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应然内涵体现在共同富裕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前者涵盖了不同的富裕需求,后者内在解释了共同富裕的多重差异性。要真正解读好共同富裕,应当遵循“制度—理论—实践”递进式逻辑,从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式现代化以及全面依法治国三个语境明确共同富裕的推进重点。在方法论层面,推进共同富裕要以改革发展为底色、以均衡分配为重点、以系统治理为依托,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理性对话。未来,应通过民营经济发展、分配制度改革、文化权益保障、多重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综合作用,实现共同富裕所蕴含的权利保障效能。
关键词: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法治
基金项目: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府奖励制度立法研究”(Qhyb2023-39)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5)01-0042-11
一、引言
自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将“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以来,有关共同富裕的学术研究与治理实践持续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部署,提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1)这意味着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讨论将持续深化。就性质而言,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行动约束,更是一个价值目标。但是,如何充分理解共同富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价值目标与行动约束的互动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规范议题。从现有研究来看,学界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较多且涌现出一些高质量成果,但学科视角集中在经济学、金融学、政治学等领域,研究方法偏好实证检验与数理分析。作为一个政策概念,共同富裕首先是价值层面的规范知识,如果不能充分厘清该词语的基础概念,不仅难以形成一致性的共同富裕理论体系,也难以实现规范与实践的理性对话。同时,有关共同富裕法治建设的研究较为匮乏,现有研究主要从宪法层面解读共同富裕的法价值意蕴,但缺失了其他部门法与共同富裕的结合研究。事实上,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充实这一视角有利于对共同富裕进行整诠式解读,进而在法政策层面讨论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实践面向。因此,本文拟从共同富裕应然内涵的本体论维度出发,在认识论层面结合递进式的制度语境解读共同富裕的作用空间,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实现共同富裕的方法论,进而提出层次清晰的共同富裕实践方案,为共同富裕政策与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共同富裕的应然内涵
(一)共同富裕的概念史考察
共同富裕作为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并非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我国古代文献中已经记录了相关的政治主张与实践。先秦时期的《诗经》在其《大雅·民劳》篇提出“民亦劳止,汔可小康”的感慨与希望。《礼记·礼运》的《大同》一文中,古人就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理想图景:政治上天下为公、选贤举能;社会上孝悌有序、夜不闭户、各有归属;经济上物资充盈、路不拾遗。从历史上看,许多农民起义将打破地主阶级剥削,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作为口号,其中最著名的是太平天国运动“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起义口号。诸多统治者也将施行仁政,改革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作为稳固统治的需要,这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我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孙中山等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主张,相较于封建时期的统治实践有了一定的进步性。
从社会主义发展史来看,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与共产主义思想为更好地理解共同富裕提供了历史养分。比如,托马斯·莫尔在其《乌托邦》一书中构建了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的共同富裕社会,人们平等地享有财产物资、公共服务,无差别地生活。(2)傅立叶、欧文等在此基础上强调社会制度的共同富裕,主张变革私有制,实行公有制,从而消除人与人、城乡之间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将共同富裕置于生产关系理论当中,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法实现共同富裕,因为资本异化及其劳动剥削实质阻碍了工人阶级的财富积累可能,劳动剩余价值只会促成少数人的财富集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增殖及其逐利特性注定社会物质财富的非均衡占有,导致普遍贫困。(3)因此,他将共同富裕视为“两极分化”的对立面,但也没有提出关于共同富裕的直接性看法。但苏俄对共同富裕进行了初步尝试。列宁认为,资本主义通过培养和组织工人来增强其纪律性,同时又通过压制和压迫方式使工人走向退化和贫穷。(4)要通过“实行宏伟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俄罗斯由既贫穷又衰弱的国家变成既强大又富饶的国家”(5)。为此,苏俄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通过提升劳动生产率、发展市场和商业来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乃至发展工人和农民的人格。(6)但农业集体化运动改变了既有的新经济政策思路,使苏俄朝着平均主义方向发展。
就国内而言,共同富裕作为正式提法最早出现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将“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作为农村工作的目标,举措之一是推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该决议进一步指出,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政策的原因是具有“大家都力求或希望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的“共同的利益”。(7)但因国际国内形势持续恶化以及对共同富裕的理解偏差,共同富裕实践没有取得更多的积极进展。直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党中央才开始实践共同富裕,但仍未对共同富裕进行准确定义,只是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目的加以认识。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共同富裕被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有关共同富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愈发深化,阐释共同富裕的内涵、要义等内容的研究增多,各地自主性实践做法推陈出新,为持续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参考。
(二)共同富裕的语义学分析
