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问题的研究轨迹与趋势

2025-02-24 00:00:00高金娣高科学
河南科技 2025年1期
关键词:发明专利人工智能

摘 要:【目的】随着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已成为专利法亟须正视的课题。本研究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轨迹与趋势进行分析,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制度的设计提供建议。【方法】本研究基于文献研究法,聚焦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生成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生成发明专利保护制度设计等主题,围绕学界观点进行系统性比较和分析。【结果】未来人工智能应被赋予法律主体身份,同时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给予专利法保护、认可其可专利性,并按照民商法约定优先原则进行权益分配,采用多元的制度设计促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健康发展。【结论】要充分发挥专利法的产业之法、创新之法的制度功能,完善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相关的专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注重科技伦理安全,消解人工智能技术的潜在危害。

关键词:人工智能;发明;专利

中图分类号:DF523.2" " "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5)01-0140-08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5.01.028

Research Track and Trend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Inventions and Patents

GAO Jindi GAO Kexue

(Law School/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7, China)

Abstract:[Purpos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eep learning and other technologies,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inventions and cre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utomatic generation,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ion inventions have become an urgent issue in patent law. By analyzing the track and trend of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this study provides suggestions for the design of the patent system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inventions. [Methods]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egal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legitimacy of patent protection for generative inventions, the patentability of generative inventions, the attribution of rights to generative inventions, and the design of patent protection system for generative inventions, so as to systematically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views of academic circles. [Findings] In the futur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hould be endowed with the status of legal subject, and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give patent law protec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inventions and recognize their patentability. And it is needed to distribu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ccording to the priority principle agreed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adopt multiple system design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inventions. [Conclusions]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of the industrial law and the innovation law of the patent law, make arrangements for the patent system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dhere to people-oriented, promote industr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ay attention to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s and safety, and eliminate the potential harm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Key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s; patent

收稿日期:2024-12-16

基金项目:2023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生教育类)(2023SJGLX047Y);2024年度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本科教育类)(2024SJGLX0400);2023年度中原工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G202322)。

作者简介:高金娣(1979—),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高科学(2001—),男,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0 引言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随着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多,打破了以往发明创造仅来自自然人的传统认知。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塞勒创造出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发明了分形食品容器与能够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灯,但当斯蒂芬·塞勒于2019—2021年向英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及韩国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提出以上两件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申请时,却被各部门以人工智能不具备发明人资格为由驳回。然而,2021年7月28日,南非知识产权局对斯蒂芬·塞勒以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授予了专利权。同年7月30日,澳大利亚以机器人可以被描述为发明人为由肯定了其发明专利申请。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较大的分歧。无论是专利客体的适格性还是权利主体认定问题,都给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亟须深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所涉及的专利问题。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的专利制度,已成为推进专利制度现代化的迫切任务。本研究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问题的研究轨迹,并提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问题的展望,以期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1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对于人工智能在法律地位上的主体资格,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多数学者持否定说。肯定说的代表有金东寒、陈吉栋、张玉洁等学者,主张基于人工智能自主性和社会化程度,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否定说的代表为吴汉东、刘友华、吴习彧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发明的产物,在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上一直保持着明确的界限,不能随意跨越。折中说的代表为袁曾,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

1.1 肯定说

金东寒[1]认为,在法律系统的发展历程中,法律主体的范畴已逐步从自然人扩展至法人及各类组织。鉴于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智能机器人展现出日益增强的智能水平,其与人类的差异有望逐渐缩减。未来可能出现配备生物大脑的机器人,其神经元数量甚至能与人类大脑相匹敌。在此背景下,可探索采取法律人格拟制的策略,即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从而使其能够合法地融入并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

陈吉栋[2]认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更多源自法律政策的考量,而非逻辑上的必然归宿。他建议以实定法解释论为基础,借助拟制的法律技术手段,在特定情境下,将人工智能视为民事主体,旨在为应对并引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主体基础。

张玉洁[3]认为,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基于自主性、社会化优势,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的便利。作为回应,人类应承认并保护人工智能的安全,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必要的权利。承认并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权利发展的内在规律。

