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犯罪现场录像意味着什么?

2003-04-29 00:44杨支柱
领导文萃 2003年7期
关键词:黄村孙志刚收容

杨支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孙志刚在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非法收容审查期间非正常死亡,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对此事的详细报道引起全国舆论的强烈反响,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舆论根据报道的事实普遍猜测,黄村街派出所的某个或某些警察是对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的最可能的嫌疑犯。

5月13日,新华网发布消息: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消息说:“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网易、搜弧、新浪、人民网、中国网、大洋网、广东新闻网、东北新闻网等各大门户网站同日转载,《南方都市报》同日有就该文内容相同但措辞稍微不同的报道。

然而后一报道的结论尽管与前一报道隐含的结论完全不同,但却没有一句话指出前一报道的任何失实之处。5月13日中国新闻网、中华网、南方网、《广州日报》等报道类似内容后还特别以“广东省和广州市政法部门负责人感谢新闻媒体对本案的关注,欢迎新闻媒体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监督作用”作为报道的结束语。在此之前,也只听到人们对《南方都市报》揭露孙志刚案的赞扬,几乎没有人对《南方都市报》揭露的事实提出质疑;唯一的例外是《北京青年报》5月1日对孙案的报道中提到派出所警察在探望死者亲属时私下透露孙是被同病房来自8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打死的,但《北京青年报》5月4日对孙案的报道又通过胡仕波律师的简明分析从作案技巧、作案工具、作案环境、作案动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否定。

由于《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对案件前因后果的报道比较详细逼真,而新华网5月13日的报道只告诉人们结论,警方一度声称拥有的同病房病人打死孙志刚的录像带又迟迟不给死者家属看,结果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本人经过仔细对照孙案的上述两种报道,也发现疑点很多,黄村街派出所某些警察作案的嫌疑一点都没有减轻。

据《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的报道,“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些都是另一家医院尸检的结果,而且尸体至今还保存着,是不大可能做假的。

这种遍体是伤却只伤肌肉软组织和部分表皮而不伤内脏的手段的确非常“专业”,其目的应该是故意慢慢地折磨孙志刚使他极度痛苦而不是要他的命,同一个病房里怎么碰巧有那么多“专业打手”?从创伤的多样性可以看出必有作案工具而且不止一种,医院里哪来的作案工具?长时间处于极度痛苦中的孙志刚必定要大喊大叫,这显然不可能不引起医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注意。8个来自至少6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怎么形成一个共同的目的也是个谜:孙志刚刚从收容所出来,与他们无冤无仇身上也无钱,这8个来自不同地方的病人靠什么动机达成一致铤而走险。

问题还远远不止于胡仕波律师看到的这些。另一个明显的破绽是《南方都市报》4月25日报道中提到的护理记录与5月13日公布的调查结论明显矛盾。萧瀚在《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分析,我也简单地谈谈我的看法。

“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这表明孙志刚临死前的若干症状在他入院的时候就有了,而且值班医护人员认为救治站并没有发生打人的事。

尽管孙志刚家人、同学说孙志刚没有心脏病,尸检也表明孙志刚死于心脏病是救治站在撒谎,但是这还不足以证明上述护理记录是假造的。如果护理记录是假造的,那么救治站医护人员假造护理记录的动机是什么?他们为什么要袒护几个素不相识的外地人而干明显会得罪本地警察甚至要冒坐牢风险的事?为了掩盖自己的罪恶吗?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放任一些病人往死里打另一个病人?为什么当时既不阻止又不报警?他们就不怕丢饭碗?

医护人员擅离职守也许是稍微合理一点的解释,但是这也解释不通。派出所、收容所不是亲生父母也不是恩爱夫妻,慢性病或一时身体不适的小疾,警察会送你去治疗?救治站会收治?如果是急症重症,那么就会生出下列疑问:第一,身强力壮的27岁的孙志刚如果在进医院前没有受到沉重打击,他为什么被送往救治站?第二,自己身患急症重症的病人,哪有力气把孙志刚折磨成那个样子?第三,对于急症重症病房的医护人员来说,擅离职守的可能性有多大?第四,孙志刚的伤情表明对他的折磨是长时间的,值班医护人员长时间离开岗位,救治站其他病人能没有感觉?第五,孙志刚被折磨时的大喊大叫其他病人为什么没有听到,他们都碰巧是聋子吗?第六,值班医护人员如果真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失职而伪造护理记录,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及时将尸体火化而让死者亲友得到这一最重要的证据?他们想陷害警察吗?难道当地警察比外地民工还好欺侮?

这些疑问可能暗示的最大可能是:值班医护人员总体上并没有造假,他们把孙志刚死因写成“心脏病”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在此案没有告发的情况下好对警察有个交代。

一份张贴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上的收审孙志刚的审批表影印件(是否真实当然还需要鉴定,但也没有理由把它排斥在证据线索之外)显示,警察造假的可能性反而比值班医护人员造假的可能性大。同一张表格上既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又写了孙志刚“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这张表格还表明孙志刚的收审在3月17日就得到过(市)区公安局的批准。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孙志刚是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出门去上网巴时被警察收容的,已经快到睡觉的时间了,找分局批准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份表格还说明收审孙志刚不符合规定从表格本身就能看出来,因此审批此表的领导对于非法收容孙志刚的责任一点也不比直接收审孙志刚的警察小。而5月13日的报道告诉我们,警方的责任仅仅是黄村街派出所个别警察渎职。所以最大的可能是:这张表格如果不是收审孙志刚前就“批准”了的表格,便是3月18日以后伪造的表格。

此外还有种种疑问:如果孙志刚在进救治站前没有受到严重伤害,为什么在明确孙志刚不是三无人员以后收容站、救治站不让孙志刚的朋友见孙志刚?如果不是怀疑警察作案,为什么那么多广州律师不敢接这个案子?为什么当地公检法要踢皮球(参见《北京青年报》5月1日的报道)?折磨孙志刚的手段很“专业”又意味着什么?难道我们的警察学校里有“打人专业”?有没有曾经把孙志刚跟看守所里的嫌疑犯关在一起过?

