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年底,我们村党总支在进行党员民主评议时,将一名组织纪律性较差、曾多次越级上访、经常在群众中散布涣散人心言论的党员评定为不合格党员,限期一年改正。他虽然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但在实际上仍然处处坚持己见。今年年初,在村党总支党员大会上,他反对将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并且批评村党总支在村容规划、集体土地外包、确定低保户等方面的决策。我不明白的是,他作为应“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相当于被“留党察看”了,村党总支怎么还能允许他在党员大会上说三道四呢?请您给解释一下。
何爱国
何爱国同志:
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的组织处理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对这个问题有如下表述: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高思想觉悟,改正缺点错误,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因此,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仍须履行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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