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正伟
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当前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部规定: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对所有进人新课程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进修培训使教师更好地理解和践行这次新课程改革,进而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与任务。其中,理解我国当前对教师进修培训的相关规定,促进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的前提。
一、对教师进修培训的相关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是指教师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脱产或在职学习的一种继续教育形式。
对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表现为“学历补偿教育”。1996年,第五次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九五期间,师资培训工作要在完成部分教师学历补偿教育任务的同时,及时转向面向全体教师的继续教育。”这次会议的召开表明我国教师培训开始向教师
继续教育转变。之后,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草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1999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制定了“跨世纪园丁工程“,规定在3年内,以不同形式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并起草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在此基础上,1999年6月,出台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其中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类型、教育教学机构与形式、教学时间、条件保障、行政管理以及奖惩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从1999年到2003年,作为第一轮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结束,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教师队伍的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根据《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教育部于2004年9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总结上一轮教师培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新一轮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
要包括:
1.新任教师培训:主要针对0-1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2.教师岗位培训:主要针对1年以上教龄的全体中小学教师,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3.骨干教师培训:主要针对100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
4.计算机全员培训:主要针对全体中小学教师。
而学历教育主要针对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与上一轮教师培训相比,新一轮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将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规定到2007年底,使全国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提高到70%左右;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提高到50%左右;高中教师在学历达标基础上,具有研究生学历者达到一定比例。
二、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师进修培训权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师依法享有的一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1.行动权。这是指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也就是说,教师可以通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来
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形式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比如教师可以根据国家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到某一层次的进修培训计划中,这是一种作为。同样,对于重复培训或者乱办班、乱收费等现象,教师也有权加以拒绝,这种拒绝就是教师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进修培训权。
2.要求权。这是指主体有资格接受某种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也就是说,教师有要求义务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设置的意义在于,保证教师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作出积极行为以满足教师的利益要求。比如根据《意见》的规定:“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师集中培训,以有关部门负担经费为主。”据此,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承担其进修所需的费用,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3.请求权。这是指教师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表现为对受侵害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师认为自身的进修培训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诉请法律上的救济。
三、政府应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教师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责任主要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也明确指出,实施“工程”是政府行为。政府应为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提供财政支持,对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进行过程监控,对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实施结果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要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人教师考核的内容,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条件,
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人良性运行状态。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妨碍教师进修培训权实现的组织和个人,责令停止侵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一方面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实现,应根据学校培训经费、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进修而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政府在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实现的同时,要给学校的自主管理留有空间。这其中,学校校长是教师进修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都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应采取教师本人申请、任职学校推荐、主管部门审批、培养单位择优录取的办法,保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学教结合。同时学校还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提倡以“在职攻读为主,脱产学习为辅”的原则对在职教师进行培训,使学校真正成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