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诚 罗曰镁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做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现状决定了其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问题更为严重。因此,笔者试图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寻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案。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
1、企业所有者的“团体”化是造成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根源。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所有者是一个“团体”,而“团体”是无法直接监督和激励其代理人的,通常是选一个代表(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并不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它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没有积极性去监督经营者,因为监督要付出成本,且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很困难。所以,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实际上是处于“缺位”状态。另外,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全体人民,人人有份,每个人又都没有财产处置权,实际的结果是没有人关心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2.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国有企业中代理人的身份是行政官员,是由国家任免的,代理人的任用与其经营业绩无关联,其表现为:第一类人为“经济利益人动机”,专门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其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人风险较大,一旦查出则属违法现象。第二类人是“消费人动机”,即代理人利用能支配现金或非现金物品的权力进行消费,主要表现为吃、喝、玩、乐,寻求个人的快乐。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查出也无风险,一个好好的国有企业就这样被代理人“花光了”。
3.代理人“偷懒”。由于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偷懒”很难被委托人观察到,即使观察到了,也很难作为法院的证据。
二、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更高的非货币效用,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等,从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代理问题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问题就不可避免,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不能彻底解决。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完全一致,就不会有代理问题的产生。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一样都是独立的“经济人”,他的行为目标常常与委托人是不一致的,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代理人则追求个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代理问题由此不可避免。
2.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可能对代理人的行为全部了如指掌,监督成本太高。因此,在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有牺牲委托人利益以满足个人利益的机会。企业内部各个层次之间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说,有多少层雇佣关系、就有多少层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只讨论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相较于其它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更具有一般性。首先,经营者作为经济人,它追求的目标可能与所有者的目标有偏差。企业所有者的最大化目标一般是企业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虽然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但其最大化目标极有可能与所有者目标不一致,比如可能追求个人地位、声望等等,因而可能做出有损所有者利益的决策。其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且监督成本较高。
三、应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对策
1.取消经理人员行政任命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如果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会由于这些官员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而使这种选择权成为“廉价投票权”,从而导致经营者职位安排与企业业绩无关,进而降低了经营者高效经营企业的长期激励。为解决经营者选择及长期激励问题,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必须由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出资者手中,取消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性任命,让真正承担风险的出资人选择经营者。为此,要加快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国资委应培育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董事阶层,专门行使董事职能。为防止选择董事的行政行为,要对有可能成为董事成员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查和考核。要尽快培育起规范的、有竞争的管理人才市场,形成合理的董事人员能力评估体系,对董事人员形成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的局面。
2.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设计科学且具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一是确认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独立利益,围绕其需求设立激励机制。首先要确立代理人的独立地位,不能将其归属于一般职工或国家干部,要围绕其需求设立各类激励机制。在我国要彻底解决“职位消费”问题困难很大。在我国国有企业代理人的需求结构中,“职位消费”费用远远大于其货币报酬,从降低改革成本角度出发,与其花大力气解决该问题,重新设置诸如高报酬、高奖励之类的激励制度,不如利用“职位消费”这个激励因素设计“职位消费”激励机制,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给予或剥夺经营者的“职位消费”特权,就可以消极为积极,使“职位消费”成为激励因素。二是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收益在支付要素报酬和投入品价格后的剩余收入的索取,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也可以使权力与责任分布进一步均衡。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和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履行其使命的全部过程中应该受到党和国家经常的、定期的检查和必要的监督,但除了已有的有效办法外,作为一种重要的动态和评价手段及有效形式——业绩审计实不可少,已有的稽查特派员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二是培育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市场机制,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注册制度,建立企业家档案和技术级别认可制度,推行企业家任职资格制度,并相应地建立具体的中介机构和组织体系。同时,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将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他产品市场统一纳入管理盘子,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套,共同发挥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和监督作用。三是加快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经理市场的建立,会弥补国有企业代理阶层市场方面的“激励空缺”。建立有效的经理市场,在代理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由众多代理人竞争构成的代理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市场激励机制。四是减少国有企业代理层次,通过减少国有企业代理层次,可以强化所有者对代理人约束的动机,消除地方政府和企业代理人“合谋”的可能,增加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在具体操作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选择不同的改革思路。
(作者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师范大学数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