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林 余 斌
摘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是中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产生的特殊的职业培训形式。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引起企业组织制度的变革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一部分企业富余人员被分流下岗,在职工由下岗进入再就业的过程中,产生了再就业培训这一形式。目前,再就业形势之严峻,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探究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模式特别是政府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中的作用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政府;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作用
作者简介:杨林(1966-),女,汉族,江西樟树人,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学校教育与行政管理;余斌(1966-),男,汉族,江西瑞昌人,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学校教育与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9)34-0038-03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石,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劳动技能,只要政府及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特点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就业培训,就可使他们在短期内实现再就业,但目前大多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没有完全通过就业培训制度而实现就业。
(一)培训专业设置不符合市场需求
由于再就业培训缺乏统一的协调与管理,缺乏市场调查的基础,加之就业需求预测手段落后,造成培训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复性,教育资源未被合理、充分利用。例如,许多再就业培训班都开设了会计、电脑操作、汽车驾驶、电器维修等课程,而目前社会上此类人才已经呈现出供过于求的趋势,但是,一些较新的、发展很快的职业却几乎没有被列为培训专业。大多数培训中心不能准确判断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方向,只是一味地追逐培训热点,许多培训专业重复设置,浪费了大量的培训资源,致使劳动者参加培训后,难以找到工作岗位,制约着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培训方式简单、培训层次较低
下岗失业人员中既有30岁左右的年轻人,也有“40、50”人员,他们在文化基础、技能水平、接受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再就业培训采用统一的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如此简单的培训,无法使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素质、知识水平达到现有就业岗位的客观要求,从而难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近年来,商业、旅游、饮食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很快,需要大量高素质、高水平的劳动者,这要求劳动者不仅应具有熟练的技术水平、操作水平和高素质的服务水平,还应具有相应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由于下岗人员比较多,再就业安置工作难度大,因此,许多培训中心的再就业培训只是注重单一的劳动技能培训,满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吃饭问题,忽视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就业观念的教育,这样培训出来的下岗失业人员无法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潮流,在不久的将来,他们又会成为时代的落伍者,面临再次失业。
(三)培训机构单一
目前能够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的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领域的培训机构,但是由于受经费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制约,实际从事再就业培训的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单一,缺乏竞争,不利于培训质量的提高。
(四)培训与就业相脱离
人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与培训工作没有形成科学的供求信息反馈关系,许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时,未与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合作,只管培训不管就业,形成培训和就业的“两张皮”[1],培训后再就业率低,降低了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能达到促进就业的效果。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再就业技能培训体系,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的关键所在。虽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但仍有一部分人员未能实现再就业。简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效果不明显
下岗失业人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偏大,专业技能低。通过1—2个月的强化培训,他们虽掌握了一定的初级技能,但与企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难以从事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种,从而使他们在培训之后依然没能实现就业,致使他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严重地受到打击,即使日后政府再举办就业培训他们也不会再参加,最后形成了培训的恶性循环。
(二)培训难以完全适应市场需求
虽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尽可能开设了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工种,但由于受多种条件所限,仍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培训与就业未能较好接轨。因而政府虽然花费很大精力、财力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但并不能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就业观念陈旧
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缺乏对自身条件的估价,就业期望值过高,“大锅饭”所形成的怕苦、怕累的懒惰思想仍很严重,苦、脏、累、险、重活干不了,也不愿干,怕“失身份”、“丢面子”,一味追求收入高、条件好、劳动强度小、体面光彩的工作。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能够就业。
(四)用工单位就业“门槛”高
有些单位的一些专业、工种所需人才并不需要具备高学历、高技能,年龄大一点、技能低一点的下岗失业人员完全可以胜任,却往往要求求职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且年龄限定在35周岁以下,这就把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拒之门外。
(五)就业培训资金投入不足
按照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再就业配套资金应不低于省拨资金,但由于财政困难,部分县地方财政再就业资金列支不到位,致使开发公益性岗位难度较大,安置就业困难群体所需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未能应补尽补,中、高级技能培训开展不起。有些地方和部门片面考虑地方和部门利益,致使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在菏泽市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2004年享受减免个体经营收费人数和享受税收减免人数分别占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的12.9%和13.7%[2],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未启动,这都直接影响着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应起的作用
就业培训是劳动力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业培训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本提高的大小和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劣。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就业培训中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治理,使就业培训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再就业培训工作在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中有着重要意义,是决定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重新择业上岗的关键。但是在实践中,再就业培训工作还存在着“只开花不结果”的现象,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与就业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才能使它真正发挥重塑下岗劳动力的中流砥柱作用和输送新劳动力的中转站作用。
(一)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各相关职能机构结合起来,互通信息,共同为求职者想办法,强化“一站式服务”模式。地市一级或规模较大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实现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种服务于一体,对求职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于小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通过与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或联合办公等形式互相补充,保障求职者通过“一站式服务”能够尽快地找到工作。据了解,我国北京、上海、江西、珠海、武汉等省、市已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市场供求信息。
