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肩负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使命。文章基于IAD-SES框架,分析福建省永安市W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实践案例,比较了2019年集体林股份合作社刚成立和2024年该制度基本建成这两个时点的资源、治理、行动者三个方面及其互动和效果的情况。研究发现,该村构建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提高森林资源经营规模和效率、稳定明晰林权各要素以提升集体林治理水平,以及让林农充分参与集体林治理以实现共同富裕。经过5年发展,该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的制度建设取得预期经营效果,这得益于该村集体林资源整合开发潜力较大、成本较低,以及村干部威信较高、干群关系较为和谐和相关政策有力支持。然而,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还要不断学习先进的森林经营理念和积累抵御林木市场波动变化的能力,不断完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细化不同情境下的制度激励和监督机制,以形成更为因地制宜、充分调动林农积极性、保护林农利益、促进百姓富生态美的集体林经营制度。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股份合作经营;集体经济组织;IAD-SES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349(2025)02-0042-12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森林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社会的宝贵“绿色财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林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0%左右[2],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曾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在更是肩负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使命,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3]。由于部分地方出现了较严重的“干部林”等由治理不善而导致的集体林经营管理问题,2003年试点启动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4]2-4,在政策上明晰了林地的产权,推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5]47-53。短期内,林农对林业经营的积极性显著提高[6],促进了部分省份林农收入的增加[7]。随着改革推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集体林权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林地细碎化导致了集体林生态服务功能降低[8]、小农户采伐难[9]、林农营林投入减少[10-11]等规模不足方面的困境。随后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场村合作”等由县级政府或国有林场主导的联合经营[12]144-146,特别是2016年起推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2018年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林业领域全面推动了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的探索实践1,不少地方试图通过经营权流转来提升集体林经营规模[13]。然而,部分地方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仍然存在产权实现程度的提高不一定能带来集体林高质量发展[14]、新型经营主体陷入市场制度动态的变化、融资难融资贵[15]、森林资源向少数强势个人或企业集中[16]等问题,“先分后联”的集体林权改革到达了在“分”(即明晰农户承包经营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联”的实践阶段,需探索如何联、怎么使农民受益等关键问题[4]4-5。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阶段的要求:“在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的同时,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3]其中,与2003年试点的决定和2008年改革的意见2比较,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一直以来集体林权改革推行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和重大事项(发包、流转等)的关键决策场合,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的模式也是此次《方案》首次提出来鼓励推广的适度规模经营方式。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经营制度呈现出“分—统—分”循环往复的特点[17],学术界对集体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研究也从未间断[18]。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上级政府力推“分山到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探索了林业股份合作制,有的失败了[5]47-53,有的成功了[19-21]。本文认为,一方面是由于以往研究提到的诸如非农就业、林地林木价格等制度情境所带来的比较收益、经营成本等经济因素[21],监督有效性、决策民主性、与非正式制度融合度等社会治理因素[5][21][22],以及集体林规模等资源因素[19-20]导致了制度效果的不一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地方实践中的林业股份合作制度的细节不一致。2024年7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成员界定、资产所有权性质、“股”的概念、决策权益、收益分配、经济责任、社会公益责任、监管部门、法律适用等方面区别于专业合作社[19][21]、股份合作制公司[20]等其他经济组织,这些在以集体农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为主要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已经有不少的探讨[22-23],但以林业资源为主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尚未有较充分的讨论。本文尝试运用已有林业股份合作制研究常用的IAD-SES框架对福建省永安市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进行调查,分析其构建制度的驱动因素、经营效果和有效条件,从而探索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阶段林业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建设方向。