从文义来看,共同富裕由两个词组成:一是“共同”,《辞海》将其解释为“①属于大家的;彼此都具有的。②大家一起(做):~努力。”二是“富裕”,指(财物)充裕。从英文官方翻译来看,共同富裕被译为“Common Prosperity”,其中,Prosperity除了“富裕”的基本意思,还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繁荣”意涵。因此,共同富裕的内涵不仅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物质富裕,还要实现社会的繁荣发展。事实上,对共同富裕暂且作此理解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因为共同富裕是作为“两极分化”的对立面而出现的。(8)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差距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主要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即便社会财富存量扩大,也并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但共同富裕在本源上是中国政策话语体系的表达,难以在资本主义学术脉络中找到对应概念,有关外语词源考察存在事实上的不可能。不过,共同富裕尚可与西方福利国家等概念进行对比理解。在西方社会,福利国家产生于工业化中的补偿逻辑和政治系统的纳入原则之中(9),前者由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生产关系引发社会分配不公而决定,后者强调契约观念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权利尊崇。尽管福利国家尚可进行细化理解,诸如嵌入式自由主义福利社会、民主社会主义福利社会和其他类型,但其在根本上用物质生活的需要替代人的全部需要而忽视其他发展需要,致使经济与社会处于严重失衡状态。(10)中国的共同富裕理论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的理念,中国的共同富裕在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同富裕内容、共同富裕实现步骤等方面,与西方福利国家存在实质性差异。(11)中国能够坚持依靠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公有制为基础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政治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共同富裕。(12)因此,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应当立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以及共同富裕的具体国情,坚持在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能依法治国语境下,理解好共同富裕的政策与法律内涵。
其次,共同富裕是整体但有差异的生活状态。共同富裕的社会承载着普遍富裕的追求,处于此种社会的全体成员首先能够得到充足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满足其美好生活需要,每个人均能实现富裕的生活水平,同时允许合理差距的存在。(13)有学者将其解读为全民富裕、全面富裕,同时也是共建富裕、渐进富裕。(14)因此,要允许农村和城市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消除两极分化。但消除两极分化并非实行平均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平均主义会抑制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换言之,发展性、共享性、可持续性构成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亦是其必要条件,三者组成整体而不可偏废。(15)而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共同富裕也被解读为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16)因此,共同富裕应当注重整体性基础上的差异性,在整体富裕、区域协调发展和均衡分配三条路径上展开制度建设。(17)
最后,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的统一。(18)共同富裕关涉其他各方面的富裕,尤其是精神富裕。人的生活需要具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属性,导致共同富裕是二种属性的统一物,推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能人为撇除物质成分而进行抽象思考。(19)因为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是构成人类社会生产实践的基本形式之一,虽然二者并非完全同步进行,但精神生产解决了精神文化产品供给问题,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起点和基石。(20)共同富裕的最高形态是人自身所要达到的最高理想发展状态。(21)要实现精神富裕,应当从整体视角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展开建设安排。(22)也就是说,共同富裕内含了物质财富、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资源以及环境权利等六个层面的富裕。
三、共同富裕的规范语境
物质利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群众创造历史活动所需要的“激情”和“热情”并非由某种空洞抽象的思想唤起的,而是由追求自己的实际利益唤起的。(23)讨论共同富裕的动因及内涵,需要结合人民诉求及中国社会形势予以论证。具体来说,共同富裕源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性,需要法治对其进行固定和发展,三者构成了“制度—理论—实践”的逻辑关系。
(一)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下的共同富裕
正式提出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官方说法,最早见于邓小平理论。但事实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已有关于共同富裕的初步论证,他们认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4)。他们将“每个人”视为自由生活的享有者,而这个联合体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劳动也不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是人们享受生活的方式。因此,这一论述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一个“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是物质富裕、精神富裕的。依据列宁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的提法,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阶形态,自然也是富裕的。斯大林也指出,社会主义并非要大家保持贫困状态,而是通过消灭贫困," 使社会全体成员过上富裕和文明的生活。(25) “在这个新的、更好的社会里不应该有穷有富,大家都应该做工。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应该归一小撮富人享受,应该归全体劳动者享受。”(26)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将发展经济、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径。衡量政策实践对错与否的标准,需要聚焦于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人民富裕生活、助推国家兴旺发达的作用。(27) 40余年的发展成就证明,我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创造了独特的发展模式。但这远远不够,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实现共同富裕的诸多障碍。“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8)这意味着应当牢牢把握住经济社会发展这个根本,推进生产力持续提高,努力实现社会主义。