(二)实行分类培训
政府应指导职业介绍机构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应从其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出发,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培训,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年轻的失业者,今后继续工作的时间较长,而且具备深造的条件的,可偏重提高学历的培训,应帮助他们参加有学历的正规成人教育,全面提升其人力资本的含量,而不是仅仅参加短期的应急培训。目前,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重新走进学校,利用业余时间提高学历。对于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和技能水平较低、家庭负担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对其进行实用性强、技术难度较低、见效快的应急培训,使他们很快就能重新就业。对于就业困难者,需要给予耐心细致的职业指导,或进行培训,使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对所有的求职者都要热忱相待。分类指导、分类培训与热忱相待的结合点就是要强调以人为本,为每一个求职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北京市东城区发挥“多元化职业指导模式”的品牌效应,并探索建立职业介绍协会机制,在辖区内形成职业介绍的团队,大力倡导亲情化服务;宣武区职业介绍中心为残疾人员开辟了“无障碍绿色通道”,并设立了“残疾人特殊服务窗口”,指定专人为这一特殊群体采取一对一“全程代理,立等可取”式的代理服务。南京、苏州等地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了专门窗口为他们服务。自2003年底,上海市开始推行“三化五层”职业指导体系[3]。“三化”是指操作系统标准化、指导过程人性化、指导方法科学化。“五层”是指职业指导细化分成“入门、一般、专门、重点、会诊”五个指导层次,每个层次配备相应指导水平的职业指导员,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职业指导整体。对求职人员在求职中碰到的问题,分门别类地进行递进式指导,直至找出症结,解决问题,推荐上岗。
(三)将培训与任职资格考试相结合
随着用工的日益规范,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出示能够证明其专业特长或接受培训并达到相应水平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如果仅仅参加培训而无考核认定的权威证明,用人单位很难认可其培训经历和专业能力。因此,政府应该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将培训与任职资格审查、职业技能鉴定、上岗发证紧密联系起来。为提高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使农民工逐步由苦力型向技能型、智力型转变,各地积极探索就业培训的新形式。例如,石家庄市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创业及扶贫培训,对国家规定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积极走市场化培训的道路,劳动力市场、培训机构、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建立信息联络渠道,使培训按“定向”和“订单”式的方向开展,农民经培训后就直接输送到用人单位就业。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等,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现培训与就业、再就业的相互促进。
(四)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政府应尽快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劳动力供需和培训状况的信息网络,打破条块分割,增加信息流通总量,加快信息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提供优质的再就业服务。2003年上海市推出了“上海专业人员招聘网”。将传统招聘会的“人流”转化成网络“信息流”,突破了职业介绍在时空上的限制,实现了公共职业介绍分摊到固定职业介绍所再到互联网职业介绍所的“三级跳”,提高了职业介绍的成功率。专业人员招聘网还设置了“网上求职门诊”功能,职业指导师网上“坐堂听诊”,免费为广大求职者提供网上职业指导服务。
(五)建立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应结合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广将再就业培训与就业安排、工资、奖金、晋升及福利待遇相结合的做法,逐步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凭任职资格重新上岗和得到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激励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同时,将再就业培训与失业保障制度相结合,强制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六)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成果
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成果是指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制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并向社会发布,然后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接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与之签订培训合同,最后考核培训效果,在确认培训任务已经完成并达到预定要求后,由劳动部门支付培训费用并推荐就业。为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推行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成果的制度,能够形成良性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上海市已构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成了集市场需求采集、市场信息发布、培训机构运作和培训成果购买于一体的职业培训新体系。已有入网培训机构500多家,覆盖培训专业400多个。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每年培训20多万人,累计已完成培训100多万人[4]。通过这一准确、实时、持续的培训市场信号采集和发布体系,既满足了市场对职业人才的需求,又起到了引导培训机构发展和社会培训方向的作用。南京、南通等市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武汉、泰州等市劳动保障部门把掌握的空岗信息免费提供给失业人员,还专门为“40、50”人员送岗位。
(七)重视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指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创办小企业的人员开展的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不仅可以帮助受训者自身就业,还可以带动其他人员的就业,是一种重要的培训形式。创业比其他的就业形式需要更多的创业知识、风险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对于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政府应采取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上海市招募社会各方专家组建了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服务的“智囊团”——开业指导专业志愿服务团,定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定位、项目分析、开业贷款、开业政策等全方位的创业咨询,完善和强化对创业者全程性的培训,制定完整的创业项目培训计划,对初创业者进行心理素质、创业要素、经营管理技巧的强化训练,在开业准备和后续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跟踪辅导。并推出了“40、50项目运作体制”,政府搭台,各方参与,通过项目开发链上的设计人、出资人、招标人、执行人和监理评估人,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开发,动员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用市场化的方式产生更多的创业项目,现已启动2000多个项目,帮助5万多个“40、50”人员实现了就业,发挥创业人才的就业乘数效应。石家庄市通过实施“三年三万”再就业培训工程,每年培训1万人,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通过实施再就业帮扶工程,扶持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了“一人创业带动一批人就业”的乘数效应。
除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外,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影响作用,把再就业培训延伸到在职在岗的职工。国际上排名《财富》杂志前500名的许多公司都将员工的在职培训作为一条重要的公司政策,规定员工每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在职培训,并把这作为对员工及其主管考核的指标之一。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如海尔、科龙等也非常重视员工的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成本低,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率,有助于提高职工对失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再就业适应能力。因此,政府要积极为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在职培训提供服务和支持,并从法律上强化企业进行在职培训的责任,提升员工人力资本的含量,实现可持续就业。
参考文献:
[1]叶元竹.加入WTO对于我国就业的影响[J].劳动经济.2001,(2):10-11.
[2]李晓峰.中国就业问题: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2001,(5):5-6.
[3]莫荣.中国就业报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81-84.
[4]张春涛.我国就业政策设想[J].劳动经济.2002,(2):4-5.
责任编辑 刘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