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环境建设的探索

2009-01-16 08:15谢文静
职教论坛 2009年35期
关键词:环境建设合作人才培养

摘要: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在高职教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制约,“合作”模式的进一步开展困难重重。经过分析研究认为环境建设是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就如何进行“合作”模式的环境建设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高职;人才培养;合作;环境建设

作者简介:谢文静(1965-),女,江西临川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9)35-0071-03

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指的是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思想以及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与社会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种工作部门之间的合作教育活动程序[1],校企双方履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协议,合作学生根据学校的培养方案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主动有针对性的学习,培养自身的专业技能,促进全面发展。

一、“合作”模式开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地方高职院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与企业合作培养应用型人才工作中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单一到多元、从简单到全面、从无序到规范、从校企自主到政府引导的一系列过程。已形成投资合作式、合作生产式、入驻企业式、定向双元式和订单式等多方位校企合作模式。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概而论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校企合作的广度不广。部分高职院校领导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缺少全面系统、长远可行的规划,合作层次定位不准;覆盖面窄,有些地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还停留在个别的专业试点上。

2.校企合作的深度不深。部分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仍然停留在表层形式上,重直观形式,轻实际内容。比如不少高职院校中的很多专业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专业实习可以到相关企业,但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的互动匮乏,企业未能全程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内容的确定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很少参与。企业技术人员也没有实质性地参与教学改革,其作用没有真正地发挥出来。实践教学环节还是停留在专业培养计划上,并没有得到企业的通力配合和认可。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的互动欠缺,教师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及企业技术人员参与教学过程,尚未实质性运作。

3.学校与企业合作普遍缺乏有效的机制。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因而这种合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方展画《中国教育报》2009年4月4日第3版)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都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而又少,多数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都停留在项目支持、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的合作。这种合作,离校企合作目标—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与共享,将职业教育资源的势能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实现办学的整体效益相距甚远(“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模式选择”刘晓明、杨顺如《职教论坛》2003-14)。

二、校企合作教育难以深化的原因

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不能有效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存在着弊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内外环境建设”的薄弱是其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没有完全到位,对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行为、企业责任权利如何界定更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法》虽已明确了行业企业在参与或支持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工作角色和任务。但是,行业企业如何在机制上、制度上、社会角色上包括经费投入等方面,能合法合地介入与行业产业息息相关的职业教育,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国家还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的利益,使得地方高职院校“合作”式人才培养模式难以执行。虽然十一五期间,由中央财政计划拿出140亿元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①,地方政府还有配备资金出台,但是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职业院校的实训中心建设,对校企合作教育的资金支持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由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企业利益机制的强化,企业对校企合作教育缺乏全面的认识,不能用长远的眼光来正确认识人力资源的重要作用,因而不愿意在人力资源上进行基础性的投资。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高职“合作“模式开展的环境并不是很成熟,于内于外都需要加强,要强有力地推进“合作”模式的开展,内部和外部环境建设是当务之急。

三、“合作”模式的内外环境建设

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环境建设必须依赖于外部条件的创造和内部机制的改革双方面共同完成。与外部企业的合作完善以及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和配合才能真正促进合作模式的开展。

(一)创造外部环境建设

实施校企合作,必须以构建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作保障。政府搭建平台,完善政策,建立机制,推动校企合作。

1.政策的扶持。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了一些相关政策的出台,但在关于高职人才培养“合作”模式这一细节上并不全面、具体,使得地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难以有政策可依。韩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韩国采取了多种措施落实“产学合作”制度:成立由学校、产业界、地方政府、民间代表参加的“产学合作教育协议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控制、监督,计划和指导;对参与现场实习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并公开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学校名单;各高职院校设产学协力科,沟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具体化、细节化,以保障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顺利进行。“建立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费投入制度”[2],在准确把握当前经济、科技发展的趋势,认真制定传统产业的改造计划和新兴产业的发展计划的基础上;政府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校企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出台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和院校共同参与的各级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所属企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工作,形成省、市、县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和公共管理优势,统筹当地的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政府可以采取减免税收等方式,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激励。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授予荣誉、认定并命名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企业负责人物质奖励;设立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突出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企业人才培训创新、技术创新立项、企业综合实力评估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实施上给予倾斜;对开展校企合作效果良好、成果突出的学校,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在重大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创造使高职院校在地区经济及经济政策的形成中比以前发挥更活跃、更直接的作用;完善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体系,使地方高职院校对企业更有吸引力,真正构建点、线、面相互补充的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2.法制的保护。“高等职业教育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是必然。随着用人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各项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将逐渐成熟,用人单位的行为也必将科学化、规范化”。[3]建立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政府出台相关安全保障制度,规定学生在企业实习阶段,学校与企业签订有关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建立社会性的安全保险机制,将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条例纳入工伤保险中,拓宽工伤保险的内涵覆盖范围,减轻学生负担,减轻企业与学校的负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不仅能证明持证人的从业技能,而且可以使持证人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应的工作和劳动报酬,使技能与工资挂钩。

