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尽管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出台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在今年第5期的《董事会》杂志上,笔者撰写了《高管炒股,拿什么来规范你》一文,对高管违规炒股现象进行了剖析。令笔者倍感欣慰的是,差不多就在笔者完成此文写作以及此文发表的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布了两市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足以表明股市管理层对高管股票交易行为的重视。
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出台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据不完全统计,截止6月8日,今年以来共有10多家上市公司的24名高管出现违规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特别是在证监会的《管理规则》与沪、深交易所的《业务指引》出台的情况下,从5月24日到6月5日短短9个交易日,竟有西安旅游、紫光古汉、晨鸣纸业、湖北宜化等11家上市公司对公司高管及其直系亲属违规炒股进行了公告,共涉及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各种职位的13位高管。而更加令人惊讶的是,在这13位违规进行股票交易的高管中,上市公司监事居然占据了5席,成了股票违规交易的主力军。
根据西安旅游公司(000610)今年5月2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2007年1月12日,西安旅游监事谈慧萍,一次性买入该公司股票12600股,并于2007年5月21日卖出3150股,该项股票买入和卖出时间间隔未达六个月,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根据该公告,谈慧萍在此次股票买卖中共获利12895.4元,谈慧萍已经承诺在2007年5月31日之前将此盈利收入上交西安旅游公司。
5月26日韶能股份(000601)也发布了高管违规炒股公告。公司监事曾梅于2007年3月13日买入公司股票1400股,加上以前年度持有的47812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9212股。2007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股按25%比例解禁后,因误以为是所持以前年度股份可以变现,便在2007年5月23日卖出了12303股,此次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同时根据规定,本次买卖获利71175.33元将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同一天,S深物业A(000011)也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刘家科的证券账户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公司监事刘家科于2006年12月12日购入“深物业A”5000股,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对此股票实施冻结。刘家科于2006年7月30日前再次购入“深物业B”5000股,加上以前年度持有的“深物业B”股票,共计持有9900股“深物业B”。2007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按25%比例解禁刘家科持有的“深物业A”1200股。由于刘家科持有的9900股“深物业B”一直未被冻结,刘家科误以为其所持有的“深物业B”是可以变现的,分别于2007年3月21日、2007年5月21日卖出了9900股“深物业B”。根据电脑资料显示,刘家科的股票账户中于2007年5月22日再次买入“深物业B”3800股。根据相关规定,此次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公司要求刘家科先生将本次买卖“深物业B”所获收益全额上缴归公司所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应该说,上市公司监事违规买卖股票的事情在此之前就有发生,比如,笔者在《高管炒股,拿什么来规范你》一文中提到的武钢股份公司监事吴克林、中宝股份监事会主席沈建伟等就在此列。不过,最近一个时期,上市公司监事甚至成了违规买卖股票的主力军,这就不能不叫人倍感担忧。
就股市行情的发展来看,进入5月份之后,上证指数进入4000点上方,市场潜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一些老股民与机构投资者也都纷纷进行减仓操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上市公司监事在内的高管们试图高位减磅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这种高位套现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也就是说,你高管就是把股票的价格卖出再高,或买进股票的价格再便宜,但如果你违反了规定,则全部所得都要上缴上市公司所有,高管们自己却是一无所得,因此,这种违规的做法对于高管来说是徒劳无益的,甚至把本来可以赚到手的利润也弄丢了。
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来说,为什么会做出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来呢?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有关政策规定的不了解,或者说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出现了这种违规的操作。而这一点也正是投资者最不能放心的地方。因为作为公司监事来说,对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都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那么,这样的一些上市公司监事又如何能够来切实履行自己的“监事”之职责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监事所肩负的上述重大使命,所以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来说,理应对相关的政策法规有着全面的了解才是。但上市公司监事在股票交易问题上的频频违法违规,这充分表明了上市公司监事对有关政策法规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监事又如何能够尽职尽责呢?这就难怪在许多上市公司里,监事只是一种摆设,成了一种花瓶监事,跟某些公司的独立董事所处的位置差不多。像这样的一些花瓶监事,又怎么能够不叫投资者揪心呢?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监事频频违规买卖股票所反映出来的监事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问题,因此,笔者以为提高上市公司监事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与理解程度很有必要。当然这种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与理解不仅仅局限于股票的买卖问题上,而应包括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的政策法规。如果上市公司监事不能全面地掌握与理解全部的政策与法规,那么,上市公司的监事就不可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事职责。特别是我们的一些监事大多从事党务、政工、纪检和工会工作,做财务或审计工作的比较少,对相关法律、法规、运行规则的认知程度和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化程度都较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加有必要让上市公司监事来全面掌握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了。而要做到这一点,其办法不外乎这样两条。
第一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监事的培训工作。目前上市公司有专项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制度、独立董事培训制度,但对于上市公司监事的培训却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培训制度,这显然是对监事工作轻视的一种表现,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监事全面履行监事职责的。
第二,在上市公司监事的选拔上,要尽可能地减少党务、政工、纪检和工会工作的同志来担任监事,同时增加法律、财务、审计方面工作的同志来担任监事工作,使上市公司监事队伍的专业素质有一个全面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