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增伟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大胆探索,努力实践,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地方政府认识到位。行动积极,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成效明显
近几年,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性很高,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进一步优化投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提出了诚信建设的目标和口号,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各具特色的领导推进机制。
建设了多来源、跨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地都把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江苏、重庆、湖南、深圳、宁波、汕头等省市都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入库企业数达到近80万家,数据种类达到88类919项;深圳市集成了97万多家各类市场主体的3432万多条信用信息: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人数达820万人,覆盖了全市87%的有信贷能力的人群;湖南省的“公民信息数据库”归集了全省9200多万条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信息,涉及6627万自然人。
制定信用法规和标准。各地区根据需要,开展了信用立法、标准化方面的探索,对信用信息的内容、归集的渠道和时限、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作出了规定,统一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方法,为信用体系的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颁布实施了《深圳市企业征信与评估管理办法》等。
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各地围绕信用产品使用这一关键环节,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育。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要求提供信用评估报告。浙江省企业信息查询次数已达到266万次: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累计提供个人信用报告683万份,平均日出具信用报告6000份,个人信用报告成为个人信贷、就业、公务员录取的重要依据。截至2006年底,湖南信用网的访问量超过86万人次,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年核查量高达300万余人次。
跨地区信息共享初具雏形。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开展区域合作机制,打造“信用长三角”,成立了江浙沪信用体系工作组,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制定了三省市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初步实现了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完善
依托管理职能,归集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了5.4亿的自然人和82%的企业信贷总额;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正在建立全国各类企业基本信息的共享数据库和吊销企业共享数据库;海关总署建立了进出口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交易主体的以往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和频率设立了“关注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库;保监会计划建立包括客户投诉和高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信用资料在内的信息系统;建设部对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系统,并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档案。财政部依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档案系统等。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有关部门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应用信用系统,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监管,初步建立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比如,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确立了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标准,明确了在市场监管中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内部工作机制;食药监局2004年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在部分地方进行了试点:海关对在册的30多万家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保监会推动行业协会对保险营销员实行“黑名单”制度,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
探索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联合监管。国信办在会同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目前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通过对企业基础信息的比对和交叉稽核,提高了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能力,在各地促进财税增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海关、商务、工商、税务、外汇、质检、银行等部门加强了联系配合,形成了电子口岸、电子海关、大通关等制度安排,提高了监管效率。全国整规办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监管信息共享和分析预警系统,并准备在全国推广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
诚信宣传深入人心,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各地、各部门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整规办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全国整规办会同中宣部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连续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吴仪副总理在宣传月活动的总结报告上批示:“这项活动抓得很好。今后每年都要坚持办下去”。经过近几年来大范围、高强度的宣传教育,“守信光荣、处处受益,失信可耻、处处受制”的观念深入人心,日益成为政府官员、企业家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共识。
行业信用建设和诚信自律逐步加强
通过商会、协会推动企业的信用实践是当前推动信用建设的有效途径。2005年12月,全国整规办会同国资委发布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商会、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制度,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开展企业信用评价。2007年年初,有44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始了试点。
信用服务行业逐步发展。信用需求日渐增加
中国信用服务行业正步入发展期,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有企业信用调查机构200多家,资信评级机构近80家,信用担保机构5000多家,商帐管理企业1500多家,其他专业信用服务机构500多家,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劳动保障部于2005年3月决定将信用管理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并于2006年1月颁布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上海市专门成立了信用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统计,开展会员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当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做好的几项工作
尽管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和制约因素也比较突出。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会上反映的情况
看,地区之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急迫性认识不足,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局限于一般号召和动员,实际效果不大。希望参加会议的同志回去以后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借国办指导意见的东风,争取地方政府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真正抓起来。
二是打破信息封锁和垄断,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没有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对政务信息的公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这样80%的信用信息的公开就有了法律依据。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信用公开上一个台阶。首先,各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系统,把本系统内的监管信息整合好,增加信用分类管理的功能,实现系统内的共享;其次,围绕各部门的管理需求,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的横向共享;第三,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实现信息交换,有效地利用各部门自下而上归集的监管信息,直接服务于当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需要;第四,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形成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联防。