(二)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是近年来政治思想理论的创新内容,生动阐释了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早在1954年,毛泽东就提出了实现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但由于当时我国面临严峻的国际环境,国内并未对现代化理论展开深入研究,对于现代化的认识也仅是从农业国转为工业国,改善人民生活。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深刻认识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方式。“没有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29)邓小平在1983年提出了“中国式的现代化”概念,但没有进行详细论证。此后,现代化建设被反复提及,但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理论。不过,《中国共产党章程》和1982年《宪法》均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奋斗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处于至关重要的转型期,对中国式现代化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认为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有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是基于基本国情和制度特色的中国实践。现代化呈现出世俗化、个体化、分工化、专门化等基本特征,在政治上遵循人民主权及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思路,在经济上是生产方式变革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在文化上是教育水平与个人文化权利的充分发展。(30)但现代化所依存的市场经济、自由主义、政治模式、法律制度等存在内源性差异,理解现代化应当摆脱“价值唯一”“价值强制”的思路,遵循本土社会规则演变的切实需求。中国作为后发型国家,应当聚焦于自身体制机制问题,将人口发展、共同富裕、物质精神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和平发展一并考量。尤其是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富裕的,而且是属于全体国人的实践目标,推动我国从实现温饱到实现总体小康,再到实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积累了独特的贫困治理经验。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追求物质丰富的现代化窠臼,对整体发展、贫富悬殊、社会正义等问题给予充分重视。这意味着要将共同富裕统筹在现代化视域下,继续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增加人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需求。为此,党中央确立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的战略安排。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是解读中国国家治理、实现民族复兴的理论基础。
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推进共同富裕,还应当考虑到影响共同富裕的外部因素。现代化是内源性的,本土的现代化动因及其实践形成相对独立的系统,但现代化价值之于域外则产生一定的规范效力,使现代化内涵更加丰富。比如,全球性或地区性政府间活动、地区性武装冲突、双边或多边经济贸易争端、全球价值链与供应链摩擦、全球突发事件等,都使对冲乃至消解现代化风险至关重要。而这些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以西方国家主导的现代化价值观被无差别地使用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而产生制度以及规则上的“水土不服”。目前,发展中国家凭借自身现代化的成果展示与模式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西方现代化的“神圣”地位。中国实现共同富裕要充分理解各类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基本逻辑及其行动思路,积极融入全球化及国际社会治理实践,形成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良好国际环境,推进共同富裕价值的不断传播。
(三)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共同富裕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应然模式,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公共权力的功能定位,不仅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申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在法治轨道上予以推进,统一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将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而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四个维度之一,在规范层面承载着国家政策以及《宪法》发展的双重目标(31),具有调整国家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规范效力,因此,应当将推进共同富裕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下。
从实践角度而言,共同富裕属于政党政策以及国家公共政策范畴。相较于国家法律规范,公共政策并非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责任的确定性规范,而是具有较大的变动性、灵活性。共同富裕这一政策范畴的广泛性,致使共同富裕本体论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共同富裕可以被转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实践,而非特定某一领域。因此,以法治视角看待共同富裕,需要健全共同富裕政策法治化的生成机制,明确基本权利的价值指向及国家机关的职责,确保共同富裕进程的稳定性。
事实上,共同富裕在宪法上的表述归结起来就是自由权与平等权的实现问题(32),更应当以法治化方式塑造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机制,将共同富裕内嵌于社会分配法律体系之中,保障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社会竞争秩序。但是,共同富裕还是关于社会财富资源的合理配置的追求,需要最大限度稳定各阶层、各群体合法财产利益的基本预期,避免不正确解读和执行共同富裕政策损害社会主体的财富安全感。(33)因此,共同富裕的权利主体应当合理介入到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场域,在上述领域加强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厚植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事业的法治土壤,以良法善治推进共同富裕。同时,共同富裕的权利价值还要求强化实施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政策司法化,适时颁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一共同富裕案例裁判梳理思路和规则适用,以司法审判方式解决共同富裕纠纷。
此外,全面依法治国还要求形成完善的共同富裕党内法规体系,后者与国家法律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的主要作用是重构政治生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担纲者”。(34)党内法规主要侧重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强化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权力约束,而实现共同富裕离不开党的领导,更离不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执行。应通过健全有关共同富裕的党内法规与政策体系,提升党的决策能力、执行能力、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党推进共同富裕的政治优势。
四、共同富裕的实然方法
