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中科学的社会控制

2005-04-29 00:44蒋劲松
民主与科学 2005年5期
关键词:自然性科学知识共同体

蒋劲松

科学从属于社会

众所周知,现代科学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此前人类文化积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前,人类也有非常灿烂的文明,甚至有些成就是今天高度发达的近代科学技术也难以达到的。迄今为止,主要起源于西欧文化的近代科学的极大成功,也只能说是它在不同文化与自然打交道的竞争中在某些方面占得了先机,但这决不意味着在认识和改造自然方面,不同理论和实践的其他文化传统就一无是处,就永远不可能再次复兴,就彻底丧失了和近代科学传统竞争与合作的资格。

科学哲学长期以来试图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划出清晰明确的界线,迄今尚未成功,这说明了科学与非科学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彼此之间不仅可以互相补充,而且可以相互转化。因此,罢黜百家,独尊科学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常常会把科学发展很有希望的方向扼杀在摇篮中。

近代科学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就是由于科学在与其他文化传统的竞争中,不断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点,不断奋发进取,综合创新所致。如果我们满足于此目前所建立起的科学传统,沾沾自喜,排斥一切其他竞争者,不注意吸收其他文化的宝贵财富,动辄以反科学和伪科学为名排斥诸如中医等文化传统,就违背了健康包容的科学精神,就会重蹈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覆辙。在科学沙文主义的长期统治下,在缺乏强有力的外来刺激的情况下,科学就会走向自身的反面,沦为固守传统的保守势力, 而且科学的支持者们也会由于缺乏论战的锻炼,逐渐将科学变成了天经地义的传统, 从而丧失了对于科学精神的真正理解。

李约瑟先生对于科学排斥其他文化的话语霸权满怀忧虑和担心,他说:“那些科学家们把宗教以至哲学一概都斥为无稽之谈,一心只想充分发挥他们作为数学物理学家或实验生物学家的才能,还要引导别人走同样的道路;而对于政治问题闭口不谈,也不想想他们所生存的那个社会是怎样利用他们的创造发明的。这样的科学家确实是非常危险的,很可能成为‘麻醉剂,成为暗杀犯,成为一切无辜人民的毁灭者;其危害之烈,远远超过了犹太的希律王。所以,我们要千万注意,不要过分强调宗教是‘人民的麻醉剂这种说法;今天‘科学的麻醉剂也正在造成同样严重的危害。”作为社会整体一部分的科学,绝对不可以过度膨胀而排斥其他文化和知识传统,否则就会造成知识和文化上的生态失衡与文化多样性的减少,这无论对知识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科学服务于社会

现代社会,人类无法脱离科学知识而生存,在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科学知识与人类的幸福是一致的、不相冲突的。但是依靠科学知识所构建的人工制品和人工自然对人类社会也可能具有利弊双重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景下,依据特定科学知识所构建所采取的社会行动可能会对人类构成我们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我们发现,科学知识虽然是我们人类所生产的,其应用也离不开人类的抉择和意志,但科学知识所产生的后果却常常超出我们的意志和预想,有相当强的独立自主性,正因如此,我们就应当像对自然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一样,努力对科学知识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尽管这种控制并非总能达到预想的正面效果,但是这不能作为我们否定对知识作某种程度控制和调节的理由。

如果说前现代社会中,人类所生存的基本环境是天然自然的话,那么现代社会、尤其是正在到来的知识社会中,人类所生存的基本环境则是知识,尤其是科学知识早已成为人类生存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知识已经取代自然成为了人类的第一环境,或者说知识具有某种“拟自然性”。所以,如果说前现代社会中人类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控制自然,取得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话,那么现代社会中人类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则是控制知识,取得人类与知识之间的和谐关系。

所以,对于作为社会一个内在组成部分的科学,对于耗用大量社会资源的科学,不能听任其无约束、无限制地任意发展,而必须要对其进行趋利避害的控制,以使之能够服务于人类,造于人类。因为科学本身具有“拟自然性”,所以如果不进行主动的控制和调节,它本身是无法自然地为人类社会服务的。

从这种观点看,科学知识具有双重属性——“拟自然性”和社会性。前者是科学知识的客观属性,后者则是科学知识的价值属性。前者揭示了我们所面临的处境,后者则向我们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因此,我们对科学进行社会控制的本质就是,将具有“拟自然性”的科学知识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按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开发出来,或者说,控制的本质就是实现科学知识的“拟自然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协调统一。