二、研究设计和案例概况
(一)分析框架
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及其团队提出用于分析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及其绩效影响因素的框架[25]。为了进一步一般化研究对象、细化分析影响制度和制度要素互动的变量和提升分析框架的制度诊断能力,奥斯特罗姆又在IAD框架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探讨资源系统(RS)、资源单位(RU)、治理系统(GS)、使用者(A)、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情境(S)要素之间互动(I)及其产生的制度效果(O),每一个子系统都开发了二级甚至多级变量[26]。IAD-SES框架是后来学者综合了IAD框架的制度形成分析优势和SES框架的变量优势而构建的[27]。
根据IAD-SES分析框架,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S)下,资源系统(RS)、资源单位(RU)、治理系统(GS)、行动者(A)之间互动(I),从而形成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及相关制度结果。在变量选择上,本研究参考了奥斯特罗姆2009年的工作[26],舍去了一些难以获得信息和与本文无关的变量。在具体分析上,本研究按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前后两个时间点(2019年和2024年)对资源方面(RS、RU)与治理方面(GS、A)及其之间互动(I)进行比较分析,进而从资源、治理与行动者三个方面总结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驱动因素和经营效果,并结合社会、经济、政治背景(S)和四大制度要素(RS、RU、GS、A)理解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有效条件。
(二)调研情况
2020年8月,研究团队在调研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时了解到,W村组建了村级股份合作社,已开始回购流转到农户和企业手中的天然商品林,并积极构建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基于之后3年间的跟踪了解,2024年8月研究团队对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构建过程展开了专题田野调查,此次采用的调查方法有三:一是小组座谈,即与W村村支书及股份合作社部分股东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多次座谈,主要了解W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的集体林产权和经营制度的变迁过程,以及现存的集体林产权纠纷问题等。二是资料收集,包括相关政策文件、股份合作社章程、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决议等。三是深度访谈,即与W村村支书、“村两委”其他成员、股份合作社代表、农户进行深度访谈,主要了解W村在构建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条件和存在的障碍。
(三)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概况
W村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东南部,是三明市2017年命名保护的第二批“中央红军村”。全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3万亩(合8 66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2.49万亩(合8 327公顷),占总面积的96.08%,是永安市拥有森林资源较多的乡村,但因地处偏远,林地的市场价值相对较低,生态保护较为完整。近年来,W村积极推动集体林权改革,鼓励和支持没有实际经营的林地以入股的形式统一归村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2019年,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W村成立了村级股份合作社,至2024年研究团队进行专题调研时已构建了较完善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包括集体林的产权制度、经营收益分配制度和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1.W村集体林产权制度安排
截至研究团队调研时,W村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林地共9.63万亩(合6 420公顷),涉及所有村集体成员,由以下3个部分构成:一是村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3.42万亩(合2 280公顷),包括生态公益林1.6万亩(合1 067公顷)和回购的天然商品林1.82万亩(合1 213公顷),其中从农户和企业手中分别回购了47.3%和52.7%。村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这些回购林地的发包权从村委会转入,并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二是分林到村民小组的林地2.81万亩(合1 873公顷)。这部分林地村民小组几乎没有采伐,也没有造林,故直接由村股份合作社收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三是分林到户的毛竹林地3.4万亩(合2 267公顷)。这些毛竹林的林地所有权和发包权原为村委会,毛竹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归农户。村股份合作社成立后,毛竹林地的所有权和发包权由村委会转移到村股份合作社。此外,还有2.68万亩(合1 787公顷)的“拨交林”(原由上级林业部门统一规划拨交给国有林业企业经营的集体林),目前,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仍归国有林业企业,收益权已由村委会转给村股份合作社进行分配管理。
2019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清算,W村股份合作社拥有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总额95万元,并按照经过身份资格认定的成员数,折成等额股份22 771股,其中集体股(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占30%共计6 831股,成员个人股占70%共计15 940股。成员个人股又以2019年人口统计为基准(家庭成员死亡不减、新增不增)按照10股每人分配到户;并规定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不再变化,股权可以在W村股份社内部流转,个人股股份可以依法继承,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有偿退出。
