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瑜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居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被提上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阐述了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遗产税制度等问题,在正视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困难的基础上,对遗产税的开征难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意义;难点分析;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9401
遗产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通行税种,作为一国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具有明显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已基本成熟: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按劳分配和按资产分配相结合,个人收入差距加大;实施了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开征遗产税的基础机制初步建立。虽然还存在许多障碍,但尽快立法,开征遗产税已是当务之急。
遗产税迟迟未能出台除了对其本身存有争议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绝非易事。
首先,最优税制理论表明,一个好的税制一定是对经济主体行为扭曲最小的税制。而遗产税的征收将改变人们对生命周期中消费和投资的预期,产生超额税收负担。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到财产所有人对于消费和储蓄的选择。遗产税课征的结果,会使继承人消费的相对价格高于财产所有人,因此,理性的财产所有人通常会增加自己的消费、减少储蓄,以规避未来可能面对的巨额遗产税负担,从而导致储蓄的减少。遗产税的开征还可能带来投资的减少和资金的外流。
其次,个人财产信息不透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财产评估制度,此外还存在大量隐蔽性财产,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无疑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严峻考验。
另外,遗产税是国际上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税成本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税务部门对居民的个人资料掌握得不够充分,资产统计口径不一,这将造成征税风险;对居民的资产评估与统计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与会计人员的帮助,这些也是一笔巨大的征税成本;此外遗产税制往往漏洞较多,税收筹划空间较大,从很多国家征税实际看,甚至会出现遗产税收入不足以抵偿其征税成本的现象。
还要考虑的是现行法律难以配套,部门协作困难。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还没有公民或个人缴纳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开征前还必须对相关法律予以修订;被继承人的遗产形态多种多样,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等,涉及到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有关部门出于保密或部门工作需要的考虑,往往不愿(或不能)提供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从而使遗产税形同虚设。
虽然目前开征遗产税尚存不少困难,但笔者认为要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建设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尽快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总之,遗产税的开征,将填补中国现行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中国税制的完善,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