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玉琼
摘要:在我国出口结构中,高技术含量产品所占比例日增,当前对美国知识产权在国外和国內进行全面保护的“337条款”具有诉讼费用高、时间紧迫、处罚措施严厉等特点,正成为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各种专利诉讼的重要武器。“337条款”早已违背防止不正当竞争、营造规范市场秩序的初衷,明显与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相悖。
关键词:中国出口;337条款;应诉对策
1适时和解
在很多337调查案件中,都是通过申诉方与被诉方的和解而结案的,好的和解协议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这就要求在对方开展谈判之前先了解对方的目的,其中涉及很多实际操作问题,如果对方旨在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可以采取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想获得专利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此举使取得相应技术的国内企业在必要条件下,短期内采取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研发核心技术的高昂费用,达到双赢局面。
2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
中国企业在面对337指控的时候,只要被告应诉,原告就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这对于未注册的知识产权,例如一般的外观设计尤为不易。在1990—2003年间,在所有的337调查案例中,大约有50件获得了庭外和解,在剩下的50%中,约有一半被判侵权和违反337条款,另一半是没有违反337条款。
美国的法院判决,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是可以执行的,如此败诉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我国企业应参照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公司的情况,不怕诉累,积极应诉,据理力争,为自己、也为相关行业和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争取有利的环境、更大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3掌握应诉的技巧
3.1是否存在有效专利
“根据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由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只是一项假定有效的专利权,任何人包括被控侵权人都可以向假定有效的专利权提出挑战,然后由法院受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故意向专利局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存在actionablemisrepresentation(可起诉的虚假陈述),称之为对“专利局的欺骗”。
3.2是否存在相关产业
是否存在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厂房和设备的显著投资;劳动力和资本的显著利用;实施专利的实质投资(包括工程设计、研发、技术许可)。若有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国内产业,则“337条款”适用的实体要件不足。
3.3是否侵犯专利权
查明已方是否有侵犯对方有效的专利,如果产品中的技术是通过自己独立研发或是反向工程而拥有相同的技术并不构成侵权。
3.4利用337条款运作机制提出抗辩
如果中国企业一旦被美国公司提起337指控,应该积应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且利用337条款的运行机制,在掌握应诉技巧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抗辩:
(1)诉称申诉方的美国专利无效,
一旦遭到侵犯专利的指控,实践中被告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反诉原告专利权无效。在SigmTel与珠海炬力的专利纠纷案件中,正是由于炬力集团的律师在调查中发现6137279号专利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SigmTel才有可能向ITC申请停止并撤消第6137279号专利的侵权调查。
(2)提出反诉,申请中止程序。
为了争取足够的时间进行辩护,中方应向对方提出反诉,该反诉将会被迅速移交对同案件有管辖权的地去法院审理。根据ITC规则申请中止程序,这样可以使申诉者无法任意操纵和控制两种诉讼制度,同时为自己赢得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并且节省精力与相关费用。
(3)提出上诉。
根据规定,对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该法庭同时也受理各地区法庭审理的专利侵权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