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溪
王某和孙某是多年的老邻居,平日相处虽然平淡却也没什么矛盾。1998年初,与王某一同生活的王父去世,遗下房屋6间,王某与其兄因为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兄弟俩闹到乡法庭打起了官司。王某为了得到全部的遗产,找到了孙某,要求孙某出庭证明其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素来有些小聪明的孙某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假言若出庭作证将得罪王兄,而且影响自己正在经营的生意,予以推脱。王某几番恳求后,孙某最后同意出庭作证,但提出王某必须付其1000元报酬的条件,经过双方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商定为700元。王某当即书写欠条一张,言明该700元在孙某出庭作证后的次日交付。孙某在出庭作证后向王某索要该款时,王某却以孙某是敲诈为由一口回绝。孙某并不甘心,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保障其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孙之间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而孙某与王某相邻多年,了解王某对其父的赡养情况,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出庭证实这一情况是其法定义务。孙某借作证会得罪人以及影响其经营等非法定理由,要挟王某付其高额报酬,王某迫于无奈,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同意了这一要求,两人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王、孙之间形成的所谓700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50元诉讼费由孙某承担。自作聪明的孙某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
当然,孙某因为出庭作证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误工工资还是能够、而且也应该得到补偿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就包括了证人在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但是,即使就此费用,孙某也不能直接要求王某给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应负担的金额。因此,孙某出庭作证应得的补偿,只能由受理王某继承纠纷一案的人民法院来决定到底是由王某还是由王兄来承担。
(责任编辑/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