科学受制于社会

作为从属于社会和服务于社会的科学,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必须受制于社会。科学的发展应该受到相应的控制,即对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情景和可能性,对科学的具体发展和可能性分别予以适当地促进、观察或限制。绝对自主的、不受社会各种外在因素干预的科学完全是天方夜谭。所以,科学发展显然是有禁区的。

这种控制当然首先由科学家、科学共同体来实施,但是民主国家和社会公众都应能够对科学发展施加多层次和多中心的控制影响。由于大科学时代的科学耗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科学已经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竞争力的公共事务;科学共同体成为公众的受托人,其工作是否满足公众的要求,有责任接受公众的审查。科学家在对科学事务上发表其专业性的咨询意见时,社会公众有权利进行审查,以调查其是否滥用了公众的信任,是否牺牲了公众的总体利益来满足其团体的特殊利益。在科学家知识具有优势的领域内,我们应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但是最后涉及到社会福利和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力,始终应该握在我们普通公众自己手中。我们对待科学家就像对待帮我们疏通管道的工人一样,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但要提防他们向我们多要钱。费耶阿本德的告诫很值得记取:“在所有的情况下,我们的忠告是,利用专家,但永远不要信任他们,当然,永远也不要完全依赖他们。”

科学沙文主义者反对外部力量参与科学的社会控制,所提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种:1.科学家是清心寡欲,淡薄名利的圣人,科学家们主观上是要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知识;2.科学共同体拥有非常可靠的监督、纠错和管理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的发生,能够有效避免科学活动中的违规现象的发生;3.科学活动是高度专业化和高度独立的活动,外部力量缺乏必要的知识与判断能力。因此,外部力量的介入,会影响科学的健康发展。

但是,深入的研究发现,这些假定是有问题的。首先,我们迄今为止尚未见到证明科学家从总体上来说道德更加高尚的统计证据。科学活动本身对于参与者的道德要求也并无特别要求。如果说,在历史上科学家曾经在某些阶段平均道德水平比较高,那也绝非是科学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毋宁说是由于当时科学研究活动相对来说无利可图,科学研究活动中没有涉及太多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即使如此,科学家弄虚作假的现象也不绝于史。而今天科学研究活动中所渗透的利益更是无所不在!科学家行为规范“祛利性”原则的实质,恰恰是在承认科学研究渗透利益的前提下,强调从制度层面控制和消除因各种利益而导致的偏见和错误。所以, 不能假定科学家总是尽其所能为社会提供真理。

其次,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决定固然可以清除许多违规行为。但是,并不能彻底禁绝一切违规行为,在极端情况下,共同体的集体决定甚至有可能变成集体分赃或者对弱势派别的歧视打击。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适时介入,则内部的不轨行为或者不合理决定难以得到迅速的纠正,当维护科学精神的内部力量弱小处于受压制地位时,科学精神也难以得到维护。必要的外部干预有时能纠正科学共同体的偏见和错误。尤其是进入大科学时代,现代科学中所涉及的利益巨大,范围广泛,仅仅依靠基于学院科学的行规和传统往往已经难以完成其预想的功能。

另外,大量的事实证明,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上专家的意见未必比利益相关的公众更有发言权。在文化和科学如此普及的今天,将普通公众视为一无所知的阿斗的观点实在是于落后了。公众的“地方性知识”可以成为科学家专业知识的有益补充。正如费耶阿本德所言,“假如普通的人们准备‘进行某艰苦的研究,他们便可以发现专家的错误,这是任何陪审团的基本假定。……法律还假定,外行能够获得必要的知识以理解专家的程序、发现他们的错误。这一假定在一个又一个的审判中得到了证实”。

在社会公众完全听命于科学共同体,没有任何质疑权利的情况下, 科学之于公众就像一个黑箱, 公众对于科学缺乏了解, 往往会对科学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者产生不必要的疑虑。 一旦相关科学成果在应用中出现差错, 或者达不到预想效果时, 公众往往就会对科学和科学界产生不满和不信任,甚至产生反科学的情绪和行动。而如果通过对科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则可以加强公众和科学界的交流, 减少公众对于科学界日益增长的误解和敌意, 可以化解潜在的反科学情绪,从而为科学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和谐环境。因此,对于科学的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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