方法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所谓方法,就是以对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来改变世界和达到人的目的的方式。(35)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历程中,每次方法论变革都解决了对应时期的主要理论困难,推动了社会实践的发展。(36)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40余年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探索、应用、形成新方法论的过程,进而解决了许多国家建设问题。事实上,中国存在之本在于其“变化”的方法论文明思维。(37)新时期的国情持续发生变化,应当遵循科学思维持续推进实践哲学创新,重点运用发展论、矛盾论以及系统论来解决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梗阻。
(一)实现共同富裕应以改革发展为底色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38)从社会历史性角度来看,事物发展是相对的,某一时期的上层建筑是由其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实现共同富裕应当坚持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要以回应性姿态根据实践诉求的发展变化,在完善发展观念、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式基础上推进实践创新,处理好历史变动性和实践合理性的互动关系。(39)发展论关注到“现实的人”,重视人的实践过程,尊重人民的物质生产以及政治实践活动。(40)在此基础上,应以尊重客观规律且求真务实的思想认识,以此推进共同富裕的动态建设,而这种发展动态性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在宏观层面,中国对小康社会与共同富裕的理解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提出“小康之家”,并指出“小康之家”是“中国式的现代化”。党的十三大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标准,以自身和发达国家作为参考,提出“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三步走”战略。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经济发展和国内生产总值翻番目标,以及明确了“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时间表。党的十六大将现代化目标进行提升,指出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更高要求,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历史难题。 在2021年消除绝对贫困后,党的二十大提出新的“两步走”现代化建设战略。上述历程表明,共同富裕首先表现为目标和实践的逐渐调整,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理解也逐渐深化。
从微观角度来看,共同富裕的动态性表现之一为脱贫标准的逐步提高。中国扶贫标准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1986年开始,我国制定了第一个扶贫标准,即以每人每日2100大卡热量的最低营养需求为基准进行测算,扶贫标准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06元/年,对应的贫困人口数为1.25亿。(2)自2001年开始,国家将扶贫标准调整为625元/年,并将农民人均纯收入865元/年确定为低收入标准,对应人口为4007万。(3)从2011年开始,国家将农民人均生活水平2300元/年(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扶贫标准,贫困人口扩大到了16567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7.2%;并允许14个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扶贫标准。(41)脱贫攻坚政策实施以来,中国贫困人口的识别和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与以往扶贫标准相比更加全面,更加尊重人之尊严与自我发展需求。事实上,扶贫标准提高的重要原因在于劳动效率和劳动报酬率的提高,工资性收入有所增加。适时提高扶贫标准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确认,也是吸引人民参与和推动改革开放持续深化的重要动力。
(二)实现共同富裕以均衡分配为重点
实现温饱与一定财富积累是个人及其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力;反过来说,财富持有量的多寡是个人乃至家庭地位和话语权的象征。纵观人类发展史,从原始部落时代的食物储存量,到封建时代土地、财物占有量,再到近代以来历次工业革命的产生动因,直至当代资本、不动产、动产的规模,都成为了人类追求富裕的激励因素。这种观念下的物质财富增量更多的意义是对个人而言的,尤其是对富裕阶层而言的。然而,资本收益率远远大于劳动报酬率的经济事实造就了自18世纪以来贫富差距愈发扩大的社会现象,导致无产者与有产者之间的深刻矛盾,并长期影响着国家公共政策。(42)因此,如何改革社会分配制度,确保社会中不同群体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财富,是推进共同富裕面临的首要问题。
当然,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也催生人类的其他欲望。作为从原始社会进化发展而来的人类,时至今日仍面临诸多的威胁。霍布斯、卢梭等政治哲学先贤们都曾提出,政治契约出现前的社会充满了战争与杀戮,人们时刻生活在不安当中,忍受着饥饿与屠杀的风险。国家作为政治契约的执行机构,其宗旨和使命就是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展权意味着在满足基本生命、生理需求上,谋求其他更高的发展利益。然而,生存权保障的政策目标仍然未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实现。相反,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以及近年来全球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不利影响,全球范围内贫富差距有增无减,全球收入排名前1%的人群占据的收入份额从1981年的16.9%增长至2020年的19.3%。瑞士信贷《全球财富报告2021》显示,全球财富不平等问题极其严重,2020年全球12.2%的人口坐拥84.9%的财富。另有研究显示,1980至2011年间,世界范围内劳动所得份额从64%下降到了59%,且仍然呈持续下降趋势,而资本收入份额仍在上升。(43)
遵循《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中国提前10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44),这在整体意义上解决了国人的生存权问题。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以环境污染、城乡发展差距为代价,导致现阶段贫富差距仍在较高水平。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数据,全国仍有6600多万人被统计为低收入人口,占总人口的4.7%,包括低保对象近、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防止返贫人口以及其他纳入监测范围的低收入人口。(45)按照《2023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全国居民按照收入五等份分组,低收入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8601.1元,人均月收入仅717元;中间偏下收入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302.7元,人均月收入仅为1609元;其余组别的人均月收入分别为2550元、3950元、7510元。(46)可见,提高居民收入依然是基础性工作。
当然,实现共同富裕应以确保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为重点,但并非唯一内容。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五大文明协调发展的战略定位,为解读共同富裕的作用方向提供了思路。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非简单的物质充裕。这不仅是对中产阶层以上群体以及相对发达地区而言,还是对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而言的。换言之,共同富裕指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环境治理与环境正义矫正、经济发展协同性等现实需求,力求在物质均衡的基础上,实现其他文明的内部结构均衡,乃至所有文明在内的整体结构均衡。
