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的内容过于冗长繁琐,重点不够突出。对于“该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之原则的要求不可机械理解。改革后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将以往的“阅卷笔录、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审批表”合三为一,就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因而逮捕意见书不必囊括卷宗的所有内容。只要确保意见书客观、真实、全面,不遗漏据以定罪逮捕的必要的关键的事实和证据即可,不必面面俱到,样样摘录陈列。
二、对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的叙述与事实部分相混杂,有重复累赘之感。对发案简要经过,可做格式化规定。对发案、立案、破案日期应予以注明,报案情况要高度概括。
三、审查事实与原提捕事实有差异时,先抄录公安认定的事实,后叙述审查认定事实,亦不够合理。笔者认为,无论承办人所认定的事实与提捕事实是否有实质性变化,都没有必要复述原提捕事实,都应直接根据现有证据阐述所认定的事实,对影响案件定性或提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根据案件情况在意见书最后本案须说明的问题部分与公安提捕事实相对照予以陈述说明。
四、证据摘录部分简繁不当,欠缺对证据必要的说明和分析。对于制作意fgLZROAKd+S8zXqpsuc29w==见书,这一部分是重点和难点,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摘抄证据篇幅过长,有的近乎原文,有的类同过去的阅卷笔录,不厌其烦、罗列一通,这有悖删繁就简突出重点的改革初衷。笔者认为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的各个方面的主要证据,经查实的,只须有选择、有重点的摘录,而不必大段大段原话照搬,应简略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一部分。让人看后对证据证明目的一目了然;对同类证据应采用综述的方法;对应复印的主要证据,应在意见书中注明“已复印人卷”。
五、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析不够。这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要运用证据予以分析,最后得出对辩解理由否定或肯定的结论。
六、排列证据随意性较大、不规范。通过对去年案卷归档检查来看,有的办案人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放在前面;有的将证人证言放在前面;有的将鉴定结论放在前面等,形式不够统一。笔者认为排列证据一般应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材料;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一顺序比较合适。此外在排列证据之前应先表明证据特征,如物证的名称、数量、规格;书证名称,取证或出证的时间及次数;证人的基本情况。
七、本案需要说明的问题过于省略。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立案监督案件来源于办案中,尽管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各有专门的卷宗及相关法律手续,但在相关的审查逮捕案件的意见书上,亦应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做相应的记载以便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于审查逮捕过程中不捕需要补充侦查和捕后继续侦查的意见,也应详细列明;其他如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有关背景情况,主要是上级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示意见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研究协调案件时,各单位领导意见,均应注明。
八、有关案件处理情况目前尚为空白,应有追加附录页予以记载。如逮捕后对有无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有变更的,有无书面材料,变更理由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这些跟踪监督情况,应当附录说明。对审查逮捕案件应定期了解起诉、审判情况,对定性、罪名、量刑、不起诉、判无罪等情况,亦应将结果追加到附录页中。如从以上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只要一份《审查逮捕意见书》在手,就可将该审查逮捕情况、立案监督情况、判决处理情况等一目了然。
九、承办人意见缺乏有针对性、深刻、透彻的说理分析。这一部分内容是意见书的核心和精华,是承办人对证据审查、判断、采信并据以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理性思维过程的反映。本部分应当对案情高度概括,按照法律依据,从犯罪构成上加以阐述,并按逮捕条件,叙述理由,说明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写明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意见。
十、审查逮捕科技装备,亟待改进和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效率的提高,除了有赖于侦查监督干部素质的提高外,还必须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必须向科技要战斗力,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输入、编辑、打印、储存审查逮捕意见书相关材料,这便于修改、存档及查阅,因此为侦查监督部门配备必要的与工作需要相适应数量的电脑打印设备,提高文字处理速度,这是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改革得以良好推进的必备的物质保障。只有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科技含量,才能使审查批捕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作者: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