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官员值得推崇

2007-06-08 04:36程春荣
法治 2007年2期
关键词:监督者国家机关负责人

程春荣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据悉,该《办法》在四川省各地人大中尚属首创。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是个相对比较“新鲜”的说法。其实,按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约见”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力。宜宾人大常委会将此制度化,是把国家的制度落到实处的表现,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大代表并未充分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相当一部分甚至是被动行使的。这跟代表的意识有很大关系,代表往往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支持政府机关工作,要是给政府机关提出批评,就是给政府“挑刺”,是不支持工作的表现。因此,也就没有意识去行使自身权力。但事实上,人大代表“约见”官员,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方式,不仅仅是人大代表的职权,也应当是人大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对选民的一种义务。人大不仅是“一政两院”的监督者,更是广大选民的被监督者,他们要对选民负责。从这意义上讲,人大“约见”官员,不仅是“要我监督”,而且也应该有一种“我要监督”的原动力。

透过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成新闻这件事情,我们应该看到人大代表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这是亟待改进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强调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大的监督尤为重要。代表约见,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权力,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目的明确地约见政府官员,有效保证了人大代表日常监督作用的发挥。

编辑:黄兴旺

hxw100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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