(三)实现共同富裕以系统治理为依托
现代国家治理具有综合性、复杂性,需要妥善对冲、消解治理风险。如前所述,共同富裕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包括生态、社会、政治等多方面,面临着多重复杂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还面临着诸多外部不确定性、突发性因素。近年来,全球“黑天鹅”事件频发、公共卫生危机增多、局部战争威胁扩大,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危机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更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政治竞争传递至全球大多数国家。对我国而言,突发因素不仅会在短期内阻碍共同富裕进程,甚至会导致共同富裕的施政重点与目标方向发生变化。比如,近年来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滞缓,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部分居民收入也有所降低。这表明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关涉诸多环节与系统的综合性过程,也只有以全面治理的思维才能积极应对系统风险的潜在威胁。
事实上,人类社会乃至自然系统中的各要素、各因素、各领域、各环节均是按照自身的逻辑定位有效运转的;各系统或按照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或按照系统之间关系而普遍联系、辩证运动的,从而推动社会不断发展。(47)解决共同富裕这一根本性的发展问题应当从优化系统结构入手,持续推进经济结构升级以及相应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优化,同时推进整体制度结构的优化。(48)应当以全国经济发展方向的优化为契机,促进以房地产为支柱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调整,革新以土地财政为特征的地方财政体制,增强地方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其他方面,强化常态化和突发性事件的物资供应与保障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与健康权利,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体制机制的优化升级。此外,从方法论角度而言,现代社会基于专业分工而组织起的网状治理结构,可以有效抵御风险的侵扰,当然可能作为风险传导的链条而加以扩散。而共同富裕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乡村治理、环境治理各方面,坚持系统思维促进共同富裕,要强化共同富裕建设风险的应对机制,全面优化上述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体制机制,以协调性行动凝聚发展力量。
五、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共同富裕既是规范目标,又是实践诉求;既体现了政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又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价值指向。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充分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共同富裕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遵循改革发展、均衡分配与系统治理之方法论思维,未来共同富裕应当在基础路径、核心路径、目标路径优化基础上,重视补充性路径和保障性路径的作用和要求。
(一)基础路径:民营经济发展与权利保障
经济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由于中美贸易战、地区安全局势恶化、局部战争以及国内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同比不高态势等多重影响,导致我国共同富裕基础有待夯实。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掌握了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获取了超额垄断的利润,拿走了较多的社会财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已经放开,应该优化国有企业领域,持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这既是调整公共权利介入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资本促进共同富裕的应然路径。
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公共利益属性,民营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更加注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通过灵活性的管理机制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快速适应市场供求关系变化。(49)同时,民营经济对于吸纳就业、贡献税收、增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要求遏制经济特权,保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地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要求保护经营自主权、私有财产权等。(50)因此,要大力推进初次分配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持续完善民事法律规范,持续规范劳动法律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优化国有企业参与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和机制基础上,提高国有资本效益、促进国家财富增殖扩量。加强对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民营经济保护立法工作,扩大经济增量,做大国民财富的“蛋糕”。
此外,应当进一步健全劳动者权利保护力度。“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51)人民可以凭借自己的知识、才能乃至体力获得经济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生活。政府应当承担起我国《宪法》中受教育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职责,通过完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劳动纠纷裁决等制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畅通向上流通通道,为个人发展提供更多致富机会。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获得应然收入及休息休假权利。
(二)核心路径:分配制度改革与第三次分配
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这得益于改革开放对经济自由和市场自由的解禁,使得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获得不同收入,因而拉大了收入差距,而资本因素成为导致这一社会状态的重要因素。当收入差异被资本化,社会主体的资本优势将会迅速放大,加剧贫富分化程度,因而需要在制度层面避免先富者过度资本化。(52)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但倘若分配正义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导致引发制度失灵的非均衡状态。