1.2 否定说

吴汉东[4]指出,机器人在模拟与延伸“人类智能”的过程中,展现出了相当的智性。然而,它们并不具备人类的心性与灵性特质,不应将机器人与拥有“人类智慧”的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合体相混淆。换言之,机器人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亦有别于那些由自然人组成、具有独立意志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将机器人视作拟制之人并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理上有待商榷。

吴习彧[5]认为,通过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来解释其行为效力是没有必要的。“权利”及“责任”的内涵只有人类才能真正理解,机器不能理解规则,只能被设计为遵守规则。因此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过法律影响机器背后的人的行为,以此来解决人工智能发展中带来的问题。

杨立新[6]认为,智能机器人在民法上界定为人工类人格,它们确实蕴含了自然人格中的某些要素,但本质上仍归属于物的范畴,需受人的支配与控制。因此,智能机器人被视为民法的客体,而非民事主体。

曹新明等[7]指出,将人工智能视为发明人、作者乃至专利权人的做法,既违背了知识产权法主体制度的基石,也与法律的伦理原则相悖。不论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如何提升,其只能被认定为发明的工具,而非主体。

1.3 折中说

袁曾[8]认为,鉴于人工智能已展现出自主行动的能力,其法律地位应被重新审视,赋予其法律上的人格认定,即承认其享有法律权利并需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这种新型的法律人格构建,与既有的自然人法律主体及现有的拟制法人,在本质属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由于人工智能在承担后果的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应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人格。即使人工智能发展到具备自我意志的阶段,其构造和生产方式与人类仍存在根本性差异,故应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和侵权责任体系。

综上,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持肯定说的学者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持乐观态度,集中从法律发展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论证。持否定说的学者则受制于当前技术的发展和“人类中心主义”文化的影响,集中从学理的角度进行论证,充分反映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与传统的法律主体资格理论之间的碰撞和冲突。持折中说的学者既不否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也不承认其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资格。折中说的理论价值在于为人工智能划定了权利边界,同时构建了降低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制度框架。本研究认为,步入智能时代,科技日新月异,法律体系亟待革新以契合时代的步伐,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身份是合理且迫切的议题。法律应适时接纳人工智能作为法定实体,以顺应时代演进的需求。学者们需要秉持科学理性的视角,探索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期待人工智能的智慧与法的理性在智能时代相得益彰。人工智能的潜力尚未完全发掘,其将迈向更高层次的智能,并逐渐被赋予法律主体身份。

2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应该纳入专利法保护,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主要基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制度价值,主张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作为科技进步的成果,理应受到现行专利法的有效保护;而否定说主要以对现行专利制度带来的挑战为出发点,认为若将其生成发明列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会脱离专利法的立法初衷,扰乱市场秩序。

2.1 肯定说

刘瑛等[9]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获得专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及获得专利保护的理论基础等3个角度论证了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保护的正当性。从保护模式来看,相较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与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专利保护模式被视为最优选择。该模式不仅能充分展现新技术的社会价值,还能有效促进技术的传播、改进与发展。从现实需求来看,一方面,人工智能发展推动专利权客体扩张,专利客体范围应当顺应技术潮流而扩大。另一方面,只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同样予以专利保护,方能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与人类发明创造的动态平衡。从获得专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来看,财产权劳动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仍然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获得专利保护提供正当性基础。

Fraser[10]提出,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以专利权,不仅能够拓宽专利保护的边界,还能为创新活动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进而推动更多创新成果的涌现,从而造福整个社会。在发明创造的进程中,人工智能有时会成为实现特定发明的关键工具,尤其是当所需处理的数据复杂度和计算量远超出人类认知的极限时。

2.2 否定说

Landes等[11]指出,计算机软件行业早期已经凭借着“先行者优势”获得了充分的激励,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不用再提供特别保护,否则会扰乱市场秩序。

Khoury[12]认为,鉴于专利法的宗旨在于捍卫自然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人工智能所创造的发明,并未直接反映人类的智慧。因此,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并不适宜。