三是加快信用立法和标准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中国在信用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瓶颈。应当通过立法,规制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的行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明确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等重大问题,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通过标准化建设,统一信用信息技术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并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奠定技术基础。
四是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信用体系建设不能政府“一头热”,要发挥行业组织、企业、公民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都要形成信用风险防范和自律制度,在做出市场决策前,要对交易、投资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从自主调查为主逐步转向利用社会化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行业的信用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实行信用评价,褒扬守信行为,强化行业成员的守信意识,配合政府监管部门,惩戒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业信用自律。
五是扶持信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其执业行为。目前中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无论是规模、结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都存在很大差距,信用市场存在供需两缺的现象。可以说,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各地都要采取措施,培育信用需求,扶持信用中介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六是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继续大力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形成“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损”的社会氛围。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在这次座谈会上,大家结合自身的实践,深深地感到,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了要做好上述具体工作之外,还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律,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基本关系: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对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汇集、传播、加工和利用,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由于信用信息分散、封闭、滞后、虚假所导致的矛盾,弥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中、以及各类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信息不完全的缺陷,形成透明、严密的社会监督网络,规范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强化他们的信用意识,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从而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要正确处理地方、部门先行先试与形成全国统一模式和体系的关系
就社会信用体系本身的特定性质来说,必须统一、完整,实现全覆盖,才能充分发挥效能。但在现阶段,在认识还不完全统一,实践还不充分,目标模式还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如果一味追求自上而下统一模式,必定会陷入无谓的争论,反而会拖延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从这几年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已经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探索出了可行的运行模式,取得了初步的应用效果,并且出现了两个积极的趋势:一是地区之间的不同探索有趋同的倾向:二是地区之间相互联通、实现共享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已经开始出现“信用长三角”等区域内融合、联通的机制。这就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中国统一、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地方、部门率先形成局部的信用体系,再通过局部体系之间的互联互通,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体系。这种途径,一方面可以在局部推进的过程中及时发现矛盾和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在全国范围内由于模式选择不当,冒然推进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地区之间的不同模式中取长补短,逐步完善,最终形成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国情的运行模式。
正确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条块关系
当前,条条和块块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都很高,并且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可以说,条条和块块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信用体系,都是中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条块之间还没有形成互相联通、有机并存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封闭。事实上,不论是条條还是块块,都对社会信用体系有着急迫的需求,也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条条侧重于通过信用分类监管,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块块则侧重于树立地方形象,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条条和块块之间应当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对条条来说,上级机关应该鼓励和支持下级机关积极参与当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信用信息;对块块来说,要积极组织推动本地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和共享,为各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提供帮助。
正确处理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任务十分急迫,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信用立法滞后,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政府必须积极行动,有所作为,承担起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我想,主要是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立信用体系管理体制,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公开,禁止各部门利用职权搞信息封闭和垄断,强化信用监管,引导信用需求,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同时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促进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政府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支持,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应当利用自身所掌握的资源搞市场化经营,也不宜以政府名义直接搞企业信用评级。
正确处理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的关系。
信用体系建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设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绝不能把它当作“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如果不能实际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了纸上谈兵、无的放矢。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得好不好,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能否通过应用,使信用缺失问题得到根治或缓解。大家认为上海、深圳的信用体系建设卓有成效,除了对他们信用体系建设本身的工作表示肯定以外,更重要的是见到了实效,比如上海市的不良贷款率连续五年下降,只有百分之二点几,深圳市甚至不到百分之一,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地方的政府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出台优惠政策时,把提交信用报告作为必经程序,有的地方还把信用方面的要求嵌入标准合同文本或审批程序。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实际运用,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