2.W村集体林经营收益分配制度安排
W村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原则为成员权利平等。分配的出发点是维护村庄稳定、促进乡村发展,追求总体上的平衡。分配的顺序依次是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上缴村委会管理费、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其中:每年上缴村委会的管理费应不少于10万元,统筹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正常运转,如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的,原则上村股份合作社的全部可分配收益将作为村委会的村财收入;公益公积金和成员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各为村股份合作社可分配收益的15%;上缴村委会的金额、公益公积金和成员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可根据村经济发展需要,经村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当可分配收益超过20万元时,则可按持股比例进行股份分红,但如可分配分红金额较少时则可逐年累积后再进行股份分红。
目前,W村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自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每年每亩约15~23元。这部分收益没有分到户,而是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由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每年支付5元/亩给第三方专业的森林资源管护公司进行管护,其他收益用于村内的硬化道路、垃圾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精准扶贫等村公益事业。此外,W村竹笋、香菇、木耳等非木质林产品丰富,尤其是竹笋产业。2024年W村人均收入可达3.15万元,主要来自竹笋产业。W村自股份合作社成立以来,暂无林木采伐收入,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外,还累计收到国有企业采伐拨交林上交村股份合作社的7万元,故全作为村财收入用于村公益事业。
3.W村集体林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安排
W村股份合作社成立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村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讨论决策收益分配、抵押贷款等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可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和成员小组的形式召开。成员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所表决的决议应由全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股权户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但如果需决策时股权户外出务工较多,较难召集,成员大会则可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共38人,以股权户代表的成员小组(原村民小组区域划分)为单位推选和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也实行“一人一票制”,所表决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且经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决策执行机构和日常经营机构,对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村主任代表全体村民履行股份合作社所有者责任,出任理事长,4名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的3名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三、研究结果
表1是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前后两个时间点(2019年和2024年)对资源方面(RS、RU)与治理方面(GS、A)及其之间互动(I)及其效果的比较分析结果。
(一)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驱动因素
根据以上的分析,W村社区产权制度的构建存在以下驱动因素:
1.提高森林资源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率(RS、RU)的需要
W村位于偏远山区,“九山半水半分田”,有极其丰富的森林资源(RS3),在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形成之前,森林资源经营规模和效率都亟待提升。一方面,以提供木材为主要目标的森林资源经营效率较低(RS5、RU4)。随着生态文明推进,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生态公益林与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性禁伐政策,商品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W村因其地域的特殊性,生态公益林与天然林较多。林农外出务工的较多,森林缺少后续投入与经营,森林质量退化较快。加上早期对木材价值过度开发,W村除了划入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常绿阔叶林,大面积的阔叶林被马尾松、杉木等速生丰产林取代,森林涵养水源、截留降水、固碳释氧等生态功能大大降低,森林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均较低。另一方面,W村森林资源未被充分利用和开发(RS3、RU2、RU4)。林业经营的资金、技术、人力、市场等条件相对较差,能够单家独户或联户经营的基本上都是毛竹山,且以竹笋产业为主,分林到小组和户的商品林几乎没有经营;全村没有一家家庭林场和林业加工企业,只有少量的林下经济(养羊、养鸡、养猪等);森林康养、旅游、碳汇等业态也几乎没有。
2.稳定、明晰林权以提升集体林治理水平(GS)的需要
