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在重建知识原点、确立支柱性原理、拓展学科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文章立足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语境,系统梳理了中国行政法学从“权力本位”到“依法行政”的演进脉络,分析阐释了法治政府、民生行政、行政民主和法益诉讼保护四大支柱性原理的丰富内涵,进而展望了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在外国法移植、“新行政法学”挑战和“后计划时代”法治经验总结等方面的未来发展图景。
关键词:新中华法系 行政法学 依法行政 支柱性原理 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F061.3;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5)02-047-02
引言
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萌芽于清末变法,奠基于民国法制,发轫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繁荣于改革开放新时期。百余年来,在西学东渐、法律移植和本土实践的多重历史语境中,中国行政法学完成了从“权力本位”到“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并在法治政府、民生行政、行政民主和法益保护等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理体系。当代中国行政法学正处于从理论重建到开放创新的关键节点,如何立足本土、面向世界,在知识原点、基本原理和未来走向等方面凝聚共识、深化研究,是摆在中国行政法学人面前的时代课题。
一、中国行政法学知识原点的重建:从“权力本位”到“依法行政”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河中,“官治”与“人治”的思维模式根深蒂固,权力至上、官本位思想是传统中国行政法治的深层基因。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君权神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行政权不受法律约束,行政机关以权力为凭依而非以法律为准绳。清末变法虽引入近代西方行政法治思想,但“权力本位”依然占据统治地位[1]。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法行政”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理念才逐步确立。改革开放以来,依法行政原则获得宪法确认,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受法律约束、行政权力受司法审查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法治政府”取代“人治政府”成为时代主流。
二、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的四大支柱性原理
(一)法治政府原理:厘清行政权与法律的边界
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权不应被视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而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法治政府原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义,其要旨在于明确政府与法律的界限,坚持法律至上,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要求严格区分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边界,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设置、行使范围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另一方面,健全行政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二)民生行政原理:立足中国本土实践的公共利益追求
民生行政原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力图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进人民福祉,彰显了鲜明的民本情怀。行政权的目的在于造福人民,这是中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行政法的灵魂所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民生问题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创新性地提出了“民生行政”理念,强调政府要立足本土国情,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精准施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
(三)行政民主原理:重塑行政决策机制与公众参与途径
行政民主原理立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着眼于构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决策机制,努力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一原理的提出,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正在从传统的“行政控制”思维向“民主行政”理念转型。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传统行政法学偏重于对行政权力的单向控制,忽视了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等机制在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积极回应时代要求,创新性地提出了“行政民主”理念,强调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等环节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等各界意见,健全论证、听证、公示等民主决策程序,拓宽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渠道。
(四)法益诉讼保护原理:拓展行政诉讼功能与司法救济路径
法益诉讼保护原理立足于现代司法正义和权利救济的理念,着眼于构建全面、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传统行政法学中,行政诉讼往往局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整体保护。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基于中国的诉讼实践,提出“法益保护”理念,旨在拓展行政诉讼功能,完善行政司法救济机制[3]。这主要体现在:其一,突破“具体行政行为”的樊篱,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典型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统统纳入诉讼审查范围;其二,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建立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实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建立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和民告官等诉讼类型,丰富诉讼主体,拓宽司法救济渠道。法益诉讼保护原理彰显了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的民本情怀和责任担当,是对传统“官本位”司法理念的扬弃。
三、开放与自主: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的未来图景
(一)外国法移植的反思:兼容并蓄与本土化融合
自晚清西学东渐以来,中国行政法学先后经历了对德日、苏俄和英美行政法理论的移植借鉴,这些域外行政法文明的优秀成果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推动了中国行政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然而,外国法移植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的倾向,忽视了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语境和本土需求,导致一些外来理论和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难以落地生根。近代以来的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进程,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外国法移植的历史。无论是对德日行政法学的师从,还是对前苏联行政法学的借鉴,抑或是对英美行政法学的引介,都在不同程度上丰富和充实了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但另一方面,照搬照抄、食洋不化的倾向也时有发生,背离了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求。未来中国行政法学在继续吸收借鉴域外优秀行政法文明成果的同时,更应立足中国国情,遵循行政法治发展规律,在批判继承和探索创新中实现中西法律文化的交融互鉴、古今智慧的对话融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在外国法移植过程中,必须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照单全收[4];既要虚心学习借鉴,又要批判性吸收转化,做到兼容并蓄又本土化融合,使域外优秀行政法理论和制度经过民族化改造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契合、与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相适应,进而转化为推动新时代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制度资源和理论动力。
(二)“新行政法学”的挑战:开放性知识体系的建构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社会转型升级等因素共同推动了行政环境的深刻变迁,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对传统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了严峻挑战,由此催生了以回应时代需求、重塑学科范式为使命的“新行政法学”。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对传统行政法学知识谱系形成严峻挑战。以数字政府、电子政务、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日益复杂多元,生态文明、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等新型行政事务不断涌现,无不对传统行政组织模式、行政行为方式和行政程序设计提出全新要求。面对“新行政法学”的挑战,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传承既有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吸纳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科技前沿等多学科知识,不断拓宽研究视野、丰富学科内涵,着力构建开放性、动态性、包容性的知识体系,以应对新时代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这就需要我们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看待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在坚持行政法基本原理的同时,积极回应新时代行政实践提出的新课题,不断推进学科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的创新重构,使之既能坚守行政法学的学科底色和理论品格,又能紧跟时代发展的前沿步伐,真正成为指导新时代依法行政实践的理论利器和知识宝库。
(三)“后计划时代”的行政法治经验总结与范式重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行政管理模式也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范式革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全能主义、直接管理、单一主体等传统行政范式逐步让位于市场主导、间接调控、多元共治的新型行政范式,这一转变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寻“后计划时代”行政法治的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规则。计划经济是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期内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保障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行政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由全能主义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由单一主体向多元共治转变[5]。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范式重塑的时代命题。一方面,要全面总结“后计划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的宝贵经验,梳理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制度成果,为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要立足新发展阶段,针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创新行政组织、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重塑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传统范畴,推动行政法治理论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进行政法基本范畴的革新,重构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方法,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新型行政法理论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行政法治的理论指引和制度保障。
结束语
百年来,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它经历了从移植继受到主体建构的转型,实现了从“权力本位”到“依法行政”的跨越,构建了以法治政府、民生行政、行政民主和法益保护为支柱的理论体系。当代中国行政法学正处于从理论重建到开放创新的关键节点,未来须立足本土实践,放眼全球视野,在总结“后计划时代”法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创新研究范式,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智力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新中华法系行政法学必将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基金项目:1.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共建课题“治理现代化征程中乡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发挥与广州实践研究”(2022GZGJ74);2.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教育专项)“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中的功能发挥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2GXJK0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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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志远.论党内法规学与行政法学的融合发展[J].江汉论坛,2024(06):77-82.
[3] 王青斌,金博涵.新时代行政法学的变革与因应——基于2023年学术文献的分析[J].湖湘法学评论,2024,4(02):45-60.
[4] 张泽宇.新时代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的创新发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年会综述[J].行政法学研究,2024(03):108-126.
[5] 王贵松.中国行政法学的涅槃重生[J].法治社会,2023(06):92-106.
[作者简介:刘珺(1979—),女,汉族,广东韶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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