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冲突对传统伦理的影响及对策

2005-04-29 11:26姚润月
唯实 2005年6期
关键词:网民互联网

姚润月

摘要:互联网已经深深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影响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应从网络特性着手,剖析网络冲突的形成以及对传统伦理的影响,确立建构网络伦理平台、网络伦理圈以产生自律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冲突;传统伦理;网民;伦理圈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5)06—0045—03

互联网的灵魂在于互动,而互动的最直接表现则在于身处异地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据2004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十四次互联网发展报告,我国网民数已达8700万。网民在行业分布上,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引发出的网络冲突严重凸显,对策研究已是当务之急。

一、传统伦理在网络上的脆弱性

互联网的发展,既方便了人们的学习和交流,也因此导致网络冲突层出不穷。不管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其构成的主体均为人。人在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一切社会属性、各种伦理问题、道德矛盾,在网络空间都有表现并且具备了一些新的特质。网络的高技术特性和用户之间非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因缺乏直观的伦理道德约束,比现实更易形成冲突。这种冲突将会消解传统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不可避免对传统伦理观造成负面的影响,最终转变成现实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甚至法律秩序难以调节的社会痼疾。

由于网络将人们隔开进行交流和网络的隐蔽性,网上的道德约束比现实社会弱得多。网络的开放性、大众性、虚拟性、快速性和直接性等多种特点,容易使网上交往打破身份、地位、财产等社会等级的限制,为人们的交往提供前所未有的时空环境和便利条件。但与此同时,网络交往中的复杂性、思想多元性、价值多向性也形成了网络冲突的根源,道德心理失范问题大量存在,因而也对人的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网络的隐秘性容易激发人性“恶”的一面,因为没有了外在的约束而变得更加为所欲为,从而更容易引发道德的失范。这种负面影响直接导致人们的道德冷漠,而且这种具有病态特症的道德心理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和无意识性。

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网民是与现实相分离的独立的个体,但实际上,网民与人的角色是无法绝然分开的,这两者的社会角色既有交叉的一部分也有各自独立的一部分,犹如两个不同心的圆的交叠。在一定的条件下,虚拟与现实的角色往往还相互错位,以至虚拟既像现实,而又不是现实。网民在网络上往往会想方设法摆脱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和伦理的制约,表现出其想揭掉“面具”恢复本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却又把自己捂得更严,把自己作为现实“人”的一面充分掩盖起来。这意味着,虚拟世界的网民更多的具备与现实“人”交叠的双重人格。这就导致一方面传统社会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并不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当网民从网上下来时,又不可避免地将网络中的情绪带至现实生活中,对现实中的公共遵守的道德观构成威胁。

二、网络冲突的根源

严耕等人在《网络伦理》一书中分析了网络冲突的原因,认为有以下几种:一是历史过程中原有的冲突在网络上会继续存在;二是经济地位不平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矛盾导致冲突的存在;三是文化背景、内涵和形式差异所形成的隔阂。事实上,网络冲突固然有以上的因素存在,但更多的则是由网络本身的特点以及网民的特征所造成。

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身处世界不同地区的人们得以在网上传递并分享所有信息资源,形成“网络社会”。但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网民也容易利用网络和现实之间具有较大差距的一面,将虚拟当成游戏的工具在玩,然而却真真切切地调动了他人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因而玩出许多网络悲喜剧。许多抱着游戏心态的网民以代理服务器上网,完全隐藏了自己唯一能够识别的真实身份——IP地址,因而乔装打扮变得轻而易举,这样在BBS上嬉笑怒骂就成为司空见惯之事。由于游戏者的文化素养及世界观不同,加上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和网友间个性上的差异,使网络冲突随处可见;又由于网民本身并不能把自己现实人格和网络人格真正割裂开来,所以在网络上所受到的伤害也会带到现实之中,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显然,网络并不能真正脱离现实而存在。

网络技术出现以后,传统的单向式的大众传播方式呈现出双向交流的特征,具有显著的“网络结构特征”。这种信息传播完全是全方向性的立体结构,通过完全开放的网络系统这一公共媒介,不仅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可以平面互动,也可以立体互动。且由于技术上实现了实时交流,使每一个网民在打开电脑登陆Internet时,都成为主动或被动的交流对象,这就从根本上改变着现实生活中人际交流的概念。过去由于物质和技术的限制而受到阻扼的人的欲望和思想,如今随着高科技网络的发展,可以畅通无阻地、低成本地宣泄出来。网民纷纷解脱了束缚,开始享受泛文化意义上的“交互性”,进入自由创造和自由参与的领域。网络成就了无数具有表现欲望的人们,让他们说出了“心中想说的话”,同时也让他们说出了“不可以说的话”。不可以说的话一旦说了出来,网络冲突就不可避免。