Abbott[13]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保护会限制自然发明人的创新空间,进而引发人类创造思维的僵化。

综上,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以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看待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认为对其进行专利保护是符合市场规律且必要的,对技术的人格属性过度强调会对技术革新造成阻碍。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非人主体产生的发明创造不能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归入公有领域即可,不然会打击人类发明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目前,肯定说是学界的主流观点。本研究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认识的深入,专利制度需要逐步适应这些变化,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给予专利法保护。

3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是其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必要前提。需明确的是,专利制度并不对所有类型的发明创造都提供保护,只有当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所设定的权利客体标准时,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才有可能获得保护。在现行的专利制度框架下,一项技术成果如果想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发明创造”的属性,归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范畴之内,并同时满足专利授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3.1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具备“发明创造”属性

学界大多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具备“发明创造”属性持肯定观点。杨利华[14]结合专利制度中“发明”和“技术方案”的基本概念,指出现行法律条文中有关“发明创造”的概念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化描述,从未有过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要求。“专利法仅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观点,显然受到了专利制度初创时期个人激励主义理论的影响。实践当中,发明创造认定标准已由主观向客观演变。例如,1952年的《美国专利法》已经明确规定:“发明之可专利性不受完成方式之影响。”技术成果是否构成“发明创造”不再受限于是否包含人类智慧因素。对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即便它们纯粹是机器遵循既定程序多次迭代运算的产物,未直接反映人类发明者的创造性努力,也并未显著凝聚大量的人类智慧的投入,只要这些方案在客观层面上展现出了发明的典型特征与外在形态,那么依据专利权客体的界定标准,它们便应被视为符合“发明创造”这一属性的要求。

朱雪忠等[15]也认为,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侧重于技术层面的客观表达,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要求体现出浓厚的个人主观色彩存在显著差异。如果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技术方案符合立法者的保护初衷,则应将其纳入专利权的客体范畴。对于这类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的明确界定,不仅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注入,还能够有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创新与进步。

3.2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属于可专利主题

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主题上,陈全真[16]认为,虽然算法程序的设计基于抽象的数学语言,但它并非仅是一种纯粹的抽象思维规则。人工智能算法已经能产生具备实践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具备可专利性。

冯晓青等[17]也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并不一定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计算机编程中,抽象的算法作为思维层面的规则,并不属于专利法所涵盖的范畴。然而,当算法具体化为与技术特性相结合的解决方案,且能够实现一定的技术效能时,便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3.3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满足专利授权条件

学界也普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满足获得专利授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件。杨利华[14]认为,在新颖性方面,人工智能算法已展现出了卓越的创造力与随机生成能力。与人类发明者相比,人工智能能够更加精确地绕开现有技术,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在创造性方面,人工智能的自主运行能力超越了人类思维和计算能力的界限,其所能掌握和运用的知识范围也远胜于技术人员。在这一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特征尤为突出。至于实用性方面,众多科研实践案例已经证实了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所具有的积极效应和实际应用价值。

综上,“发明创造”是一个客观的技术性表达,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属于“发明创造”也是一个客观的判断,只要其符合“发明创造”属性要求并且不属于专利法反面排除的范围,就可以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也可以满足专利授权“三性”要求。在以上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在客观上具有可专利性。本研究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应当具有可专利性。纵观专利制度的发展进程,可专利成果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应当取决于认可其可专利性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及其应用,促进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可以有效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产出更多的发明创造,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力和竞争力,获得更大的社会利益。

4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进步,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正逐渐从理论走向现实,随之而来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也成了讨论的焦点。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主要有人工智能说、设计者说、投资者(所有者)说、使用者说及公共领域说。其中,投资者(所有者)说和使用者说为主流观点。

4.1 人工智能说

刘强等[18]认为,在人工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在特定科学领域展现出的卓越创新能力,正逐步逼近乃至可能超越人类智慧界限。在法律领域,构建一个针对人工智能的崭新民事主体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这旨在赋予人工智能适当的法律地位与主体资格,将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归属人工智能本身。欧盟率先倡导了“电子人格说”这一前沿理念[19],旨在通过构建独特的“电子人”法律主体,以灵活应对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需求。一旦获得“电子人”的身份认同,人工智能系统将被赋予一系列明确界定的权利,并相应地承担起特定的法律义务。