在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形成之前,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地形复杂,W村集体林的产权界定不清,经营制度不稳定,治理体系不完善,林权收益难以实现。一是分林到户的林权边界不够精确,缺乏相互监督和制裁(RS2、GS4、GS8)。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W村施行分林到户和确权颁证的时间较短,GIS技术不够精准,林权证上林地边界精准度不够,外界定位和监督能力不足。加之林农对林权属性没有清晰的认知,有的林农甚至不知道自家承包的林地具体位置。因此,林农之间也难有监督和制裁,较随意的采伐、造林等经营行为便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二是林权流转带来的林权纠纷(GS1、GS4)。2005年左右,W村以招投标方式转让村集体部分林地(主要是商品林)的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给林业企业和几个大户,合同约定林木砍伐完后林地需还给村集体,期间需向村集体缴纳林地使用费每亩5到10元不等。然而,在转让的山林中,天然商品林因受愈加严格的天然林禁伐政策的影响而不能采伐,林业经营者权益不能实现,林地无法按约定归还村集体,陷入一种僵持状态,产生了林权相关的经济利益纠纷,还影响集体林进一步开发与利用。三是行政干预带来的林权纠纷(GS1、GS2、GS6、GS6a)。W村有一部分天然商品林由上级林业部门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划给国有林场经营,虽林地所有权还是属于W村集体,但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有林场,当时约定只要有砍伐就支付W村集体每亩20元。然而,采伐受限后,村集体收益越来越少,引起不少村民不满。
3.林农充分参与和实现共同富裕(A)的需要
在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形成之前,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明晰了林农对林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但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小林农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家庭经营分散、规模小、对接市场难,加上林业生长周期长、收益低,相对收益还在不断下降,W村林农外出务工较多(A2)。全村342户中参与林业经营的只有35户,且大部分经营毛竹林和柑橘等经济林,林农对集体林经营的整体参与度较低(A1),之前的森林资源经营传统也尚未得以传承(A3、A6),日益减少的林业相关收益也难以成为林农生计的保障性来源(A7、A8)。
(二)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治理效果
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后,W村集体林在资源系统、治理系统、行动者参与上均表现出较积极的治理效果:W村集体林资源系统的产权各属性都更加清晰,收益分配和决策管理制度更为有序;林农可以充分参与,村林业传统知识和乡规民约在新经营制度中发挥作用,村民及其与村委会之间的相互监督更为有效。可以说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是一个W村集体林经营的自主治理系统的形成过程。
1.森林资源系统经营规模、效率和质量(RS、RU、I)得以提升
W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之后,集体林资源集中到村股份合作社,资源系统得以整合,集体林由分散、碎片、小规模转向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提升明显。此外,研究团队调研发现,W村的森林资源管护效率得以提升,乱砍滥伐现象锐减,森林改造和质量提升得以有序推进,森林物种多样性正逐渐增加,林木资源、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服务的经营价值获得同等重视,甚至部分优质森林生态资源逐步实现了资本化,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在股份合作社内部得到有机统一。
2.集体林治理系统(GS、I)更加协调和更具适应性
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之后,W村建立了更加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集体林治理系统。一是理顺“三权分置”的关系,明确集体林经营责任。W村集体林经营权逐步转入村股份合作社,原来由于部分林农外出务工而无暇顾及的森林以及流转给企业和大户的难以采伐的森林目前都得到有效管护,并逐步开发实现其经济价值,竹笋等非木质林产品也有望开始品牌建设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专业机构的助力下,W村股份合作社积极对接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论证开发了林业碳汇、林下经济、“红色+绿色”旅游等产业项目,并以生态公益林与天然林补偿权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在产业和金融上都较好解决了小规模经营难以对接大市场的问题。二是集体林产权属性在实践中更加清晰。W村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借助GIS、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集体林资源分布、蓄积量、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了数据库档案。集体林资源清查、核算和确权等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W村在处理勘界、纠纷、主张权利、日常经营等事务中逐步正规化。三是建立了良好的协调机制。W村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明确了村民的成员权利,并通过收益分配制度建立了利益协调机制,保障了村民的收益权,通过决策管理制度建立了村民与村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体系。研究团队在调研中发现,W村村民原有的“林业主要是木材采伐”的认识有了转变,认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更为重要,希望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平台,实现集体林资源所带来的长远利益。
3.当地行动者和非正式制度(A、GS、I)得以发挥积极作用
在W村股份合作社和相关制度构建过程中,“村两委”很重视与林农沟通协商,特别团结和邀请那些能力强、有威信、人缘好的林农成为村股份合作社理事或成员代表,这些人了解本地森林管理的历史和乡规民约等有利于当地森林经营的林业传统知识,更善于解决筹资、组织、冲突等问题。如此,当地有能力的行动者及其所掌握的林业传统知识成为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有力支持,并通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决策管理制度安排吸纳到村集体林经营的重大和日常决策与执行过程中,不但提高了村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公信力与决策效率,还进一步强化了当地林农参与和监督激励,形成有效集体行动。
(三)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有效条件