由于人们的政治认知、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工作压力、生活背景、宗教信仰、经济观念和价值观的差异性,导致在网络上的交流存在大量的矛盾,并且还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在虚拟下将问题和矛盾加以放大,所以最终导致冲突的发生。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消解了道德自我约束的机制,网络似乎很容易地塑造了网民双重的人格。

三、建立基于网络平台的网络伦理圈

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我们不可能为了维护传统道德观而将虚拟社会拒之门外,但也不能听任虚拟世界里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是消极等待其自发道德机制的形成。人的社会存在属性决定,有人的地方就必然有冲突。冲突是一种特殊的、激烈的交流方式。虽然网络冲突会给社会伦理带来消极的和负面的影响,但是也将逐步形成基于网络平台上的新的伦理圈。新的伦理圈的建立具有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它将使网民在网上的行为有所约束。

人既然具备社会的属性,就必然需要得到别人的认同,就需要和别人进行交流,这种交流是多元化的,多角度的。网络的交互性、直接性和开放性,使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有着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都能在网络存在,形成一个文化多元化的世界。这就使得网络道德具备与现实社会道德不同的内涵。道德的定义在理论上有以下两种:一是调整人们以及个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是实现人的全面自我完善的手段。伦理道德的产生与形成,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共同的约束。网络是在现实社会之中由于人类文明而创造出的一个基于高技术的、限制较少的、非常宽容的虚拟社会。“在网络社会,既存在适合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的利益的网络社会

道德,这是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规范,如网络礼仪等;同时,也存在网络成员自身所特有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的道德风俗习惯等。”

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现实伦理仍将起主导作用,网络伦理的核心问题仍将是人的问题。在网友间互动式的交流中,相互之间就会形成一个伦理圈,网民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这个伦理圈的影响和约束。这种伦理圈的道德观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基本伦理平台,这种价值观也是基于人群关系最基本架构的,“现实社会伦理是虚拟社会伦理的文化资源,虚拟社会伦理必然是通过人这座桥把现实社会伦理延伸到虚拟社会的结果”。这种人群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将产生较有深度的影响力,形成相互间的道德制衡关系。“孤立的技术”虽然在客观上导致减少了网民和现实人的交往,然而它始终在和人(电脑背后的人)交往,由此形成新的关系网络。建立在这一新型关系网络之上的伦理并不能脱离现实,它必然受传统的和公共的基本伦理价值观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网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正。

网络新技术的出现对道德标准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在解决各种各样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时,应从客观分析现实生活中人的利益和需要着手。人类社会道德规范在历史运动中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并在适用范围上趋于扩大。网络发展同样也需要自律,网络行为也需要和其它社会行为一样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从这个意义讲,网络道德标准对现存道德标准提出了新要求,拓展了新领域。

江泽民同志指出:“现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泥沙俱下,还存在大量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可以这样说,由于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新的思想文化阵地和思想斗争阵地。因此,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加紧学习网络化知识,高度重视网上斗争的问题。我们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都应该适应信息网络化的特点,否则是很难做好的。”

由此可见,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建立立体的道德约束机制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国家有关部门需要从立法上完善网络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法律体系,提高在网络技术条件下执法的能力和力度,让法律给网民强制产生“自我约束”的道德机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网上习惯,这也是网络自律机制建立的非常重要的制度化的基础。其次,网络经营商必须加强网络聊天室及BBS公告版的管理,健全管理规则,让每一聊天室和BBS版面自行消解来自网民间的冲突,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走向。卡尔一桑德斯曾写道,“人和群体是依照他们遵守的习惯得到自然的选择,正像他们也根据精神和生理特征得到选择一样。遵行最有利的习惯方式的群体,在相互毗邻的群体之间不断的斗争中,会比那些行为方式不利的群体占有优势”。因而具有较好的道德习惯的网民往往更容易获得广大网友的认同,这种认同感会使网民思想上对自己虚拟的ID产生珍惜感,这时,自我约束机制就建立起来了。实际上,尽管网络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使世界各地有着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风俗习惯的人们可能集中到一起,但每一个聊天室和BBS依然会有其特有的风景,有着为网民所遵循的一定准则,这正是建立网络伦理圈的极好平台。

但是,网络伦理圈的建立,关键还在于网民自身。网络社会的特点,使网络伦理带有极强的自主性。网络道德是一种以“慎独”为特征的自律性道德,它和现实生活中的依赖型道德不同。《礼记·中庸》语:“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所谓慎独,就是指人独处时,在没有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控制下,也能遵从道德规范,恪守道德准则。网络道德总是以“自我”而产生的。如果网民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建立仅仅依赖自我的良心或文化修养,那么这种内因的效能是有局限的。假如缺乏必要的制度化的机制,慎独也只能在“良心发现”时才有效,这就对“人——网民”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社会的道德范式以服从为主,而网络社会的道德范式,只有上升至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高层次上才具有自律性,才能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

责任编辑: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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