4.2 设计者说

设计者说是Glasser提出的,他基于工具论的理论视角,指出应将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视为该生成技术的发明专利持有者[20]。这一观点遭到了多数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明显不合逻辑,毕竟,这些设计者并未直接参与后续的发明创造过程。

刘瑛等[9]则认为,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中,设计者对其所创造的算法确实能够享有版权的保护。然而,当考虑对这些算法生成物进一步予以专利保护时,必须警惕过度保护的风险。过度保护不仅可能阻碍技术的正常发展,还可能导致创新领域的僵化,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进步。

4.3 投资者(所有者)说

投资者(所有者)说以朱雪忠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在人工智能独立生成发明的场合,可将人工智能投资者(所有者)视为“对发明创造的生成作出必要安排之人”,默认投资者(所有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享有专利权,这很类似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激励创新。当然,人工智能的投资者(所有者)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使用者通过协议约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归属[15]。

4.4 使用者说

使用者说以刘友华等为代表。他们从经济效益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将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赋予实际使用者。原因在于,相较于投资者(所有者),使用者更能深入理解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潜在应用场景,并具备将其转化为实际产业应用的强大驱动力。赋予使用者专利权将有助于激励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并加速其产业化步伐,进而对相关产业的进步与创新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1]。

冯晓青等[17]基于激励理论也赞成使用者说,并对投资者说、设计者说、数据提供者说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投资者、设计者虽在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中发挥了作用,但人工智能成果本身可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过程中,数据提供者所贡献的数据无疑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仅有数据的堆砌不足以触发或推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

4.5 公共领域说

公共领域说的观点以Khoury为代表。他认为,人工智能属于专利法的客体范畴,不具备占有财产的能力及享有权利的资格,故其生成的发明应归属于公有领域[12]。然而,这种立场的逻辑存在明显缺陷。它忽略了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与自然界中自然发现或创造的事物的本质区别,从而错误地否定了对其进行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实质上是将人工智能的产出物等同于既有技术,主张其应进入公共领域,是对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不当剥夺。当前,持此观点的学者数量已相对稀少,其观点也未能得到广泛认可。

综上,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涉及的主体众多,相关主体可能会被视为专利权主体。本研究认为,专利权本质上作为民法中的一种私权,应当按照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以约定优先进行相关的专利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当设计者、使用者、所有者均为同一主体时,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利益分配问题。当以上三者不属于同一主体时,应当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先,只要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根据权利主体的事先约定进行权益分配。这种制度安排更有利于激励整个社会参与到运用人工智能从事发明创造的活动中,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

5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制度设计

目前,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自动生成的发明越来越多,以其为主题的专利申请活动也在多个国家出现。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可专利性基本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国内诸多学者也开始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5.1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认定

杨利华[14]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一定要限定为自然人,以保证符合法律对发明人的明文规定,旨在解决“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背景下因自然人主体缺失所带来的理论挑战。考虑到人工智能使用者在操作运行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贡献,以及他们对输出结果的主观意识和影响,他们无疑是发明人的最适宜人选。

李青文[22]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面临着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缺位。对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发明而言,专利法中的发明人署名权制度无法适用。因此,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允许不填写具体的发明人信息,这一举措是对现有发明人制度进行的必要调整与合理优化,更能彰显专利法规则的公平性。

曹建峰等[23]认为,人工智能的崛起对现有的专利主体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专利法对于发明人的定义过于狭窄,仅仅将自然人视为发明创造的主体。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那些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人工智能系统,同样值得被赋予发明者的权益地位。吴汉东[24]更进一步提出,在发明创造的领域中,人工智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并且其身份角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对于那些完全依赖于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实现的发明,应当将其视为唯一的发明人,充分认可其在创新过程中的独立贡献。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智能机器与人类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发明的完成,在发明过程中,鉴于人工智能所发挥的关键协作作用,可以赋予其“联合发明人”的身份。

