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风
作为一名教师,我举双手赞成取消“择校费”。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等制度的跟进,单纯取消“择校费”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而现在的“择校费”,正是以“自愿捐资助学款”形式出现的。
我并不是反对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但接受捐赠的,应该是政府财政部门,以便将“捐资助学款”纳入整体教育财政预算,统筹使用。而且,“自愿捐资助学款”,绝不能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有关学校。
另外,还要防止一些学校搞“一校两制”,将学生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使“择校费”收得更加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