共同富裕是共同体的意志体现,因而共同富裕不应当被理解为少数人的富裕,更不是已被证伪的平均主义。现阶段,要确保共同富裕的实现,应当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但应当避免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改革滑向平均主义的深渊。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从拓展居民收入增长渠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再分配机制等层面部署了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因此,要持续完善再分配领域的法治建设:一是要推进财税法治建设,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持续健全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转移支付法》,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作用。三是要推进《慈善法》及其配套的税收法律完善工作,推进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吸引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在引导其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帮扶弱势群体。四是共同富裕还关涉公共服务均等化、反歧视等基本权利以及环境治理等方面,立法机关应当推进上述领域法律的修改完善,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为避免再分配制度的“过度福利”或者“泛福利化”,应当建立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避免盲目的“福利赶超”。(53)
(三)目标路径:文化权利实现与精神富裕
在物质共同富裕基础上实现精神生产及其需求,是中国式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宪法》序言将“精神文明”作为发展目标之一,不仅明确了公民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第19条)、公民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第47条);还明确了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第15条)、发展文化事业与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的义务(第22条),进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24条);同时兼顾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权利(第4、119、122条)和妇女文化平等权(第48条)。但从供给端来看,精神产品供给既不能满足个性化精神需求,也不能充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从消费端来看,多数公民没有充分的消费能力。因此,应当在遵循上述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变化形势,发展具有针对性、普遍性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一方面,解决精神文化生产与精神需求错位问题。精神文化生产既包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生产活动,比如短视频、电影、电视剧、歌剧、舞剧创作等;也包括传承文化与塑造价值观的生产活动,诸如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国家文化公园等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目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精神生产活动面临文化产品质量不高、无法回应公民的普遍性与个性化需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公民精神文化权利保障为核心,提升公民自由创作的制度空间,利用市场机制筛选优质文化内容。但要强化精神文化生产和精神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引导市场形成正确的精神文化生产观,防范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推动各类精神产品交换平台特别是网络平台不断丰富创新,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54)
另一方面,精神生活分配正义是社会正义秩序的延伸,为此应当关注“最不利”群体的精神需求。一是要推进已经全面消除贫困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持续加大对这类地区的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完善文化基础设施、提升信息网络通达度等方式为当地居民提供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机会和条件,扩展扶贫内涵。二是少数民族地区面临传统精神文化产品消亡、现代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局,因而要继续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保护与文化创新。这就要求国家承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职责,创新文化形式,开发文化产品,捍卫少数族群的文化基因与精神图腾。三是要关注妇女儿童老人的文化发展权益。妇女儿童文化权益保障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但仍然精神产品不优、获得性可及性较差等精神分配短缺局面。同时,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权益是不可回避的任务。国家应当出台针对上述人群的文化事业与产业鼓励政策,积极引导市场开发优质的、服务于妇儿童老年人的文学艺术产品,并适时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四)补充路径:多重协调发展与均衡分配
其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地理区位与资源等先天条件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人口、交通等差异,区域间发展不协调甚至巨大差距成为制约横向实现共同富裕的障碍。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明确各区域发展任务和重点,推进城镇协调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相结合,通过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在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方面实现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确定了区域协调的整体框架,目的在于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有序的流动。此外,区域协调还体现在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区域合作、健全区际利益补偿、优化区域互助等方面。因此,我国要继续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具体区域协作战略与规划,补强区域发展短板,促进高质量发展。
其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协调。推进乡村振兴,首先要处理好其与粮食安全、产业发展、基层治理、生态保护、城镇化等事项的单一或多重交叉关系,健全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的乡村法律规范体系,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55)其次,要持续推进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的目的在于释放人口、产业需求,提升劳动生产水平,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外来人口的市民化,重视城镇居民的生存权益与发展权益,实现城市权利。最后,应当建立城乡融合发展机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村为工业化、现代化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资金、土地等要素的供给,有力支撑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由于城乡户籍制度以及行政管理重点的差异,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尤其是东部与其他地区的乡村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实现乡村振兴的前提是破除阻碍协调发展的制度障碍,优化公共资源布局及其质量,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从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其三,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发展环境利益。