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娥
2001年10月,温州企业和协会获悉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正在拟定一项关于打火机安全使用的法案(简称CR法案),规定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进口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洲。
温州素有“世界打火机王国”之称。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温州金属打火机开始出口欧洲国家,并以物美价廉、品种繁多的优势打破了韩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占领世界打火机市场几十年的局面,迫使上述国家90%以上的打火机企业关闭,纷纷转向与温州合作,搞定牌生产。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500多家,年产金属打火机5亿多只,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国内市场份额的98%。温州可以称得上是世界金属打火机的生产中心、销售中心和信息中心。
CR法案并非欧盟独有,事实上,早在1994年,美国就出台了针对进口打火机的CR法案,之后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上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欧盟市场的1/10。如果再失去欧盟市场,许多温州打火机企业只能退出这一行业。
“安全锁”的工艺并不复杂,但专利基本上已为欧美发达国家制造商申请了,他们申请的专利达到1000多种,温州打火机企业如果花钱购买专利,成本必然大幅提高,出口之后将失去竞争优势;若温州企业自行研制安全锁,千辛万苦搞出的成果还可能撞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为打火机只是一个小商品,要研究出不同的锁很难,即使不侵权,确认专利的机构不在中国,必须递交进口国相关机构认可,认可时间需1年以上,且代价不菲。
欧盟酝酿出台CR法规主要是受法国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BIC集团的影响。BIC集团几年前就开始游说法国和欧盟同行,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名,诬蔑中国打火机质量低劣,对消费者构成潜在危险。1999年至2001年期间,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多次资助有关实验室,对中国与欧洲产品进行质量对比检测,实验室得出结论说:“3/4的中国打火机质量不合格,存在火焰过高、火焰颤动、彻底熄火需要时间过长等缺陷,可能威胁消费者安全”,同时称欧洲产品无上述问题。BIC集团借此高举“质量牌”,多方宣传自家产品,如使用BIC打火机,松手之后0.3秒火苗即灭,优于国际标准要求的2秒;BIC打火机自高处跌落无事故,优于国际标准要求的1.5米等。欧盟在BIC集团及同行企业的长期游说下,于1998年开始酝酿CR法案,并立即通知了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然而直到三年后,温州企业才从欧洲合作伙伴处得知此消息。
温州企业1994年面对美国的CR法案时,大多数连WTO的含义都不清楚,但此时温州企业的应对意识已提高了很多。
温州烟具协会迅速成立应对小组,起草了抗辩理由书和报告,逐级向温州市、浙江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外经贸部反映。协会同时向海内外广征对策,邀请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考察温州打火机业,结成阻止CR法案的“欧亚同盟”,并向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递交了反对意见书,陈述抗辩理由。协会还联络欧洲有关媒体,开展舆论攻势。
2003年3月21日,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企业组成中国民间第一团,联合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出访欧盟,辗转于德、法、意等欧盟成员国,分别与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欧洲打火机进出口商协会以及法国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BIC集团等,进行了十多次会谈。
面对中方的严正交涉,欧盟表示将尽快启动修改方案。2003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又带领温州尼博烟具公司等打火机企业负责人前往欧盟进行抵制CR标准的谈判、交涉,对欧盟产生了进一步的影响。
2003年12月9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规定指令》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是否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标准(一经公布即付诸实施),各成员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由此决定此规定不应在现阶段提出,且委员会应进一步调查某些成员国提出的问题。据此,CR法案暂停实施。
纵观上述事件的整个过程,笔者得出下列启示:
国内许多外向型中小企业信息闭塞,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了解滞后,极易造成被动挨打的局面。仅就打火机而言,2004年6月,欧盟针对打火机等危险品推出了ISO9994-2002国际安全标准;2004年7月份,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美国四个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关于打火机安全的技术法规,面对国际上不断动态发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从政府到产业时刻保持高度敏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外向型的中小企业,内部应建立相关部门,负责收集、跟踪国外的技术标准变化情况,加强对国外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调查,研究相关技术标准对本企业出口的影响。
1.企业应充分意识到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政府的事情,更是企业自己的事情
企业是国际贸易中的主体,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直接受害者。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到其中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对于合理的壁垒,要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予以突破;对于不合理的壁垒,则要由政府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予以突破。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使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掌握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企业的权益。另外,由于企业在产品技术实施、产品标准实施等方面掌握第一手信息,企业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建立良好沟通,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相关技术措施,也有利于政府掌握企业所面临的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问题,以便政府为企业解决问题,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宏观贸易环境。
纵观上述案件,温州打火机企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非常到位。2001年10月份得知有关消息后,温州企业相继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温州检验检疫局、天津危险品实验中心实验室、中央电视台、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等相关机构反映此事并寻求帮助,并召开由17家温州市烟具龙头企业参加的抵制CR法案研讨会。企业的积极努力有了成效,当时的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专门派官员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另外,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协会的组织下,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打火机的分类进行科学评估,对各类打火机的安全性能进行科学实验,并拿出哪些该加、哪些不该加“安全锁”的科学论据,在抵制CR法案方面提供了充分、科学的依据和理由,最终使欧盟方面承认CR方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2、掌握世贸组织运行机制和规则,是企业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主要途径
国内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往往感到无能为力,不知如何应对。事实上,企业完全可以参与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过程中,其中的一个途径就是参与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的评议工作,这是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
根据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成员在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草案阶段,就要通过世贸组织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以征求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世贸组织同时对评议期和适应期也做了详细规定。在评议期间,企业可以提出意见,对其中不合理之处可以要求改正,通过这些评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他成员正在制定中的措施。由于企业非常清楚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自身到底会有什么影响,所以企业参与其中非常重要。例如,加入WTO后我国向世贸组织通报一项关于化肥的措施时,美国对这项措施从技术角度及对产品和贸易影响等方面提出了长达二、三十页的评议意见,这些意见是由美国的产业协会组织进行的。在本案中,欧盟于1998年就已经酝酿出台CR法案,但当时并未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警惕和足够重视,以致于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
值得欣慰的是,在与欧盟交涉过程中,温州企业充分运用了世贸组织规则。根据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技术壁垒形成的贸易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也不应“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在与欧盟交涉过程中,温州企业对欧盟各国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但反对用价格标准来决定安全标准,因为CR法案规定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需安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温州出口到欧盟的打火机大部分低于2欧元,但从温州金属打火机10多年的出口历史看,从来没有接到国外消费者的有关安全事故的投诉。CR法案把价格和安全牵合在一起,不合理,不科学,价格高低无法代替安全,正常的技术标准不能对贸易造成扭曲,这有违世贸组织的公平贸易原则。另外,在欧盟市场上,中国几乎是唯一生产出口价格低于2欧元打火机的国家,CR法案实际上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是一项歧视性措施,违背了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据此,温州企业希望欧盟采用技术参数作为安全标准,强烈要求取消CR法案草案中对2欧元以下产品的规定。温州打火机企业的交涉最终使欧盟暂停实施CR法案。
尽管温州企业应对CR法案初战告捷,但是真正的胜利尚未到来,因为欧盟是暂不公布、暂不实施CR法案,而非取消CR法案,今后仍不排除欧盟利用CR法案限制中国打火机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是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外贸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