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侦查策略研究

2006-12-29 00:00:00房佳菊余才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3期


  一、针对刑讯逼供案件归属于侵权职务犯罪类案范畴的特点,着重增强抗干扰能力和灵活运用侦查策略,做好侦查取证工作
  
  从犯罪构成和检察实践来看,侵权犯罪类案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在办理侵权犯罪类案时,普遍存在着干扰多、阻力大、突破难等情况特点,刑讯逼供案件也不例外。二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即刑讯逼供犯罪主体都是负有追诉犯罪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在从事刑讯逼供犯罪时,大多具有如下特征:手段比较隐蔽;迷惑侦查(或者说是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心理防线夯实;一旦涉嫌刑讯逼供犯罪,极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隐匿、毁灭证据、破坏现场,串供甚至翻供,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和特点,侦查人员对办案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关键问题,必须具有超强预见性和充分心理准备,努力做到超前谋划、全面规划、争取主动。
  (一)注意整合检察办案资源,形成上下一体、联动作战的办案整体格局
  1纵向合作、上下联动。由于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时遇到说情、干扰和阻力增大都在意料之中。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情况,紧紧依靠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支持;通过由上级院出面,采取交办、提办、督办和参与办案等方法,尽量摆脱地方和部门权力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为顺利突破案件创造条件。
  2横向协作,形成合力。渎检侦查力量不足,是一个现实而普遍的问题,有的地方还十分突出。侦查力量的有限性,而查处刑讯逼供案件又刻不容缓,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弄清事实真相、获取和固定证据。因此,渎检部门必须主动加强与反贪、技术等检察部门的合作,做到左右配合、步调一致、协同作战。要加强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力量与办案资源的整合,坚持兵分多路、多管齐下,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来查清事实和获取、固定证据,为办成铁案奠定坚实基础。要尽可能的借用反贪等部门的侦查力量为渎检办案服务,认真借鉴反贪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作法,必要时可从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入手查。同时,还要充分依靠侦查监督、公诉等有关部门在提供案件线索、采取强制措施、严格证据标准把握等方面的帮助,特别是紧紧依靠检察技术部门来协助做好刑讯逼供犯罪现场的摄录像、绘制现场图、活体尸体解剖及检察鉴定等工作,实现检察内部办案资源整合,必要时还应聘请外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
  (二)讲究侦查策略,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在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加强监督,又要防止片面打击倾向,造成工作被动。因此,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善于灵活运用各种侦查谋略。
  1做大盘子,突出事态的严重性。针对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说情多、干扰大、阻力强等特点,加强工作预见性和注重策略针对性,通过事先把侦查对象的盘子端大,充分表明事件的严重性,使一些领导即便出于保护部门利益的角度,但鉴于事态严重性也不得不“望而生畏、畏而止步”,最后权衡利弊、降格要求、退而求其次——通过表明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良好态度,尽可能的压缩责任人员范围,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顺利突破案件。
  2以事立案。由于刑讯逼供犯罪属结果犯,因此对那些已经发生显性危害后果(包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但却一时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刑讯逼供犯罪案件,为便于案件侦查工作,可以采取先行以事立案的办法,通过立案和灵活、准确运用各种强制措施,从案件的结果倒向推理,由果溯因、由因归责,最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重视原始笔录的收集与固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因时空变化等原因导致串供、翻供和翻证,检察机关从介入案情直至整个案件交付审判之前,每次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等有关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意识,对有关人员的供述一律提供亲笔材料(手写),以供笔迹核对,既便于在法庭上通过多媒体示证来增强证据证明力和庭审效果,又防止因办案人员疏忽大意为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提供可乘之机。
  
  二、针对刑讯逼供犯罪案发地域的特殊性,即任何一起刑讯逼供犯罪案件都有较为一个或数个显性、固定的犯罪地,因此,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以获取物证为基石,抓好现场勘查
  
