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高新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2003-04-29 00:44闫秀杰安义中
现代企业 2003年9期
关键词:高新区政府企业

闫秀杰 安义中 李 丹 刘 珂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有关专家学者提出在中国创办科学工业园区的建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有利环境中快速发展起来,体现了我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追赶世界科技发展潮流的信心与决心。但在实际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目前我国高新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过于追求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经济,缺乏对小型科技企业的孵化。由于高新区的总体目标在于通过优化局部环境,来培育创新企业,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传统产业改造,以实现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推动科技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我国高新区的主要功能在于孵化功能,其重点服务对象是使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型企业,这就决定了高新区的发展重点不同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其它区域。它重点是通过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聚集、孵化、辐射来营造高新区的技术创新环境,形成地区特色产业强大的供应体系,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小型科技企业的存活率不超过10%,这说明目前我国高新区的孵化功能还不完善,高新区对小型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2.高新区体制不顺,缺乏法律依据。政府调控系统对高新区的技术创新系统和高新区孵化聚集系统都有强大的影响效应用。政府作用的积极与否,直接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的现状是:第一、我国高新区政策仍是以管理控制为主,以引导服务为辅。政府不注重对区内创新环境的营造和对区内企业的服务,在高新区创新系统中政府的定位不准确,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意识,没有按照高新区发展的市场规律办事。第二、政府在高新区发展中的职责和权利不清。作为政府下派机构,高新区管委会的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高新区权限差异很大。而且高新区政府机构在进行管理时同政府其它部门关系也没有理顺,导致较多纠纷,影响了高新区的办事效率。第三、政府在高新区发展中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目前我国的高新区法还没有出台,各地高新区的立法条例还不完善,没有从政策文件过渡到法律条文,影响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3.没有形成拥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集群。目前我国高新区大多侧重于区域倾斜,没有从企业的空间聚集转变为真正的产业集群,影响了高新区的良性创新循环。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各自为战,全国各地“一哄而上”,重复建设。二是没有形成产业分工和产业特色,结构趋同化,许多高新区不顾自身条件,争相发展一般的高技术工程,彼此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在经济技术起点不同的高新区生产同类的产品,高新区产业结构雷同。三是聚集效果不明显,高新区内企业和机构彼此之间的关联性不强。四是“产学研”合作机制中的各方之间的互动模式没有建立。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约两万项科研成果,但转化率不足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一80%的水平,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产学研”之间的互动模式没有形成。

4.高新区缺乏对本地创新力量和创新环境的培育。我国高新区的发展框架是当地+全球+当地的模式(见图)是一项受全球化影响的本地创新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创新模式。高新区的成功在于本地创新环境和根植于本地的产业群的形成。但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新区只重视招商引资,追求量的迅速提高,忽视了对本地创新力量和创新环境的培育,直接导致了高新区产业附加值较低,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在汹涌而来的全球化挑战中,我国高新区必须依靠本地创新力量的发展,紧密联系全球各跨国公司来培育自身的创新力量,但不能把跨国公司作为主要的培育对象,而应该是作为促进高新区自身发展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因为从长远来看,高新区的发展还是要靠本地的力量。

我国高新区发展框架

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我国高新区发展模式

1.加强高新区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推动技术创新。高新区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高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充满生机活力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使高新区成为我国制度创新的试验区。具体实施措施为:(1)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并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文件:通过立法在高新区内营造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平台,促进和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使高新区的发展进一步明确目标。并在法律上明确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责和权利,明确高新区内企业享有的政策权利和义务,从而规范政府、企业、高技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行为。(2)健全高新区的政策环境:首先要加强整体性和协调性,在制定政策时应通盘考虑,注意政策的纵横向联系,通过政策的综合效益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高新区政策应采取产业倾斜和区域倾斜结合,实现产业政策区域化和区域政策产业化,引导高新区的产业布局向合理、协调、互补的方向发展。(3)管委会从具体项目经营逐步退出,在统一规划的发展模式下,“谁建设、谁管理、谁开发、谁受益”,鼓励各种实体进区参与开发,逐步减弱政府的职能作用,实现高新区的高度市场化。

2.积极进行地区产业群的构建。全国各高新区应首先明确自身的产业优势,并积极在高新区内聚集该产业中拥有先进技术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发挥高新区的孵化功能;同时通过产业聚集在高新区内发展几个该行业的龙头企业,高新区内其它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作为该龙头企业的纵向和横向供应方,从而在高新区内构建某一行业的产业群,形成有地方特色的高新区(见图),充分发挥高新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互动性和关联性。

3.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支撑系统。高新区创新体系由“官、产、学、研、企业”各主体构成,只有在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下才能互相作用,实现价值流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增殖。因此,高新区必须重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由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和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组成的综合服务网络体系。大量的中介工作由社会结构或相应的承担,这些中介机构要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各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对高新区内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管理、市场、融资等多方位的需求提供综合增殖服务。这不仅可以极大的减轻开发区机构的管理压力和财政负担,而且还促进社会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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