环境作为人类文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支撑性作用。共同富裕不仅仅是指硬件层面的物质充裕、居有定所,还体现在生存环境上的改善、健康甚至美丽,这也是对公民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因此,应当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高度,坚持系统思维,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实现节能减排,推进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以高品质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还要推进绿色发展,推进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支持资源要素的市场交易行为,促进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还应当重视环境区域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实现,进一步推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植树造林体制,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和纵向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路径:体制机制改革与服务定位
坚持问题导向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基点,也是推进机构改革的原则遵循。(56)共同富裕是中国2035年远景规划目标与2050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为确保顺利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全面优化政策与法律执行保障机制。
其一,建立健全中央层面的共同富裕协调工作机制。随着近年来党和国家机构的两次优化调整,党中央建立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全面深化改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财经、外事工作四个委员会;新组建了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在2023年,党中央组建了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科技委员会,组建了中央社会工作部等机构,强化党中央对于重要领域的管理能力,对于提升共同富裕治理效能的意义重大。目前,中央财经委员会具有承担共同富裕顶层设计的职能,但尚未建立专门化的组织机构机制,这和共同富裕涵盖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密切相关。正是由于共同富裕范围的模糊性、涉及部门的广泛性,更应该建立中央层面的共同富裕协调机制,以便开展共同富裕顶层设计以及具体落实的推进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的财政保障程序机制建设,明确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执行共同富裕事务职能部门的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保障共同富裕政策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二,推进共同富裕执行机构改革与编制优化工作。自2012年以来的三次国家机构改革,都遵循了优化共同富裕治理机制的基本思路。比如,为了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1年被调整为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完成消除绝对贫困目标后,2023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在其他事项上,中央和地方展开了促进市场要素发展的管理体制改革,于2019年重组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下属单位;2023年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地位和职责进一步凸显。未来还应当以完善共同富裕决策与执行机制为目标,以功能主义立场与结果为导向的机构改革,理顺政府执行、政府监管、市场自由等共同富裕基本关系。
其三,激发地方关于共同富裕试点与改革的自主性。中国分权化与市场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将地方政府从封闭性自主中释放出来,逐渐向市场引导与中央适度控制的约束性自主转变,进而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57)地方作为具有自主权的治理主体,对待共同富裕有着差异化的实践经验和政策选择。全国唯一一个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不仅进行了政务服务集成改革,以数字化技术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其所属地区还以经济发展为目标,推进机构编制资源整合,减少行政支出。这些都为推进地方共同富裕执行保障机制提供了参考。因此,党中央应当在坚持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积极性”条款的基础上,选择不同地区开展共同富裕试点工作,将个性化的地方实践成果经过正当程序筛选为统一规则,以此提升共同富裕政策供给以及法律规则制定的数量与质量。
六、结语
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共同富裕,其未来走向不仅有赖于党和国家政策的规范指引,也有赖于决策者对传统共同富裕思想的有效理解与有益筛选,更有赖于共同富裕的当下语境与现实条件。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及其各项制度安排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框架性机制,任何地方与中央实践都应当在此空间内进行。在中国式现代化契机下推进共同富裕,面临理顺改革与法治的互动关系,在坚持改革发展基础上实现均衡分配,以系统治理思维调节共同富裕治理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当然,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是物质共同富裕,没有物质上的富裕,就不可能实现精神上的富裕以及其他目标。因此,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有两个核心点:一是需要以国民经济发展与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二是必须以畅通的政策执行机制来保障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如此才能将共同富裕的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
注释:
(1)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2) 宗开宝:《共同富裕论:思想理论与实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0页。
(3) 包炜杰:《马克思主义整体性视域下共同富裕的三重阐释路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4年第1期。
(4)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4页。
(5)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6)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70—571页。
(8) 程恩富、刘伟:《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解读与实践剖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9) 刘芳:《福利国家发展的系统逻辑——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中的福利国家及其危机》,《社会学评论》2023年第6期。
