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宝玲
摘 要:独立学院的出现和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重大突破,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新生事物必然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独立学院也不例外,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高等教育改革者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独立学院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求愈来愈强烈,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但是,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相对于13亿人口中庞大的受教育者而言,仅仅依靠政府单一投资是无法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的。探求一种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需求,增加教育供给,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办学模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及广大高等教育研究者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出台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字[1993]129号),允许由公民私人或法人出资兴办民办高等教育。因此我国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与各种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独立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影响极大,已引起了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独立学院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认可程度有待提高
由于独立学院产生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上和学术界对其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尚未形成共识。并且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免费教育”的思想还一时难以根除,同时独立学院自身在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上与母体高校之间还的确存在着一定差距,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它的声望和信誉,并阻碍着它的进一步发展。
2.法律地位尴尬,相关法规条例和政策不健全
目前的独立学院绝大多数是在政府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一方面独立学院的发展缺少政策参照和法律保障。独立学院除了教育部于2003年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加以规范和要求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涉及独立学院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一条涉及独立学院,但一是不明晰,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涉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很难深入涉及,无相应的法律文件为独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说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是尴尬的。另一方面政府对独立学院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具体工作上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以至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对独立学院都缺乏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对独立学院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还没得到很好解决,使得独立学院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3.缺乏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全面发展。令人遗憾的是,独立学院的产权归属一般都在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从全国独立学院运行情况看,一般都约定合作办学期满后,全部财产归独立学院申请者(即母体高校)所有或由独立学院申请者与合作者按出资比例分配,有的合作办学协议只规定合作办学期间的利润分配,而对合作办学期间及期满后独立学院财产归属只字不提,因此全国各地的独立学院都不同程度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力和流转不顺畅的现象。
4.管理机制不够规范、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力度弱
尽管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和相关对独立学院进行规范,但实际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却未能到位。独立学院的特点是实施新的办学模式,其性质是教学型本科大学,但许多地方政府用公办或民办高校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划一管理,甚至是依靠随意性很大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与监督,还缺乏与其性质相配合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能显示其办学特色和优势。教育主管部门如何实施规范的监督和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学院定位不清,人才培养目标不明
虽然自2003年教育部下发了《若干意见》以来,各独立学院都积极走“优”“独”“民”的道路,努力创建出自己的特色。但是不少独立学院还存在着定位不清的问题。独立学院和母体高校共享部分教育资源,具有明显的依托性,同时在教育理念、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上与母体高校又有着不小差别,要求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如何处理“依托母体”和“相对独立”的关系,使独立学院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所建树,在办学理念和学生培养模式上有所创新,是需要办学母体高校和独立学院共同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如果独立学院的定位不清,往往就导致其培养目标不明。
6.教育公益性和资本营利性的矛盾
独立学院的根本任务是为当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需要培养素质好、能力强的高级专业人才,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和追求教育效益放在首要位置。但由于独立学院办学靠社会资金投人,决策权与投资所占份额直接联系,公司经营的营利要求不可避免地影响学校运营。又因为独立学院直接办的是本科教育,具有比一般民办学校更强的优势,有些投资方和母体学校要求按一定比例事先分配学费。这相当于直接的企事业投资行为,理念上有可能突破有关教育法规的规定。从而产生教育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的矛盾。
7.师资队伍薄弱,教学质量有待提高
建设一支适应独立学院教学工作需要的教师队伍,是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但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却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教师队伍的结构性问题比较严重:一是教师年龄结构不太合理,专任教师中大部分是外聘、临时聘任或返聘的老教师,还有就是刚毕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年富力强的教学和科研骨干严重缺乏;二是教师的水平亟待提高,专任教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本科生,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青年教师所占比例比较低,需要进一步提高学历和知识水平。
二、独立学院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赢得认可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办学模式,社会对其认识不足甚至存在偏差是在所难免的。由于人们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认为只有“国办”才是正规的,高等教育应由国家包办,对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和意义认识模糊,对教学和管理等存在疑虑,没有树立正确的教育投资理念,影响了独立学院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独立学院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宣传,形成正确对待独立学院的共识环境,让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广为人知。特别要纠正独立学院是变相扩招的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投资理念。
2.建立健全独立学院的法律法规
健全独立学院法律制度,是规范独立学院办学,完善独立学院监管,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中与独立学院相关的法律仅有《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教育法》未将允许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写入总则;由于独立学院与公办大学、民办大学有本质上的不同,《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1997年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规范独立学院办学针对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规范独立学院办学的法律法规,专门系统地规定独立学院的概念、性质、举办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资产及出资人的产权利益,以及法律责任等等,使独立学院的办学及其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
3.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产权清晰
产权所属及利益归属是高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也是明确合作双方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的前提。独立学院发展稳定的保证是产权明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教育部“8号文件”规定: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的协议处置。这说明在法律意义上独立学院的产权属于独立学院,但在具体操作上仍要参看合作办学的协议。投资人可以更换,但是学校是独立法人,学校应该是永续发展的。投资公司(基金会)是学校的“防火墙”,投入学校的资产不可以抽逃,投资人的破产影响投资公司,而不能直接影响学校。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应该扎实实朝着独立学院自身拥有产权的方向模式发展,形成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民办本科大学。
4.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
独立学院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办学。严格行政监管,是保障独立学院规范办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关键。要严格独立学院的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批把关、招生与收费、人才培养水平、学院资产与财务监管、学院的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体制等五个方面。只要严格监管了,独立学院当前存在的不独立、产权不清、发展定位不明确等表面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国家政策制度最基本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得以维持,才能使社会对独立学院真正树立信心。
5.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未来对本科层次的技术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而我国传统本科研究型教育发展水平较高而应用型教育发展水平不足,以及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一般本科院校向教学科研型或研究型大学转变,为新举办的“应用型教学型”高校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历史发展机遇和空间。因此独立学院应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准确找到自身的合理定位,积极拓展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
6.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统一
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是决定独立学院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独立学院是大学而不是公司,因此公益性必然成为独立学院的基本价值定位。但对于目前我国社会力量投入资本底子薄、规模小的现状,认识到资本天然具有的逐利性,只能提倡但不能要求投资者办学完全不谋取利益,投资获取合理回报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公益性和营利性,是教育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两种属性。具有营利性才能生存、才能发展,才能更好地彰显教育的公益性”。
7.建设稳定和出色的师资队伍以提高教学质量
独立学院能否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各类高等院校发展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生存与发展,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关键。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要求合理的师资结构。独立二级学院一方面需要引进一批熟知前沿科学,掌握先进理论的教授、学者,另一方而也需要配备一大批既有教授的学术素养,又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他们可以是工程师、律师、经济师、监理等。为保证稳定的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独立学院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专职为主”的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8.
[2]《促进高校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国教育报,2004-7-8.
[3]《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就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有关问题访教育部部长周济》[N].教育报,2003-7-1.◆(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管理系)
□责任编辑:王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