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我国关税调整与产业竞争力

2003-04-29 00:44张晓辉
现代企业 2003年7期
关键词:汽车业名义税率

张晓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加强,贸易政策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关税政策是国际贸易政策中最古老的政策,其有效保护率对一国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在一定期限内将关税降至承诺的水平,并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在不断降低关税水平的过程中,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相关规则合理设计关税,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短期内关税仍是我国主要的对外贸易政策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其规则,各成员方要通过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WTO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仅限于使用关税,不允许使用非关税措施,对非关税壁垒采取约束和减少的措施。其理由是关税透明度高、可预测度高、无歧视性、更易于实施和削减、谈判比较容易,而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而且具有隐蔽性,易使贸易发生扭曲,滞缓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可见,世贸组织坚持只能利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和实现其它贸易政策目标。

我国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与许多成员签订了双边协议,在关税减让方面做出了巨大让步。1992年以来,我国关税几次大幅度下调,关税算术平均税率从1992年的43%下降到1997年的17%,涉及4500多个税号的商品,降幅为60.5%。我国政府已承诺,到2005年把关税算术平均税率降至10%(不含农产品)。但根据加入WTO文件,我国除承诺2005年前逐步取消所有对IT产品的关税外,对其它农产品和工业品仍保持一定水平的约束关税。可见,关税在我国加入WTO后的短期内仍将是我国主要的对外贸易政策,将继续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降低关税的效应分析

关税是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各国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手段。关税种类繁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关税可分为名义关税和有效关税。名义关税是指某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名义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有效关税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增加率,其税率代表着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我们经常提到的关税是指名义关税而言。一国降低名义关税有两种效应,即经济效应和保护效应。

关税政策的经济效应是一国实行关税措施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影响,特别是各相关国家及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失及其差别。假定一国的进口规模对国际市场价格没有影响(即该国是贸易小国),降低名义关税的经济效应可以用下图说明:

S为国内供给曲线,D为国内需求曲线,Pt为降低名义关税前该国的国内价格,Q2为降低名义关税前该国的国内供给,Q1为降低名义关税前该国的国内需求,Q2Q1为进口数量。降低名义关税t的经济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种:(1)价格效应。由于贸易小国的进口几乎不影响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该国降低名义关税后,国内商品价格从Pt降到P(P=Pt-t)。(2)消费效应。名义关税降低后,该国国内消费数量从Q1增加到Q3,提高了消费水平,消费者受益可用图中(a+b+c+d)的面积表示。(3)生产效应。名义关税降低后,进口数量从Q2Q1增加到Q4Q3,国内供给从Q2减少到Q4,使国内生产者受损,可用图中a的面积表示。(4)关税效应。名义关税降低后,政府关税收入减少,可用图中C的面积表示。从总体国民利益看,净受益为(b+d)。可见,降低名义关税对消费者有利,但对生产者特别是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却不利。

降低名义关税不仅带来经济效应,而且会影响到一国原有的有效保护率。有效关税理论告诉我们,关税的有效保护程度受到进口国进口的最终产品名义关税、进口投入品的名义关税和所用投入品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重大小三个因素的影响。因此,一国降低最终产品和投入品的名义关税后,最终产品有效保护率的下降幅度可能会小于其名义关税下降的幅度,而且,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甚至会不降反升。

WTO体制下我国应合理设计关税

从总体上看,我国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尚有很多竞争力不强的产业。加入WTO前,如果外国向我国出口的产品对这些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时,我国一般会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方式加以保护。现在按照WTO规则,我国将在一定期限内将关税降低至承诺的水平,并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及其它非关税壁垒措施,这势必会给某些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加入WTO前受保护程度较高的产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如何通过合理的关税设计提升产业竞争力,现以汽车业为例说明如下:

我国早在1994年就已将汽车业列为我国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同时受到高关税、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要求的多种保护。高关税一直是我国保护国内汽车业的重要手段。加入WTO前我国汽车关税共有165个,其中轿车税率最高,为80%-100%,65个整车平均税率为56.5%,关键零部件税率为50%,100个税目底盘和零部件的平均税率为27.1%,汽车总体平均税率为39.5%。经过50年的发展,我国汽车业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初具规模的工业体系,我国的微型汽车、中型货车、大中型客车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比较优势。2002年我国汽车产业首次超过电子产业,成为拉动我国工业增长和效益提升最主要的动力。

虽然加入WTO我国汽车业没有受到大的冲击,但我国汽车业长期受高关税和其它非关税措施保护带来的问题已逐步凸现,而且我国汽车业竞争力不强的状况并未改变,我国汽车业还远未达到成熟阶段,这使得合理设计汽车业的关税结构显得尤为重要。要发展汽车工业,必须将目光放在迅速提高汽车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上,制定的关税政策既要体现对汽车业的有效保护又要加强汽车业的竞争力。

按照WTO规则,新加入WTO的国家在关税减让方面无须做到一步到位,而允许其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渡期。这种过渡期使我国关税安排有双重性质:关税临时保护和关税逐步减让。我国承诺的汽车市场开放是渐进的,根据加入WTO文件,我国汽车业在加入WTO后有5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我国汽车业进口关税将逐步递减,到2006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时降到25%,零部件平均关税降到10%。这一过渡期使我国可以分阶段合理地降低汽车业的关税,既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又有效地保护国内汽车业。

在逐步降低汽车业平均关税水平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根据不同类车的竞争优势,合理降低关税。中高档轿车是我国汽车业最薄弱的部门,尤其需要保护。因此,轿车的关税下降幅度要小于其它车,而对我国具有一定优势的货车和豪华客车等可以加大关税降低的幅度,使汽车业的整体关税符合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加入WTO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关税水平为26%,保护程度较低,刺激了进口散件装配,加上长期投资力度不够,地方、部门自成体系等原因,导致我国汽车零配件工业生产规模小,没有形成按专业化分工分层次的合理配套的产业结构。由于发展零部件生产是我国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的基础,因此,在降低零部件关税时,应使其下降幅度小于整车关税的下降幅度。对那些我国不具备生产能力,并且生产中急需的产品关税要下调,以降低国内企业的成本。对我国正在研制的关键零部件应暂时不降或减少降低幅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关税的有效保护作用。

总之,关税作为WTO体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政策,应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竞争力相匹配。在我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要结合我国产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关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分阶段合理地调整我国的关税结构,做到既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又促进我国国内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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