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祥星
上学期,我有幸参加了KaraAbramson讲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学课程,Kara毕业于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博士学位(J.D.)。一学期下来,学术视野的开拓令人兴奋,而中间发生的几件小事更发人深省。
刚开学时,语言上的障碍加之文化背景的差异让我手忙脚乱:听清楚了授课内容没时间做笔记,记了笔记又跟不上Kara的讲述。于是,下课后,我去向Kara要上课的讲义,以保证上课时不致于因忙于记录而顾不上听讲。本以为课上谈笑风生的Kara会欣然应允,没想到她却眉头一皱——原来,她觉得单独给我留一份讲义对其他同学来说是不公平的。最后,她按班级人数油印了一百多份,课下分到了每个人手里。
中期测验那天,Kara抱着厚厚的一叠试卷进来,宣布了一条我们从没听说过的纪律;先拿到试卷的同学必须把试题倒扣在桌子上,不准浏览题目,更不许抢先答题。只有在所有人都得到试卷后,大家才能在她的指挥下同时翻开试卷开始答题。她说,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同学都有相同的答题时间。
到了最后一节课,Kara通知大家期末考试是一篇半命题论文。大家都松了一口气,以为经过一个学期的交往,Kara已经和大家很熟,不会再为难大家了。谁料,她又突然宣布了一条出入意料的规矩:所有人递交的论文上都只写学号,不留姓名,以免她看到名字后产生“不恰当联想”,影响打分的公正性。
Kara告诉我,她只不过将美国教师的做法在中国又实践一遍而已,这些并非她的“发明”,这些行为在美国是普遍的,而非个别情形。这实在让我感慨良多。试想,在当今中国轰轰烈烈的法治建设中,能像Kara一样时时刻刻想到法律中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行动使这些价值落实到日常生活中的能有几人?可以说,这几件小事充分反映了目前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之间的很大差距。无疑,在确立法治的民众基础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早就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双重内涵:已确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枞,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要使人们普遍服从法律,单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法治对这一内涵还有更高的要求。在此,我们不妨把“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民众只是被动地接受国家制定的法律,法律完全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第二个层次,民众开始主动地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个层次,民众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逐渐理解法律的真滞;第四个层次,民众已彻底理解法律的价值,并在法律事务以外的广阔天地里、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身行动去实践法的价值。实际上,只有达到最后一个层次才有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即只有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并成为一种精神力量去支撑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时,特别是当人们已能自发地去实践隐藏在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等价值时,建设法治社会才具有充足的内部动力,法治才有了深厚的根基。分发笔记、同时答题、匿名阅卷,这些小事似乎与法律的价值相去甚远,但是,细想一下,这些行为却充分体现了民众实践法律的自觉性,其间传达着一种以法律作为基本行为方式,主动维护法律价值的理念。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中国的法治模式有不少争议,但从实然层面而言,当今中国的法治属于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并最终完成法治建设。应该说,中国选择法治,是对“文革”惨痛教训深刻反思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政府在大张旗鼓地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似乎忽视了另一种力量——来自民众的力量。尽管现在普法教育已进入小学课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也早已耳熟能详,但是中国在法治民众基础的建设方面仍待深入。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由于立法进程的提速,很多法律并未被民众真正知晓。即使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对新近颁布的法律也很难有一个宏观上的把握,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因而民众并不知道自己被法律赋予了哪些权利,维权意识也就无从产生。即使民众产生了维权的意识,但“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加之现实生活中维权的重重困难,仍使得一般民众无法重视手中的权利,难以真正做到“为权利而斗争”。其二,民众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生效的法律条文,极少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因此很难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也无法体会到法律的真谛。当前,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多停留在条文上,对法的价值很少有深层理解,更不用说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实现这些价值了。可以说,现在中国还处在“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月枞”四个周次中最低一级的层次,但已出现向第二个层次转变的征兆,而离第四个层次还十分遥远。
向民众进行法治理念的宣传,让人民来适当参与立法进程,翻开法治建设这一中国历史长卷中的新篇章,则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环节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宣传仅仅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诸多环节之一,“违法必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执行司法审判,维护公民权益也是极重要的一环。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实践操作)是相辅相成的。假如民众能真正理解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并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实践这些价值,那么,他们自然会成为法治的绝对拥护者,并成为一种比政府更强大的、推动法治建设的基本力量。因为这是唤醒民众对形而上的法的理解,催化民众接受法律应然层面的价值,并使法律、特别是法律的价值真正成为治理国家的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