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和作用作了进一步的分析,针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存在的发展障碍,该文提出了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国际保理;功能分析;发展对策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国际保理(Internation factoring),又称保理(Factoring)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以托收、赊账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贷款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借助计算机、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向出口商提供包括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等综合性服务于一体的支付方式。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逐渐发展起来。作为一种新颖的贸易融资方式,近30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全球发生的保理业务总额为2660亿美元,而目前,全球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经超过了6000亿美元。美国作为现代国际保理业的发源地,雄居世界领先地位。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已占其保理业务总量的30%以上。在亚洲,据FCI2001年统计数据,台湾地区(19.8亿欧元),香港地区(9亿欧元),日本(8.14亿欧元),新加坡(3.8亿欧元)等地的国际保理业务在不断增加。
和国外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相比,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也十分缓慢。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这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同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美国鹰狮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协议,正式以“出口保理公司”的身份进行业务活动,这也使得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逐步驶入了规范化、国际化的良性轨道。此后,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据FCI统计,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从1996年的3200万欧元,发展到2001年的9100万欧元。虽然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拓展国际保理业务方向作了了积极的尝试,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业务的拓展、风险的防范,还是人员的素质和服务的水平,都难以满足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需要。在国内,国际保理业务不仅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很不平衡。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作用还没有被更多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所认知和重视,因此,重新正确认识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作用分析
1、功能分析
出售债权以获取融资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信调查
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它们对国际市场了解不深,保理公司可受其之托,负责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承担托收货款的任务。有时他们还要求出口商交出与进口商进行交易磋商的全套记录,以了解进口商负债状况及偿还能力。大型保理公司都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与声誉,并对进口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托收业务中,一般进口商也能如期支付货款,以保持其社会地位与声誉。
②风险担保
国际保理为出口商承担了百分之百的国外进口商信用风险,这就是说只要出口商对客户的销售控制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如果国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付代理在接受了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后要承担全部的信贷风险和汇价风险,不能向出口商追索。这是保理业务的最主要的特点和内容。
一般来讲,保理公司设有专门部门,有条件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保理业务。只要得到保理公司的确认,出口商就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并能避免货款收不到的风险。
③管理服务
保理承担资信调查、托收、催收账款甚至还代办会计处理手续。一些具有季节性的出口企业,每年出口时间相对集中,为减少人员开支,有时还委托保理公司代其办理会计处理手续等等。所以,保付代理业务的内容是广泛的、综合的服务,不同于议付业务,也不同于贴现业务。这是承购应收账款业务的另一个主要内容与特点。
④融资服务
出口商发货后可提出融资要求。典型的保理业务一般都能满足出口商的要求,由保理公司负责贴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以保证出口商能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贴现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80%~90%,贴现率一般为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再加2%左右。这是保理业务的第三个主要内容与特点。但是,如果出口商资金雄厚,有时也可在票据到期后再向保理公司索要货款;有时保理公司也在票据到期日以前先向出口商支付80%的出口货款,其余20%由票据到期进口商付款后再予支付。
2、作用分析
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来看,国内保理业务由于迎合了赊销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因此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并得到广泛运用。概括起来,在国内贸易中采用保理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对供应商来说,运用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向保理方申请一定额度的融资。同时由于采用了赊销的方式,因此大大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并有利于供应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对买方来说,基于信用销售,可以减少资金积压,降低成本。并且由于赊销方式下保理方提供了一定期限融资,买方可以转售货物后再付款,扩大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
对商业银行而言,开办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业务品种,拓宽了市场范围,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
可以说,国内保理业务对供应商、买方和银行都“有利可图”。在我国随着中国入世和外资银行的竞争,大力发展国内保理(包括国际保理)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对策分析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发展的障碍分析
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习惯并普遍接受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因而首先使其在观念上就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了一种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这也将影响到商业银行开办此业务的市场需求大小和目标市场定位问题。与受到普遍接受、有较稳定客户群的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相比,国际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还不可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来。
2、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尚需要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
3、缺乏专业的国际保理从业人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在陆续申请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但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在实践中,因为需求的限制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我国在国际业务发展存在着国际政策、扶持不均、业务品种少、人员素质低、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积极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
1、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改组上市的机遇,增强竞争意识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开发更多的金融品种,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大对目标产业、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保理业务、选择保理业务。同时商业银行要完善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此外,商业银行要尝试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积极开展国内保理业务,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2、国际应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优先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以更快的速度增大,必须要求我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与国际接轨的现金国际结算工具。在这一国际环境的背景下,单纯依靠我国的银行和企业自己转变交易观念、改变传统的交易习惯是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的。政府必须出台扶植优惠政策,一方面鼓励出口企业更多地使用保理业务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拓展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和简化业务准入手续,引进利益驱动机制,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导引导示范。在我国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办、金融创新业务品种推出的审批问题上,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尽量给予大力的支持,同时各商业银行也应积极探求解决的途径。
3、建立健全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依据《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借鉴国外成熟的保理业务管理经验及法律规范,尽快制订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通过配套的法规建设,一方面保证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减少甚至避免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提高国际贸易份额,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监管,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保理公司,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4、加强人才的培养以及与FCI的沟通合作。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人员的培训。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和各高等院校合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对保理业务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整体水平。
此外,为了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和知名度,国内各银行和保理公司应尽快成立统一的国际保理公会组织,加强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及其成员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保理联合会的各种业务,既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提高,又有得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保理业界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冯德连、王小顺主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版
2.韩枫:《中资银行为何不做“保理”》《国际金融时报》2002.4.29
3.高洁《台湾地区国际保理业发展的经验借鉴》《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4期
4.姚芙蓉:《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中经网
5.《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网站
作者简介:潘竞成,男,1964年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贸易、宏观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