  刑讯逼供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其犯罪地点的确定性。因此,在查处刑讯逼供案件中,及时、准确地做好作案现场勘查,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和顺利突破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大作用。为此,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
  (一)做好临场准备。即勘验人员到现场后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
  1询问现场保护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了解并确定案件发生前后进入现场的人员和案发时周围人员,以便开展现场访问。
  3视察现场,即对现场周围进行巡视,搞清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天气、风向等,划定勘查范围(包括主现场和次现场)。
  4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见证人。
  (二)要划定勘查范围。刑讯逼供案件的现场有的在室内,有的在室外,还有的在沿途。为了保证勘查工作有条不紊,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在勘查前,要把现场前后左右的界限和中心部位划定。勘查地既要突出中心(就是抓住实施犯罪的主要地点和部位以及犯罪痕迹、物证集中的地方),又要照顾全面(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关联现场也要划定在勘查范围之内)。
  (三)确定勘查顺序。通过查看现场,划定勘查范围,对刑讯逼供案件所涉及的现场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现场以外所处的环境、条件,确定勘查顺序。
  1对室内现场或范围不大、物证痕迹比较集中的现场,可采取由中心向外围勘查的顺序,以便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2对痕迹物证比较分散,被告人破坏或伪造的现场,可采取由外围向中收勘查的顺序,以便步步深入地发现并揭露现场的矛盾点。
  3对既有室内现场又有室外现场的,考虑到室外现场易受外部环境破坏,应先从容易受破坏的现场进行勘查,以防因自然条件使现场失去勘查价值。
  4依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顺序进行勘查。刑讯逼供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在于,即案发后办案人员可知其大体发案经过,因此,按照现场勘查顺序进行会对整个案件过程及有关情况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四)是动静结合、先静后动,进行实地勘查。所谓静态勘查,指在不变动现场物体原来位置的状态条件下对刑讯逼供案件现场进行勘查,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具体物体的具体位置上,对现场各物体的位置可先进行照像或录像,并测量标图。对具有物证价值的血迹、手印、凶器或尸体等原始证据、事实上要先行照相,并详细记录原始状况。动态勘查,又称详细勘查,即在现场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取、搜集物证。刑讯逼供案件应注意提取有关物证,包括:凶器(警棍、手铐等),血衣、血迹和审讯被害人的笔录等。对犯罪嫌疑人一时不能确定的,提取物证时,要注意先提取物证上的指纹,后提取物证;要坚决防止将自己的指纹留在物证上。对现场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和各种现场联系起来进行观察、检验和比较分析,详细研究其各自形成的原因及相互关系。无论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还是对现场局部进行具体勘查,都要遵循先静后动的原则,确保刑讯逼供案件现场勘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防止因忙乱而遗漏现场重要的痕迹和物证。
  
  三、针对刑讯逼供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的特点,通过巧妙运用心理战术来获取、固定相关人员供述(口供),是侦查审讯工作的核心
  
  
  及时、准确获取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查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环节,也是审讯工作的核心。为此,检察机关在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审讯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基于我国现行审讯制度所决定、刑讯逼供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又常伴订立攻守同盟的特点,因此,在查处刑讯逼供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责任,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善于运用心理战术并辅之以有效的侦查策略,着重实现两个环节的突破:
  首先,选准突破口、实现重点突破。共同犯罪中,由于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彼此情况不同(不同的身份、地位、资历和责任等),案发后各自的心理状态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类:一是自感负责罪严重,负隅顽抗;二是避重就轻、伺机行事;三是虽有悔罪心理,但又担心前途、名誉、家庭等因素。因此,在对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审讯时,要认真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可能位置和性格特点,准确区分不同犯罪个体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不同责任层次。针对整个刑讯逼供犯罪过程的责任大小、个体心理防线强弱以及反侦查能力水平高低不一致(包括各被讯问对象在对待某一具体情况时,彼此的反应有强有弱、有缓有急)等情况,找准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善于从多名共犯中找出刑事责任相对较轻(非主犯)、顾忌相对较多、心理防线相对较弱的作为突破口,通过灵活运用侦查策略成功瓦解其攻守同盟,从而获取第一手的证据资料,最后做到各个击破。
  其次,整体突破。要查清不同犯罪个体与个体彼此之间的供述的相互印证,做到此证印证彼证,防止孤证;做好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侦查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所谓重点和关键,就是指那些可能影响成案、影响定性的重点人员、重点部位和关键事实、重要证据等。重点人员一定要逐一讯(询)问,重点部位一定要仔细勘查,重要事实必须全部搞清楚,重要证据必须足额到位。除此之外,对有助于查明整个犯罪事实乃至可能影响有关人员的责任轻重的一些细节问题,也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地进行侦查,以便更加准确、客观地分清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角色位置、实施的行为轻重程度及责任大小。按照我国现实的讯问制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大多采取轮流讯问制。因此,要在逐个查清单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注意查清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些衔接过程。对于上下批人员换班时,环节之间的衔接事实(包括细节)也务必要弄清楚,以便进一步查明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当时的整个事实真相,并据此区分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及相应责任。
  
  四、针对刑讯逼供犯罪都是结果犯的特点即刑讯逼供一旦发生,势必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侦查工作必须遵循由果追因、由因归责、最后查找具体人员的工作思路,突出“快”字,做到以快制胜
  
