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2006-12-29 00:00:00尹永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3期


  渎职侵权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查处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办案的难度也很大。由此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侦查工作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七种刑事证据之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以及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审查印证其他证据,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实质上,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是一场智慧的较量,简单的强攻硬取很难奏效,要破守陈规,讲究策略,巧妙、灵活地运用侦查谋略,才能为侦查增添活力,为破案提供证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讯问对象的选择
  
  渎职侵权案件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止一个。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程度,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对此,讯问工作应从参与程度较少,作用较小,情节较轻,阅历不多,容易攻破的犯罪嫌疑人入手。这是因为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利己思想和人生观、价值观。那些在犯罪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顽固性不大,抗拒心理不强,不会顽抗到底。经过权衡利弊,他们会很快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线索、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自由供述
  
  这是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案件事实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不可避免地会有虚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不实供述。这时,侦查人员千万不要轻易打断。对其供述内容的重点及不实之处可做些必要的记录。该过程的供述内容可能与案件的事实真象相差甚远,但可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来源,为攻破案件寻找突破口。
  
  三、“拉家常”式的讯问方式
  
  这是以“柔”克“刚”的讯问方式。是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和夫妻关系、家庭状况,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拉家常”式的闲谈,感化犯罪嫌疑人,逐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情绪,使其产生对侦查人员的认同和信任。再施以政策攻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攻破其心理防线,促其如实供述。
  
  四、政策攻心
  
  这是向犯罪嫌疑人宣传法律,讲明利害关系,进行说服教育的讯问方式。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该方法配合上述“拉家常”式的讯问,对那些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会很奏效。
  
  五、旁敲侧击
  
  这是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犯罪嫌疑人不知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讯问目的、讯问重点,心中无数,又心存侥幸、犹豫不决的情况下,用现有的证据适时、适当的“敲点”犯罪嫌疑人,点到为止。让其感到其罪行已败露,供与不供只是个态度问题。从而促其如实供述。
  
  六、直接切入主题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犯罪嫌疑人多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清清楚楚,对涉嫌的罪名心知肚明,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内容早有准备。此时与其海阔天空地周旋,不如单刀直入,直接切入主题。如讯问:你涉嫌某某罪,现已被我院立案侦查,对此你做何解释?如此一语道破,不遮不掩,迫使其正面回答,杀他个措手不及。
  
  七、反问
  
  渎职侵权犯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期间违反程序,或渎职或侵权的犯罪。对此,采用让其自己陈述正常的工作程序(或诉讼程序),然后再问:你是这么做的吗?你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这么做?等等。让其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一正一反使其进退两难,迫其就范。
  
  八、质问
  
  这是针对某一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质疑的讯问方法。如问:你认为你在该事件中负有什么责任?你不知道这是犯罪吗?为什么这么做?等等。一方面迫其供述该职侵权的原由,又可能挖出背后的操纵者。
  
  九、点破矛盾,刨根问底
  
  随着讯问工作的不断深入,犯罪嫌疑人已经乱了阵脚,回答问题漏洞百出。此时,侦查人员趁热打铁,点破矛盾,刨根问底。让犯罪嫌疑人对各个矛盾进行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直至问得其理屈词穷。这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时刻。案件的重要事实部分,重要证据,都要在这一阶段得到印证或取得主要的查证线索。
  
  十、排除法
  
  这是针对那些顽固不化,抗拒到底,订立攻守同盟,认为只要他们不“吐口”,就没有证据认定,而对犯罪行为拒不供认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切断其退路的讯问方法。采用针对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行为的限定性讯问。如在刑讯逼供案件中,针对被害人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可讯问:这段时间你在什么地方?做了些什么?在场人有哪些?等等。在排除被害人自伤、自残的前提下,限定被害人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范围、参与人员等。虽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但又无法掩饰被害人身体因逼供形成的伤痕这一事实。同时对该事实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此切断其退路,使其罪行不攻自破。
  上述十种讯问方法并非千篇一律,按部就班。事实上,在实际讯问过程中,各种讯问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承和相互交错进行的。每一种讯问方法运用的多少及所占的比例,所用的时间,视讯问对象的个体素质不同,阅历不同,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而不同。
  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多数犯罪嫌疑人的顽固抗拒情绪土崩瓦解,畏罪、侥幸心理荡存无遗,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将会完全、彻底地供述案件的事实真象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使讯问工作进入制作笔录阶段。
  讯问笔录的制作看似简单,内涵却颇为丰富。一份完整的讯问笔录,不仅详细记载了案件的事实内容,还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作用如何,书证、物证的去处,证人在案件中的行为等等。文笔上要做到条理清析、层次分明,使之对案件的事实内容一目了然。程序上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这是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旁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的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使讯问笔录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因此制作讯问笔录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需要强调的是要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政治面貌,是否人大代表(包括哪一级),是否政协委员(包括哪一级)。这是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根据其等级,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还需履行特别程序。二是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诉讼程序。三是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内容的衔接。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讯问笔录中要充分体现各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的衔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印证。或相互比较,去辩真伪。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证人证言的衔接。做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证人证言有机地结合。一方面两者的有效吻合可证实该证据已形成链条,具有真实、可靠、稳定性;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词可通过证人证言予以否定。五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间的衔接。包括与物证、书证、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等证据间的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0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