既然孙志刚案疑点太多,警察作案的嫌疑又这么大,那么由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侦察此案,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虽然说“广东省、广州市迅速成立有政法委、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但是这个庞大的调查组既无法定侦察权力又无侦察经验,实际上也就是听听汇报、评议一下专案组所给予的结论和重要证据而已。因此调查结论与4月27日黄村街派出所领导看望死者家属时私下透露的几乎一模一样,也就不足为怪了。

警察涉嫌重大犯罪而让当地警察来侦察,最令人忧虑之处还不是能否将真凶绳之以法,而是为了掩盖罪行有可能嫁祸他人。本案被捕的8名外地民工的命运,令人担忧。其中最让人担心的一点,就是黄村街派出所自称有救治站病人群殴孙志刚的录像,却又迟迟不肯把这既不涉及国家机密又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录像给死者家属过目。

犯罪现场录像这个东西的证明力是很强的,它一下子给“捉奸在床,捉贼拿赃”的印象,足以把人们从前对案件的种种疑虑打消得干干净净。录像唯一不能消除的疑点只有作案动机,但这不难通过刑求得到,孙志刚被送到救治站的时候不是“感谢”黄村街派出所警察吗?

正是录像的这种强大的证明力,让人更加担忧;因为录像并非不可以伪造,需要的只是时间!

让人非常惊讶的是,最初提出有现场录像的是广州市民政局与医院方面的人,目的是证明孙志刚不是在收容中转站与救治站受伤的!(参见《南方都市报》4月24日报道)而孙志刚被收审前只到过三个地方,因此提出现场录像问题强烈地暗示着黄村街派出所是唯一可能的作案地点。如今的调查结论却认为救治站是作案地点,意图证明值班医护人员无罪的现场录像变成了证明他们有罪的现场录像。

收容救治站既不是监狱,也不是银行,要录像干什么?如果救治站并非此案发生前和此案发生后一直有病房自动录像,那么这个录像就极可疑:专门针对孙志刚挨打进行录像意味着什么?很可能意味着进行录像的人在监控指挥殴打,至少是放任殴打———除非录像是伪造的。如果这个录像拿出来的时间越迟,伪造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现场录像存在的另一个重大疑问是:既然有录像,为什么不在孙志刚死亡后立即缉拿嫌疑犯?而要浪费公款等他们各自回家后再去全国各地缉拿?难道萨斯瘟疫肆虐期间也有人想乘机公款旅游一番?也许有人会说嫌疑犯作案后立即潜逃了呀。然而这也只能哄小孩子:收容救治站并不是普通的医院,那里的病人是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如何跑?如果跑了,则门卫有犯渎职罪的嫌疑,怎么报道中没有门卫被捕?如果真的是他们作案后逃跑了,他们会乖乖地呆在家里等着广州警察去逮?如果他们到处流窜或隐居起来,在萨斯瘟疫肆虐期间广州警察怎么能这么快把8个嫌疑人全都逮到?

还有,既然有对警方有利的犯罪现场录像,难道案发一个多月后警察还没有看?这失职到什么程度了呀!如果看了,公安局在《南方都市报》4月25日第一次报道孙案前为什么不告诉记者,而任由他们丑化我国警察和政府的形象?如果公安局告诉了记者,而记者居然隐瞒或遗漏这一极端重要的信息,则不但报道失实,而且记者有严重过错,公安局岂有不发布消息进行严厉谴责之理?省政法部门领导又怎么可能感谢这种不负责任的舆论监督?

最新的传言是,那个所谓收容救治站其实是个精神病院。如果是这样,孙志刚被病人打死倒有可能,病房里有录像监控也极有可能。但是把一个健康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给精神病人以打人的工具,把人打死以后又将打人者放走,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说明那些精神病人不过是警察打死孙志刚的工具,实质上仍然是警察作案。精神病人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打死孙志刚的责任仍然必须由操纵精神病人把孙志刚打死的警察来承担,值班医护人员和办理孙志刚入院手续的医护人员也都犯了渎职罪(如果没有参与教唆的话)。如果是这样,这个案件在性质上恐怕也不是重伤致人死亡罪,而是杀人罪。把孙志刚交给精神病人毒打,说明警察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折磨孙志刚,而是根本置孙志刚的生死于不顾,无论是伤害还是死亡都符合警察的意愿。孙志刚死亡的时间也与他被毒打的时间拉近了,而且不存在孙志刚受伤未被医护人员发现从而延误治疗的问题。如果是这样,人们还不能不怀疑,收容救治站作为精神病院为什么要接受警察送来的健康人?这真的是他们第一次接受被强制送来的健康人吗?

总之,警察想作案或想“破案”都很容易。如果一个国家的警察不经过严格的挑选与职业道德训练,如果一个国家赋予警察的权力太大,如果一个国家的警察不受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大众与新闻舆论的监督,那是十分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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