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急需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有严格规定院校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式人才培养应用法律形式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保证企业投资渠道的畅通和巩固,确保地方高职“合作”式教育的质量及其广泛的社会意义。“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业工作或进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1—3年职业培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未必要的培训就直接进入企业务工。”[4]按照这个政策规定,有大部分企业和某些部门实际上已经违了《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政策,但并未受到任何相应的处罚。制度的执行是关键,只有加大执行力度,地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才能得以长期稳定的发展,才能保障其长效性。

3.选择好的企业。好的企业就是指有社会责任感、有正确的人才培养观的优秀企业,它对一个社会的健康肌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企业会让学生感受到工作激情并向未知挑战,为学生支付劳动报酬,具有吸引人才的引力。在实施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的系统评估是前提,因为学校本身要为学生负责。因此,有着良好的市场状况的企业是获得“合作”式生源资格的前提条件。

要把政府、学校和企业的资源整合。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初衷就是希望将政府、学校和用人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目前,学校和企业已经达成共识,如果政府能够充分认识到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给予政策支持,尤其是办学资助,那么,就能形成一股为地方经济发展输送人才的巨大合力,就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艰苦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条件。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公办职业院校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积极主动地加强各地方和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形成发展职业教育的巨大合力,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主要是学校与协议单位签订包括如何培养“合作”生、实施“预就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在职学历培训等一系列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协议书。学校与协议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合作”式培养协议书,凡自愿就读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培养的学生,都需要与需求人才的协议单位签订“定向培养与定向就业协议书”。这需要学校来做中介工作,即:学校与协议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然后,受协议单位委托,由学校与考生签订“合作”式培养就业协议书。“合作”式协议的签订时间不限:学校与“合作”式学生协议的签订,灵活多样,随时可签。可在一年级签订,二年级签订、也可在三年级签订。学校与协议单位协议的签订,可在招生前后,也可在培养中,还可在毕业前。企业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学校中的创业团队进行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培养和挖掘学校中的创业团队,制定吸纳学生参加企业的委培计划,真正实现校企合作,使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各种资源得以及时交流,企业员工与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得以互补提高,使企业和学生在互相磨砺中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二)高职院校内部环境的改革

1.在学校管理方面,成立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指导委员会。为了更好的实施人才培养“合作”模式,设立由各方人士组成的地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指导委员会。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定位地方高职教学,科学指导专业设置,实现地方高职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政府职能部门、高职院校的领导、熟悉高职教育的专家学者与热心地方高职教育的企业家和各界社会人士。委员会的职能为审批地方高职学校的设立、招生规模控制、专业设定与指导等。

2.在教学方面,“教学内容重视新知识的吸收和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重视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更好地为培养目标服务。”[5]以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更好的就业前景吸引学生就读。以实施人才培养“合作”模式、为协议单位培养所需的人才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合作共同确定岗位能力、课程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学校通过专业指导委员会,与企业专家共同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提出用人标准,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培养计划,选派一线高技能人才或管理人员来校任课;学院与企业共同提出课程考核标准,共同实施教学监控和课程考核。建立由企业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兼职教师库;同时通过到企业一线工作等多种途径培训,加大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力度;与企业共同进行课程开发,课程标准紧扣行业、企业标准。通过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培养目标、人才质量标准、考核方式,共同选择教材、确定教师,实行工学交替、顶岗实习与生产过程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并将其纳入到双方的合作协议之中,进一步制度化,从而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3.在实践方面,建立地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基地。现在的高职院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基本上是处于分离形式:高职院校是高职院校,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两个部门之间并没有形成很好的,多层面的紧密合作关系,只是在某些小层面上有了共同的需求,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有建立了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基地,使得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两者同时站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上,相互信任、相互融合,才能从根本上达到“合作”式人才培养的目的。如韩国大宇、现代等企业作为首尔正修技能大学汽车、电子专业实习、实训的后盾,无偿为该校提供大批汽车,满足学生拆装、修理的实训要求,学校也以此为基础,在教学方式上实行以现场为中心的开放式教育,聘请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授,进行现身说法的讲课,安排现场实习进行综合体验,使课堂学习和实际体验有机结合。

4.在机制方面,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反馈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模式的反馈机制,有利于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性,有利于人才培养的高效实用性,有利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设立人才需求,有利于地方高职院校根据反馈意见对人才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养,以此提高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性,提高“合作”式人才培养模式的长期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与外向型企业合作按国际化标准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港口与航运专业在参考澳大利亚职业培训包的基础上,联合深圳港航企业,研制出适应“双通型”人才(国际、国内通用人才)培养要求的港航专业职业能力标准。检测技术及应用专业与香港物料研究化验有限公司合作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目前学校共有8个专业与外向型企业合作按照国际化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6]。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密切校企合作,对高职高专院校而言,是一条适应人才市场需求,培养紧缺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简便途径。这种模式不仅仅有利于整合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地方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功能,而且还可以极大地调动学校、学生和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地方高职教育的发展。

注释:

①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吕诺、胡锦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投入140亿元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参考文献:

[1]杨金土.加强校企合作办出高职特色[J].职教通讯,2002(01).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Z].中办发[2006]15号.

[3]黄春麟.知己知彼.直面挑战—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思考[J].职教论坛,2003(05).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Z].国办发[1999]60号.

[5]俞克新.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探索与教改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P214-215.

[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05]35号.

[7]匡瑛,石伟平.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转换[J].职业技术教育,2006(22).

责任编辑 谢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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