的本性,并由此展开了自身运动和发展的历程。”
实践过程不仅仅是物质活动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具有信息活动意义的过程;实践乃结构建构、信息产生、信息传递、信息交换的过程,是一个有着双重规定的过程。究竟实践在先还是认识在先?实践产生认识还是认识产生实践?本来就是一个假问题,没有讨论的意义。而无论在人类产生后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认识、信息活动都将越来越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独立存在。“认识有相对独立性,无论是存在人的头脑中还是存在于其他物质实体如书本、电脑中,都可以是离开实践的。”
现代科学已经证明了人类在一定程度上的“先天的”认知结构,即人之为人的认识的限度和自然发生的、演化的一面。恩格斯与列宁都肯定了所谓的“人的认识本性”;人的本性、人的理论思维可以反映对象的“真”的信息。所以,在双重存在与演化意义上,承认人的意识的作用或者逻辑标准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是不矛盾的,这体现了理论与实践在真理信息增长与进化过程中均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实,我们把真理信息之“真”质与真理信息区分开来,也充分肯定了逻辑标准。
责任编辑:王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