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公布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的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在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人员参与审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被审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原载4月17日《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