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速发展,剪辑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日益凸显。文章从作品法律定位入手,系统探讨了剪辑类短视频的独创性要求、作品性质认定及其与汇编作品、改编作品的关系,分析了实质性相似判断、合理使用判定和授权使用等侵权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技术特征带来的认定困境和平台责任认定难点,最终从立法完善、司法实践和行业规范三个维度提出了完善保护机制的建议,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剪辑类短视频 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 平台责任 独创性认定
中图分类号:F0613;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5)02-051-03
引言
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大量剪辑创作者利用现有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在丰富网络文化内容的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对剪辑类短视频的规制仍显滞后,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认定标准缺乏统一认识,平台治理机制也有待完善。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构建符合数字时代特征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剪辑类短视频的著作权法律定位
(一)作品性质认定
剪辑类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创作形式,其作品性质认定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分析,既要考虑其具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特征,又要关注其是否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在实践中,剪辑类短视频通常以视听作品的形式呈现,通过对原有素材进行剪辑、编排、配音等创作性劳动,形成具有新的审美价值和艺术特征的作品。另外,剪辑类短视频往往涉及多种作品类型的融合,包括电影片段、音乐、文字等多种表现形式,这种复合性特征使其作品性质认定更加复杂,需要在具体个案中综合考量创作者的智力投入程度和作品的整体创作性表达。
(二)独创性要求
剪辑类短视频的独创性要求体现在创作者对素材的选择、处理和重组等环节的创造性劳动中,这种创造性不仅表现在对原有作品的实质性改变,更体现在通过独特的剪辑技巧和艺术处理手法赋予作品新的思想内涵和艺术价值[1]。在判断独创性时,需要重点考察创作者在选材角度、剪辑节奏、画面转场、配乐效果等方面是否形成了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表达方式,而非简单地机械性剪切和拼接。当剪辑者通过自己独特的构思和创意,将分散的素材重新组合成一个具有新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效果的整体时,即可认定其具备独创性。
(三)与汇编作品、改编作品的关系
剪辑类短视频与汇编作品、改编作品存在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创作方式和权利范围两个层面。就创作方式而言,剪辑类短视频虽然也涉及素材的选择和组合,但其创作过程更加注重对原有作品的再创造和艺术加工,不同于汇编作品单纯地系统化整理;而与改编作品相比,剪辑类短视频更强调通过重新剪辑和组合来表达新的艺术意图,而非对原作品情节或者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在权利范围方面,剪辑类短视频创作者对其独特的剪辑方式和艺术处理享有著作权,但这种权利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剪辑创作的边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二、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一)实质性相似判断
在评判剪辑类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实质性相似判断需要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双重标准,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关键核心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剪辑类短视频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应当采用“普通观众标准”,即以普通观众的审美认知和一般注意力水平为判断基准,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比对的方式进行认定。在具体判断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作品的表达要素,包括剪辑视频的节奏把控、场景转换、画面组合、配音配乐等创作性表达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不应将创作思路、题材选择等思想层面的相似性纳入判断范围[2]。
(二)合理使用的判断
剪辑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判断需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的法定情形,并通过“三步检验标准”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应审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特殊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赏析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其次,需要评估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传播的情况下,是否对原作品的市场空间造成实质性挤压;最后,还需要判断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利益和人身权益。
(三)授权使用问题
剪辑类短视频的授权使用需要严格遵循《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的规定,在明确著作权具体权利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利。在剪辑短视频的创作过程中,通常涉及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的使用,因此授权合同的订立需要对相关权利逐一明确。
在授权使用的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权利明确、使用限定的基本原则。授权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具体授权的权利种类、使用方式、授权期限、地域范围、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核心要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规定为授权使用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在短视频平台环境下,创作者还需要特别关注平台服务协议中的授权条款,包括平台默示授权的范围以及对用户作品的再授权规定,确保整个授权链条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难点分析
(一)技术特征带来的认定困境
剪辑类短视频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面临的技术性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片段组合的独创性判断困境,由于短视频创作者通常会选取热门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重新剪辑和组合,这种再创作行为与简单地机械性剪辑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尤其是在使用相同素材的情况下,难以准确判断不同创作者在剪辑手法和艺术处理上的独特性程度;其次是多源素材的权利归属认定困境,现代剪辑作品普遍存在多个素材来源、多重权利主体交织的复杂状况,在素材来源不明确或权利链条断裂的情况下,很难厘清各个权利人的具体权益范围和分配比例;最为棘手的是技术处理的创作性认定难题,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视频剪辑领域的广泛应用,传统的人工创作与智能辅助创作的边界日益模糊,使得创作过程中技术处理环节的创造性贡献难以准确评估,这直接影响了对作品整体独创性的判断。
(二)平台责任认定问题
