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群才
试卷密封,古代称作“糊名、弥封、封弥”,今称为“密封、弥封”,是防止考试作弊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方法。
考试糊名肇始于武则天。据《新唐书》卷十五《选举下》载: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第等”,“判之糊名,自此始也”。唐代笔记《隋唐嘉话》和宋代人高承的《事物纪原》在谈到考试糊名的起源时也有类似的记载。
这段文字在记载了考试糊名肇始于武则天的同时,传递了三方面的信息。
其一,之所以采取考试糊名之法,是由于“选人多不实”,也就是科举考试出现了严重的徇私舞弊现象。唐初,科举尚未形成详备周密的制度,科举以科目取士,采用“公卷”(即公开批阅试卷)的考试评卷方法。另外,科举选士大多观察与考虑一个人的声望誉望,称为“公荐”,意思是公开地光明正大地为国家荐举人才。由于考试从报名、审查到应试、阅卷、录取等均公开进行,考官与考生皆不回避,致使考试作弊作伪之风滋生蔓延,日益猖獗。权贵之门倚仗权势,打通关节,干预选举。一般考生也以亲情、故交、贿赂等私相请托。这样,录取对象与录取名次往往在考试或评卷之前早就预定,使考试和阅卷流于形式。考试糊名之法正是针对这种猖獗的考试舞弊现象而出现的。
其二,考试糊名密封的实行与普及有一个过程。考试糊名之法最先试用于“吏部选人”,亦即最先试用于吏部考察官吏,尚未用于礼部选士即科举考试,并且在唐代也只是武后时一度试行,不久即罢之。所以《文献通考·选举考》说:“武后初选人皆糊名,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又曰:“唐科目考校无糊名之法,故主司得以采取誉望。”密封制度的全面确立和实施是在北宋时期。宋初“贡士踵唐制,犹用公卷”。所以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说:“本朝进士,初亦如唐制,兼采誉望。”叶梦得《石林燕语》则说:“旧制,执政子弟多以嫌不敢举进士。有过省而不敢就殿试者,盖时未有糊名之法也。”至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两次有贡士诉考试不公,宋太宗“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苏易简知贡举,受诏即贡院,仍糊名考校,遂为例”(《宋史·选举志》)。但此时考试糊名还只用于殿试,尚未普及至礼部省试及各州府县的科举考试和学校考试。宋真宗于咸平二年(999年)下诏令进士科礼部省试采用密封制,又于景德四年(1007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自是不复有公卷”(《宋史·选举志》)。试卷糊名密封乃成定制。由于密封制度在防止科场作弊方面有明显的效果,宋真宗曾对宰相王旦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试卷密封制自北宋确立后,后代因之,沿用至今。
其三,武则天虽首创了考试糊名之法,但只是让考生“自糊其名”,既未设糊名密封的官吏与主管部门,也没有糊名的具体规定与方法。至北宋,科举考试的管理与条例日臻严密。宋真宗着意于科举,不仅钦定《考校进士程式》、《亲试进士条例》,诏令各府州县考试均须密封,而且设立封印院与誊录院,设封印官、编排官与誊录官,专事掌管试卷的密封、誊录和阅卷保密等事宜,“弥封之法有定制”。到了明代,“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科举考试形成了严密的密封保密制度。
至于密封的具体方法,自宋元已详备,明清两代并无大的不同,现据《宋史》和《元史》的选举志将密封、誊录、阅卷及评定名次的程序略陈如下:考生考试时须写“家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场次”,也就是考生须在卷首写上姓名、籍贯、场次等情况;省试一般三场,每日一场,“黄昏纳卷,受卷送弥封所”,由弥封官亲自将试卷装于特制的卷匣内,并在卷匣外加封条印章。三场考试结束后,再由弥封官亲开卷匣,密封试卷,密封的方法是“将家状萆卷,腰封加印”(《元史·选举志》),亦即将写有考生姓名和乡贯的卷首反转折叠或卷起来,用纸钉钉牢固,外加关防印章。密封后的试卷交付给编排官,由编排官用字号分类编排试卷,每一考生各场试卷均用同一字号编排。字号的撰写方法,宋代是“编号作三合字……上一字许同,下二字各异”,元代是“用三不成字为号”,清代则用《千字文》编红号。试卷编排后送誊录所,由誊录所差人用红笔誊录校勘,以防考官核查笔迹徇私舞弊。考生的试卷称为“墨卷”,誊录后的试卷称为“朱卷”。“朱卷”送交考官阅卷评定名次,考官用墨笔批点名次后,“批点”被再次密封,由复考官再次评定名次。然后由编排官比较两次批点的异同,若有不同须再次评定,直到考官和复考官所定名次相同,才在填写榜文时由考官、同考官、监察御史、弥封官等共同“调取墨卷,拆封检视姓名,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合之”。如此之法,使阅卷过程环环相扣,可谓十分周密,即便是今天的考试与阅卷也达不到如此程式化与规范化的程度。至清末科举废除前,一直沿用。而密封之法不仅在中国使用至今,而且远播海外,被欧美各国广泛采用,成为防止考试作弊的有效方法。
(作者单位:许昌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