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吗

2025-03-05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25年2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充值王某

★案情简介

年仅10岁的王某趁上网课的时间,拿起母亲的手机打开短视频软件看起了直播,给主播刷了1.5万元礼物。几天后,王某母亲发现了他的打赏行为,便在该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退款。在退款过程中,该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几个星期后,王某再次用母亲的账号在同一个平台看起了直播,一周内充值、打赏了几十次,打赏款累计7.2万元。王某母亲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为追回打赏款,王某母亲以王某的名义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该短视频平台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7.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打赏账户为王某母亲实名注册的账号,且打赏内容无明显低龄化特征,虽不能排除王某冒用成年人账号的情形,但打赏款项不能完全界定为是未成年人进行的充值,因此王某母亲无法依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的条款要求平台全额退款。而且,王某母亲在发现王某存在打赏行为并收到平台多次提示信息的情况下,未能对王某加强监管和教育,也未修改App支付密码,放任王某继续利用账号打赏,存在较大过错。基于以上考量,法院判定该短视频平台退还王某已消费的充值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超越其年龄与智力水平的充值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平台基于这种无效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断打赏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且家长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在数字化时代,父母应加强对子女使用电子设备的管理与监督,包括设置合适的App支付密码、限制相关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间与使用权限等,并注重教育和引导子女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帮助其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本案中,王某母亲的疏忽大意,在一定程度上为王某的二次打赏创造了条件,理应减轻平台的责任。不过,平台也有责任对用户身份及行为进行合理的审查与监管,尤其是在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消费场景中。尽管本案中打赏账号为成年人王某母亲实名注册,但平台仍应不断完善技术手段,以更精准地识别未成年人冒用账号的情况,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此外,直播平台与家长双方应各自强化管理与教育职责,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推动相关主体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自身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网络交易秩序的稳定。

(江苏 刘惠明 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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