首先是平台审查义务范围的界定困境,由于短视频平台每日产生海量用户内容,技术审核手段尚不足以准确识别所有剪辑视频中的潜在侵权内容,而人工审核又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压力和效率限制,这使得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始终存在争议;其次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认定难点,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往往存在表述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问题,而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如何在有限时间内准确判断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及如何平衡权利人保护与用户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都构成了实践中的难题;最后是避风港原则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判断平台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时缺乏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剪辑视频具有一定创作性的情况下,平台更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范畴,这导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出现不确定性,增加了平台的合规风险[3]。
四、完善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
健全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机制首先应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规定。一是作品认定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剪辑类短视频的定性存在模糊地带,立法机关应当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剪辑类短视频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法律条文需要对剪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做出量化规定,例如将素材选择的多样性、剪辑技巧的复杂程度、艺术处理的创新性等因素纳入评判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认定依据[4]。同时,针对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新趋势,立法上还应当明确智能技术介入程度与作品独创性认定之间的关系。
二是侵权判断规则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细化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法律规范需要详细列举判断要素,包括剪辑手法的相似度、画面组合的重合度、配乐效果的趋同性等具体指标。对于不同类型的剪辑作品,如新闻类、评论类、娱乐类等,应当分别设置差异化的判断标准。立法上还应当就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做出规定,明确规定剪辑视频中引用原创作品的时长限制、篇幅要求以及署名方式。
三是责任认定制度方面,立法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责任体系。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如故意规避技术措施、批量化剪辑侵权等情形,应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针对平台责任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包括技术预防措施的最低要求、侵权通知的处理期限、用户管理的具体规则等。立法上还应当就举证责任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剪辑创作者预留合理的抗辩空间。对于存在多重授权的情况,应当建立权利人共同赔偿机制,避免出现责任真空或过度赔偿的情形。
(二)司法实践层面
首先,统一裁判标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剪辑类短视频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细化。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建立分类审查机制,根据剪辑视频的类型、用途、传播范围等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判断标准。同时,基层法院在个案裁判中积累的经验与做法,应当及时上报至上级法院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规则。司法机关还应当注重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司法标准的良性互动。
其次,证据规则的完善则应当围绕剪辑类短视频的技术特征展开。法院应当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固定方式,包括公证提存、时间戳认证、区块链存证等多种技术手段的采信标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权利人已经初步证明侵权的情况,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针对跨平台传播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证据互认机制,减少当事人重复举证的负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也需要更加灵活,在必要时允许采取在线保全、远程勘验等方式固定证据。
最后,专业鉴定机制的建立则需要多方协同。各地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著作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培养既懂法律又精通视频剪辑技术的专业人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能够就作品的创作性、侵权比对等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开发针对剪辑类短视频的专业鉴定方法,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鉴定报告的出具应当采用标准化格式,包含详细的技术分析过程和数据支撑。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建立鉴定专家库,吸纳视频制作、数字技术、版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为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智力支持。
(三)行业规范层面
行业标准的建立需立足于短视频产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各大短视频平台联合组建行业自律联盟,共同制定剪辑创作规范和内容审核标准。行业规范应当明确剪辑作品的质量要求,包括最低清晰度标准、音画同步要求、字幕规范等技术指标。针对不同类型的剪辑内容,制定差异化的创作标准,如新闻类内容强调真实性和时效性,评论类内容注重引用规范和观点标注,娱乐类内容关注创意表达和版权合规。行业组织还应当建立作品评级体系,对优质剪辑作品进行推广认证,引导创作者追求精品化发展[5]。
授权机制的完善则应从版权交易的市场化运作入手。短视频平台联合版权方成立专业的版权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授权定价标准和交易规则。版权交易平台应当开发智能化(下转第55页)(上接第52页)的授权工具,实现一键授权、区块链确权等便捷功能。对于热门影视作品的剪辑使用需求,版权方可以推出不同层级的授权方案,满足创作者多样化的使用需求。行业组织还应当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实现版权信息的互联互通,降低授权查询和交易成本。同时制定转授权操作指引,规范二次创作的权利流转。
版权教育的深化则需要多维度推进。行业组织联合高校设立短视频创作者培训基地,开设版权法律、创作技巧、内容运营等专业课程。短视频平台在创作者中心设立版权知识专栏,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优秀创作者受邀担任版权宣传大使,分享合规创作经验,树立行业标杆。行业组织还应当建立创作者信用评价体系,将版权合规表现纳入考核指标,对严重侵权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面向用户群体开展版权普及活动,提升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营造良性的创作生态环境。
结语
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是一个涉及法律适用、技术判定和行业治理的复杂问题,需要立法、司法和行业多方协同发力。本文从法律定位、侵权判定和保护机制等维度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未来的研究方向应当着重关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短视频创作带来的版权挑战,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权利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1] 庞淇.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23.
[2] 周维.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23.
[3] 马锐杰.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23.
[4] 屈家正.论网络短视频中著作权侵权认定及保护路径研究[D].江苏大学,2022.
[5] 祖宇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2.
[作者简介:叶慧敏(1985—),女,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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