(10) 沈斐:《“美好生活”与“共同富裕”的新时代内涵——基于西方民主社会主义经验教训的分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1期。
(11) 王岩、谷丁:《当代中国共同富裕对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质性超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3年第1期。
(12) 王禹澔:《共同富裕与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对西方减贫理论的超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13) 李军鹏:《共同富裕:概念辨析、百年探索与现代化目标》,《改革》2021年第10期。
(14) 燕连福、王亚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核心内涵、基本遵循与发展路径》,《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15) 郁建兴、任杰:《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3期。
(16) 袁家军:《忠实践行“八八战略”" 奋力打造“重要窗口”" 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日报》2021年7月19日。
(17) 张守文:《共同富裕:经济路径与法治保障》,《法治研究》2022年第5期。
(18) 刘俊显、张崇旺:《中国式现代化赋能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生成逻辑和当代实践》,《学术探索》2023年第4期。
(19) 廖小琴:《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整体性推进》,《中州学刊》2024年第4期。
(20) 阮一帆、明月:《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与实践理路》,《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3期。
(21) 蒋永穆、豆小磊:《共同富裕思想:演进历程、现实意蕴及路径选择》,《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22) 李梦云、余其安:《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路向》,《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23) 赵家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形成过程及系统论证》,《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25) 《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7页。
(26) 《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2页。
(2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28)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116页。
(2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30) 任剑涛:《从现代化的规范含义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江汉论坛》2023年第1期。
(31) 郑鹏、曹振:《分配正义的时代意蕴与实践向度——基于共同富裕视角的展开》,《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32) 范进学:《“共同富裕”的宪法表达:自由平等共享与法治国》,《交大法学》2022年第6期。
(33) 刘磊:《共同富裕的宪法共识:代际对话与规范内涵》,《中外法学》2023年第6期。
(34) 陈柏峰:《党内法规的功用和定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35) 邱耕田、王丹:《中国四十年发展之发展哲学沉思》,《哲学研究》2018年第11期。
(36) 李佃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三次方法论变革及其意义》,《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1期。
(37) 赵汀阳:《作为方法论的中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45—246页。
(39) 胡振平:《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意蕴》,《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2期。
(40) 祝佳兴、刘占祥:《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唯物史观意蕴——基于马克思“现实的人”理论》,《重庆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
(41) 韩俊:《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问题的分析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8期。
(42) [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43) 《全球贫富差距扩大背景下更要分好蛋糕》,《济南日报》2021年12月17日。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人民日报》2021年4月7日。
(45) 柳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聚焦做好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工作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中国社会报》2023年10月26日。
(46) 付凌晖、叶礼奇:《2023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23年版,第169页。
(47) 李红松:《五大发展理念的方法论意蕴》,《系统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
(48) 张东:《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创新》,《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49) 周文、白佶:《民营经济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社会科学研究》2023年第6期。
(50) 张翔:《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互诠——“经济宪法”的视角》,《交大法学》2022年第6期。
(51)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501页。
(52) 邵六益:《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政法逻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53) 常庆欣、王腾:《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如何避免福利陷阱?》,《上海经济研究》2024年第4期。
(54) 曹洪军、周胜艳:《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样态及现实进路——基于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的分析》,《科学社会主义》2024年第2期。
(55) 曹振:《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路径——基于S省L市的实证分析》,《安徽乡村振兴研究》2024年第2期。
(56) 杨开峰、郑连虎、田小龙:《理解新一轮机构改革:锚定中国式现代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
(57) 陈霞、王彩波:《嵌入式自主: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方政府治理转型——以国家自主性理论为视角》,《江汉论坛》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曹振,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海南海口,570228。
(责任编辑 陈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