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
费先生的学术理论影响和成就,以及他以其终生的学术实践所展示的对于这个民族的爱,都在对法学的成长、改造发生着重大且深刻的影响。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朱苏力
朵朵白花,点点哀思。2005年4月24日,费孝通静静地走完了他95年的漫漫人生。费老的不凡之处在于,他既是一位具有国际盛誉的社会人类学家,又是一位杰出的社会活动家。然而,社会学家与社会活动家的光环却掩盖了他同样杰出的法律思想。事实上,他也完全可以称得上一位杰出的法律人。翻开一页页费老留下的文字,感叹着思想相较于人生的悠远,我们也谨以我们的文字,寄托我们对于费老的缅怀与敬意。
重新阅读费先生的《乡土中国》,我发现了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关键,包括理解中国当代社会和法律变革的关键。我力求以费先生为榜样从不起眼的细节人手,用平实的语言和严格的分析,去开掘出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变革中一系列问题。
人穷了便会被看不起,羸弱了便会被欺侮。从1840年到1949年,中国整整做了一百多年羸弱穷人。怎么才能摆脱别人的白眼与欺侮呢?蒋介石、宋美龄倒是费了不少心思。于是在20世纪30年代,他们发起了一场“新生活运动”,号称要“改造社会、复兴国家”。这场活动声势浩大,席卷全国,其效果如何呢?中国近代外交家顾维钧的第三任妻子黄蕙兰在其回忆录中说,中国驻外人员常有外遇而导致婚变,故在抗战前外交界即戏称新生活运动为“新妻子运动”。然而,更富有戏剧性的情节则发生在“乡下人”身上,沈从文的未竟长篇《长河》将之描述得活灵活现:
划船的进城被女学生罚站,因为他走路“不讲规矩”,可他实在不知“什么是规矩”,或者说“这到底是什么规矩”,只好站在商货铺门口,看着挂在半空中的腊肉腊鱼口馋心馋。
所以,乡下人便说:“我以为这事在乡下办不通。”
乡绅接过话头:“自然喽,城里人想起的事情,有几件乡下人办得通?”
其实,沈从文并没有写得这么集中,这个故事是许章润教授根据原著辑集的。先生慧眼识珠,片言碎语里看出了袖里乾坤、微言大义:外在的规则如何能够真正地约束人世生活,进而成为人们心中的信守?特别是对于那些平时只见得老牛斜阳、柳树炊烟的“乡下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帝力于我何有哉”?我只管老老实实地生活,即是天王老子又能奈我何?
于是,“乡下人问题”就成了近世中国变革的经典命题。毛泽东指出:“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十年之后的1935年,又有一颗灼热的灵魂将目光投向了农村。他就是一代巨匠费孝通。欲研究中国法律,必先研究中国社会,他的理论在60年之后,又启发了朱苏力等中国杰出的法学家。
费孝通的贡献绝不仅仅限于社会人类学。他对乡土社会的权威与秩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参与了新中国宪法的起草工作。费孝通的博土生导师马林诺夫斯基是当时世界人类学家之领袖,其著作除《文化论》外最为重要的就是《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然而这是一本奠基性的法律人类学著作。费孝通真正体会到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的整体性。这是费孝通关于文化问题的学术思想的发展,同时为他从静态的“文化功能论”转向动态的“文化变迁论”打通了关节。
费老的60年学术实践已经告诉我们,人类学家并不只是研究异族文化的专家,对于本土社会即使是工业化的本土社会,他们的研究与那些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一样有价值。如果我们再往前推进一步,他们的研究何尝不是经典的法学著作呢?
一百余年来,以“五四”精神为主要代表的中国法律与社会精英们,对传统中国社会从器物到制度到价值观的种种方面进行了无情的肃清。在法律思想上,他们对西方法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深信不已,坚持认为中国法律的出路是进行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的现代化,否认中国社会和中国传统中具有可资借鉴的法律资源。20、21两个世纪之交,他们又有了新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具有共同规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现在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未来,因此西方现有法律完全可以为我所用;相信人类理性有预测未来的能力,因此要大胆进行超前立法。正如有论者言,这是一种不加反思、不加质疑、不仅激进而且乐观的论断。然而,是不是乡下人进城就完事了呢?实际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某种意义上不就是“乡下的”中国人进作为“城里人”的西方之“城”吗?
费孝通对中西法学的看法不是单一的:一方面,他认为西洋在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划分了界限,把国家弄成一个为每个分子谋利益的机构,于是有宪法、法治,而中国传统里只有克己,没有对群、对皇帝的界限划定和权力制约。但另一方面,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的维持是不相同的。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五天”,或者“无需规律”。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社会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么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实际上,费孝通早在1947年便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那些被称为土头土脑的乡下人,他们才是中国社会的基层”,“(乡土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在乡土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在费老《乡土中国》一书中那些诸如“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等等,这些不正是一本法学著作所应讨论的对象吗?朱苏力便承认,费老的著作为其提供了无尽的思想、知识与方法论资源。朱苏力在法学界提出了著名的法律本土化的观点:“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是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费孝通的“乡土社会”仍是一个认识和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变迁的有力分析工具。秋菊辛辛苦苦不断上访,要个“说法儿”,但她甚至得不到自己丈夫的支持,而最后法律终于给她“说法儿”的时候,站在满是灰尘的大路上她却更为迷惑了,因为法律给的并不是她所想要的。当善良公正的山杠爷被“大盖帽”带走时,也给乡亲们留下了无尽的疑惑与烦恼,因为他们不理解。于是,有人说了,这正体现了普法与法治的重要性,然而如果一种法律其规则不能为人们所理解与体认,它怎能赢得人们心中的信守,从而在社会扎根呢?是法律要适应社会,还是社会要迎合法律?如何解决秋菊们与山杠爷们的困惑?费孝通的努力,或许可以解释这些烦恼,也许还可以消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