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源
摘 要:职务犯罪是高级形态的腐败,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经开展,然而职务犯罪的数量却有增无减,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的预防机制不够合理,同时也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配套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最终导致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不够理想,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为什么预防、预防的依据以及如何有效预防等。
关键词:腐败 职务犯罪 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比较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然而,结合我国的现状,即我国只在刑法中规定了职务犯罪相关的贪污贿赂罪的情况,分析各种概念,笔者比较赞成将职务犯罪定义为:“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法而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正如前文所说,1997年以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重在治标,即严惩腐败犯罪,而事实证明,这一做法并没有有效改变腐败犯罪的状况,腐败犯罪甚至有所增加。究其原因,并非严惩腐败没有作用,而是严惩并没有消除腐败来赖以滋生的土壤和环境。1997年至今党和国家的政策也已经向预防为主,打防并举的方向转变。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打击和预防是反腐败的两把利器,预防同样重要,是治本的手段。因此,建立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迫在眉睫。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职务犯罪的哲学基础。
犯罪具有可认识性原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哲学基础。世界上所有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都有其内在规律,这重规律是可以被认识的。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也更加深入。目前,我们对于职务犯罪的主体,规律特点都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而这也为我们制定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供了帮助。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学基础。
人类社会有着避恶从善的自我调节能力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学基础“任何社会,即使是腐败最严重的社会,也都存在着抑制职务犯罪的力量,只是这种力量比较弱而已。”根据这一理论,我过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和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抑制腐败的力量。但是我们的党有坚强的反腐败决心,人们也有反腐败的强烈愿望,有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吸引公众的参与,这也便于我们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预防腐败的法理学基础。
人是有欲望的,而且人的欲望永远无法得到完全满足,但是可以得到适当满足。公务员亦是如此,然而即使是部分满足了公务员的欲望,还是会有腐败现象产生。“这时候我们就要运用理性的力量,人的理性有能力为感性确立道德准则,限制感性欲望,理性不仅仅只是用来满足感性需要的一种工具,更是驾驭感性欲望的坚强意志。” 再好的制度,没有人去执行,或者说严格执行也不会起作用。因此,必须在制度前提下,创造良好的“吏治文化”。
三、如何建立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1、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现状。
“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 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已经提出,并且在许多领域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一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条例》。很显然,这无法实现职务犯罪预防中的综合治理的要求。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迫在眉睫。
2、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应当包括一切具有防范职务职务犯罪功能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职务犯罪工作的条款。如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等。第一,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第二,预防职务犯罪的适用范围和调整的对象。第三,明确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相关的权利、义务。第四,不履行预防职责的责任。
(二)形成网络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为保障,否则难以协调各方的力量,导致各自为战的状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的反腐败的部门,由它来领导全国的反腐败工作。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干以胜日前透露,我国将成立预防贪污贿赂局。这无疑对推动我国的腐败预防工作有所促进。职务犯罪预防作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一环,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小组。在我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各级预防体系应该建立在各级政府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等专业部门的力量,避免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尴尬局面。
2、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引入综合治理的思想。
网络化的职务犯罪预防要求吸引公众的参与,发挥多部门的作用,这与我国存在许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比较吻合。因此,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预防交叉和预防空隙。当然,这依赖于上面提到的预防立法的保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综合治理中也强调有主次之分,在众多预防主体中,检察机关作用尤为突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任务主要有:
(1)发现问题、研究。
首先,何为发现问题?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过程中,通过对一段时间内的职务犯罪发生情况进行研究,发现这些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哪些部门,人群中等,从而可以为决策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德国,有专门的机构对全国的腐败犯罪 常发生的域、行业进行评估、检查,从而可以保证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还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当然,随着犯罪手段的现代化,这种研究就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承担。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廉正公署的做法,它有一个专门对腐败案件进行研究的部门即防止腐败处,下设专门科室,成员有计算机、会计等多方面的专家。
(2) 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来说,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尤其是在“综合治理”指导下的职务犯罪预防中,检察机关为其它部门提供宝贵的检察建议,从而使各部门的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查漏补缺。现实是很多部门没有重视这一措施。因此,前问所提及的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就起到了法律上的保障作用。
3、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公共权利。
我国职务犯罪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人大监督、纪检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这其中尤其要强调几点,其一,纪检机关作为党的纪律监督机关,在现行体制中接受双重领导,很难对同级政府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其二,各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监督乏力,“一把手”说了算,缺少有效监督,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一把手”的监督问题 ,目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存在着“同级班子成员不愿意监督、下级怕日后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群众不知情无法监督,权力越大越难监督”的局面;其三,我国的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较少,积极性也不高,举报制度不健全,对于腐败了解也不够深入;其四,新闻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很好的发挥舆论监督工具的作用。因此,并非说我国没有监督机制,或者说没有预防机制,其实根本性的问题是“除了主观原因外,关键在于制度不不配套与执行力”。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和职责,合理分工。另外要确立各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原则,以及出现问题之后的解决机制。同时,对于监督失职的部门的责任追究机制特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2)加强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是党与职和国家与务犯罪做斗争的手段之一。在我国长期没有处理好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导致了新闻报道的异化,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可以首先在职务犯罪这个环节中努力改善这一状况,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必须明确新闻监督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不能不加限制的进行报道。
(3)加强群众监督。首先,要对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其了解认识腐败犯罪的危害。同时要拓宽人民群众的获取政府信息和相关情况的渠道,采取立法的形式,保障群众的这一权利。其次便是已经经过了长期讨论的,人民监督员的问题,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三)整治制度生态环境。
一个好的制度必须有一个和它相配套的实施制度。在此之前,我国已经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机制和制度,但为何职务犯罪或者说腐败情况并没有好转呢?从根本上说,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但是制度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制度的实施不够彻底,以及“制度生态环境” 不尽合理也是阻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必须有相适应的制度生态环境和实施制度。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二是权力运行的内部制度环境。 下面主要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所谓透明度和信息公开也可以说是建立“阳光体制”,实行“透明行政”。 美国学者乔治•艾米克提出“让阳光照亮体制”,“阳光是最理想的消毒剂”。实行政务公开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减少某些机构、某些人独掌“公共权利”,控制、支配“稀缺资源”的机会,有效的减少和预防犯罪。同时对于政府和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的财务和机关运行情况进行公布,实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积极性。
2、强化认识、建立有效的制裁机制。
权利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腐败,对于滥用公共权力、超越职权使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制裁机制。然而,目前我国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公众对于腐败的认识不够深刻,很多案件本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执法部门仅仅定位普通的违纪行为,简单处理,结果导致此类案件频繁发生,根本没有发挥制裁机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注释:
杨成炬.职务犯罪预防的法理建构 .犯罪研究.2006年4期,作者认为吏治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法律信仰体系,一种公仆世界观,是一种官吏如何为民服务的系统价值观念和规范,当前行政亚文化的存在正是对主流文化冲击,导致腐败的结果.
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ment)本是自然科学术语,主要是用来描述生物的生存环境。到本世纪20年代,社会科学家借用了动植物生态学的概念,对人类社会生活进行分析。"从功能理论之生态观点而言,任何经济、文化、政治和行政制度等皆为一有生命的个体,是经过一段漫长的成长过程渐渐演进而来的。也就是说在生命的个体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都有一种功能的相互依赖关系。"(注:彭文贤(中国台湾):《行政生态学》。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4页。)这种与自然环境相对称的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就称之为社会生态环境,它主要包括三大社会系统:社会政治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文化系统.转自http://www.910fd.com/Article.asp articleid=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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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