5.2 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授权制度

5.2.1 改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新颖性审查方式。李彦涛[25]认为,在评估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新颖性时,可以借助人工智能这一先进工具来辅助评判。人工智能具备卓越的数据处理与深度分析能力,能够快速而准确地检索和比对相关的发明资料,从而帮助审查人员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刘瑛等[9]认为对于申请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主体,应当设定其承担提供现有技术背景的义务。若申请者未能履行此义务,应明确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此外,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现有技术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采用的同等替换手法往往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惯常手法。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对发明新颖性的误判。为了准确评估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新颖性,建议采取全面的对比评估原则。

5.2.2 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性审查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所展现出的跨领域性,使得创造性的客观评判主体面临所属技术领域难以确定的困境。Abbott[26]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有必要重新思考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评判主体的设定。传统的评判主体往往是特定技术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然而,在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今天,这样的设定可能已无法全面涵盖所有技术领域。鉴于此,需构想一个更为普适、跨领域的评判主体,即一个能够涵盖所有技术领域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普通技术人员。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实力,无论是在产出数量还是研发速度上,均在不断刷新并重塑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能力的既有认知。如果未来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达到无需人类参与的自主发明水平,那么传统的评判主体,即那些熟练的技术人员,可能就不能再适用于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创新性进行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或许需要调整评判主体的设定,从传统的熟练技术人员转变为专业的机器发明者。

5.2.3 强化实用性审查标准。吴汉东[24]提出,专利的实用性包括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及实施效果两个层面。前者侧重于对事实层面的判断,后者则涉及对价值层面的评估。对于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应着重强调其可实施性,推动相关技术方案的详尽公开;同时,通过对实施效果的深入理解,可以有效预防和管控可能由人工智能发明引发的技术风险。此外,通过要求技术方案在产业应用方面具备明确且切实的用途,可以更加精准地划分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之间的界限,进而提升人工智能发明专利在产业中的转化效率。

5.3 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发明高效许可机制。刘瑛等[9]认为,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具有妨碍技术传播、增加交易成本、容易酿成“反公地悲剧”、成为“专利流氓”的负外部效应,应建立高效的专利许可机制。为了提升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的许可与交易效率,并确保技术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得到应用,可以实施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策略与措施。例如,降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强制许可门槛、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池及搭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共享平台。

5.4 设置不同的保护期

吴汉东[27]认为,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特性,应为其设置多样化的保护期限。考虑到不同专利权对象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可以依据发明的创造性程度、科技发展的迅猛程度及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来灵活调整其保护期限。特别是对于软件专利权,鉴于其特有的性质,建议将保护期设定为10年,以此减轻因垄断而产生的社会成本负担。通过有针对性地设定保护期限,可以有效地平衡专有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鉴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高效、快速及低成本特性,在遵循普通发明专利20年保护期限的基础上,设定一个合理的短期保护期限,不仅能够保障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而且能够有力促进技术成果在较短的时间内融入公共知识体系之中,加速公众对前沿知识和信息的获取速度,推动技术创新的步伐,促进产业的蓬勃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综上,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这一全新发明形式所带来的挑战,诸多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认定、专利授权制度和权利行使制度,在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之间寻求平衡,防止权利扩张带来的问题。本研究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应注重创新的活跃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性与产业性之间的关系、技术的中立性与两面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专利法的产业之法、创新之法的制度功能,以更加审慎包容的态度,对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相关的专利制度作出安排。具体的制度举措可以是多元的,但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同时注重科技伦理安全,消解人工智能技术的潜在危害。

6 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必将催生出一系列前沿的技术创新方案。这些由智能算法精心构思的方案,将极大地拓宽发明创造的疆域,为市场带来无法估量的价值。同时,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专利制度也未曾预见到人工智能可能作为生成式技术方案的权益主体。面对这一挑战,传统专利制度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将愈发凸显。专利制度应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完善,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面向未来时代的专利制度应对客体制度、主体制度等进行调整或重构,即扩充专利授权客体范围、明确专利权归属的制度选择模式,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挑战,从而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环境,保障创新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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