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是在一定情境中构建和发挥作用的。结合IAD-SES框架,W村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有效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3点:
1.集体林整合开发潜力较大(S1、S4、RS、RU)
集体林开发潜力即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潜力,主要包括木质林产品、非木质林产品、生态调节服务、生态文化服务等几个方面。因地处偏远山村,W村森林资源的采伐成本较高,加上近年来推行的生态保护政策,村里古树葱郁、植被繁茂,森林资源丰富且保存较为完好,具有培育珍稀树种和高值化大径材的潜力。W村的竹笋等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发展良好,加以适当的集体经营管理,有助于该村非木质林产品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占村集体林地总面积12.8%的生态公益林和相关补偿资金由村委会代为集中管理,是该村一直以来的传统,正式转交给村股份合作社有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同时,丰富的森林资源如与当地红色、地热、水流等资源结合,康养、旅游等生态产品开发潜力较大。这对村股份合作社来说可形成较高的未来收益预期。
2.集体林资源整合成本较低(S1、S2、S4、RS、RU、GS)
集体林资源整合成本与林地林木价格、林地经营成本、原经营主体的流转意愿等相关。W村远离城镇,采伐成本较高,林业经营收益远低于外出务工收益,人口外流比例较高,分林到户的林地也基本上委托村集体经营,这部分林地转入村股份合作社是一种自发过程。流转到企业和大户手中的林地,大部分合同期限到期,林地经营权自然转回村股份合作社,这部分整合成本也较低。合同未到期的,按照原转出价格采用回购的形式进行收储。在W村良好发展的竹笋产业和8座梯级水电站所带来的较为稳定增长的村财收入基础上,加上“十三五”以来天然林全面停止采伐政策愈加严格,原经营者参与回购意愿较高,W村不仅有能力回购这些林地,而且解决了难以实现采伐收入的历史合同遗留问题。
3.政策支持且村干部威信较高(S1、S3、GS、A)
经过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三权分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推行和指导,加之W村代代传承的从明朝崇祯年间流传而来的森林管理经验和生态保护文化,W村自发形成了回购集体林进行连片规模经营的想法,并在一次次干群沟通、大小成员(代表)会议中,逐步厘清细化了集体林集体经营的产权关系、收益分配、经营决策等制度。2019年,W村的回购经验作为永安市5个天然商品林回购试点村之一得到上级肯定性支持。此外,W村的村干部威信较高,村支书对林业发展的独到见解具有前瞻性,获得村民们的肯定和信任。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IAD-SES框架分析了福建省永安市W村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比较了2019年集体林股份合作社刚成立和2024年该制度基本建成这两个时点的资源、治理、行动者三个方面及其互动和效果的情况。该村构建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的驱动因素主要为了提高森林资源经营规模和效率、稳定明晰林权各要素并提升集体林治理水平,以及让林农充分参与集体林治理以实现共同富裕。这5年间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的确整合了集体林资源,提升了森林资源系统的经营规模、效率和治理,建立了更加协调、适应的集体林治理系统,使得W 村集体林的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符合当地实际,是一个成功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构建的案例。这成功是因为该村集体林资源整合开发潜力较大、成本较低,又有共享的传统文化和优秀的领导者及相关政策的支持。可以说,W村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占了“天时、地利、人和”。然而,对照未来制度情境的不确定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规范,本文认为,一个基业长青的集体林股份合作制度至少还需考虑以下2点:
其一,要懂先进的森林经营理念,增强林业发展内生动力。一是确立“生态保护、经济也要发展”的生态发展理念,兼顾集体林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股份合作社兼具经营性与保障性双重功能,一样追求经济利益,森林长期的限伐、禁伐政策使得W村成熟林、过熟林比例大大提高,若将来森林资源价格增长抑或社会资本进入,村股份合作社要能做出兼顾经济与生态、效率与公平的决策,遵循林业可持续经营规律并不断寻求经营智慧,既能预见风险又能把握机会。二是对森林资源分类细化管理,增强林业发展内生动力。比如:有些林地木材经营得天独厚,就大力发展木质产品,在生态资源上培养珍稀树种和大径材;有些林地特别适合发展林下经济,可加大对林下经济投入;有些林地环境优美,并蕴含丰富的文化理念,可以进行森林康养和旅游开发。W村境内香炉山和莲花池环境优美,与永安市唯一完整的苏维埃政府这一红色文化结合,可开发“红色+绿色”旅游项目。
其二,完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细化不同情境下的制度激励和监督机制。比如外出务工、投融资困难、分红期限长、分红有限等现阶段问题,再如经营利润上升等后期诱惑,又如决策不够民主、分配不够公平、林农信任动摇等治理问题,都需要林农充分参与共同协商解决。目前来看,W村股份合作社的主要事务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成员代表与村“两委”人员存在较大程度的交叉,部分村民的意见和声音难以被采纳;目前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贴资金是集体林股份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收入,大部分村民对收益分配的关注度还不高,但后期,随着集体林的经营利润上升,难免会出现利益上的纠纷;外出务工与参与决策监督之间的矛盾也需要在未来的制度中考虑解决。因此,要不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可借助政府支持的力量完善内部制度和改善内部关系,如:成员依法和成员大会认定后备案,决策时坚持遵循制度规定,学会查阅、复制集体林股份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记录,重大决策到乡镇政府备案,等等。因此,以W村为例,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制度还比较初步,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还需要村集体和林农之间更多各种情境的跟踪研究和实践,形成更因地制宜、可充分调动林农积极性、保护林农利益、促进百姓富、生态美的集体林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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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