  侦查刑讯逼供犯罪案件,就是根据已产生的危害结果来判断、推定整体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分辨不同人员的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并据此区分刑事责任,而侦查工作的难度也正体现在如何准确判定因果关系和分清是“一果一因”还是“一果多因”。长期以来的实践所证明,以快制胜是侦查工作不断取得成功的不二法则。效率就是生命。所谓以快制胜,就是在刑讯逼供犯罪侦查过程中,必须树立效率就是必须树立办案就是生命的理念讲究工作效率,力争在第一时间、第一场合接触当事人,取到第一手的原始、直接等重要证据。这是确保顺利突破刑讯逼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介入案情要迅速及时
  无论是自行发现还是接到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案情,应立即行动、争取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接触有关人员(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有关当事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既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又绝不能偏信一面之词。要注重调查研究、眼见为实,即通过检查、观察、勘查以及核对审讯手续是否合法等途径,尽可能地较快熟悉整个事件发展的脉络、掌握案件整体情况。
  (二)制定侦查预案要准确及时
  检察机关经过初查后,一旦决定立案,应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制定和完善侦查预案,这是侦查办案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侦查预案是整个侦查工作的基本思路,也是实际侦查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要在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侦查预案,对具体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提供全盘、综合性和预见性的计划,明确侦查思路、侦查步骤、警力部署、主攻方向和目标设计,从而为顺利侦破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固定证据要快速及时
  1快速固定各种言词证据。侦查中,对涉案有关人员要进行事先不带任何框框的讯(询)问,防止先入为主、误导侦查。要求有关当事人把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事情来由、经过(包括从被害人何时被带进来讯问、什么地方讯问、当时处于什么状态以及结果如何等发生刑讯逼供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细节问题都要逐一讲清;如发生死亡,则因查清造成死亡的原因,从而及时准确地掌握整个案件基本事实经过。对现场涉案人员要逐个谈遍,不能有疏漏。询问工作要即时、同步进行,绝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串供时机。
  2及时固定各种非言词证据。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要充分运用现代视听设备,做好物证的固定工作。及时收集现场遗留的硬物、器械等物证以及审批手续、讯问笔录等文证材料,对血痕等作案痕迹要及时进行检验,对受伤或者致人死亡的要迅速组织开展活体(尸体)解剖、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及时通过摄录(照)像、以照片或录像带的形式锁定现场原始而真实的状态,并对切实加强现场保护以供二次核对。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尸体解剖与检验鉴定周期长(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才能完成病理切片分析),而侦查工作又必须保障效率优先,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侦查工作要与检验鉴定同步进行;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案情泄密等情况给侦查工作造成被动。
  3及时做好辨认工作。刑讯逼供犯罪的对象(被害人),很多是非本地区、外籍身份的打工者和无业游民,对讯问当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印象,难免会因时间延长而淡化甚至模糊不清。因此,必须及时抓好辩认工作、指认有关涉案人员的本来面貌,从而为准确界定侦查范围提供有力依据。
  (四)采取强制措施要果断及时
  刑讯逼供犯罪是结果犯,即使没有明确的责任人,但一般都会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残废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一些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但后果严重的案件,渎检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做风险决策,通过适时、果断启动侦查程序和灵活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来侦破案件。对强制措施的运用既要灵活多样,又要坚持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原则。要注意多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坚决切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坚决慎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办法,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通气,造成串供。要通过有效运用强制措施加快办案节奏,防止因时间延长导致案件发生变化。
  
  五、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运用各种高科技装备和综合知识,增强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是实行科技强侦。要充分运用高科技装备手段,为查处刑讯逼供犯罪获取和固定强有力证据。通过借助数码摄像、照像机等现代高科技装备设备,积极做好现场勘验检查以及文证、物证审查、痕迹和法医检验鉴定,及时锁定案发现场的真实状态。同时,积极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造和运用视频证据,既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又有利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保证案件质量。此外,还要大胆尝试运用测谎仪等高科技设备,增强审讯工作效果。二是运用综合知识提高办案水平。法医提供的书面鉴定材料对查清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原因有着极其重要参考意义,而一些在书面文字材料中不能体现出来的法理知识,对检察机关侦查此类案件也有帮助。如在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其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而坚持认为是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做好法医鉴定。通过解剖死者的胃,发现胃空空如也,证明死前挨饿;尸检发现死者肌肉收缩,说明是受冻所致。同时根据调查发现案发当天,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被害人被强行脱去衣服。并据此推断:即使被害人未被殴打、也可能造成人为被饿死或冻死的危害结果,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三是积极尝试开展现场实验。有些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恃反侦查能力较强,为了搪塞过关,他们往往采取虚假供述的方法以骗取信任。一旦时机成熟,则会抓住案件的某个细节转守为攻,试图翻案。为此,侦查人员来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过搞现场侦查实验的办法,获取作案现场当时的模拟影像,及时、有效地揭穿其犯罪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310014]
  本栏目责任编辑: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