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类帮信犯罪特殊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置

2025-02-24 00:00:00徐蔚敏茆文秀杨叶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5年1期
关键词:银行卡

摘 要: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因受害者众多、上游犯罪未查明等原因,容易导致涉案财物处置难。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通常以提供银行卡帮助资金结算类型最为典型。将江苏地区近年来相关判例中银行卡类资金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财物处置作为研究对象,提出统一租、售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证明标准和处置方式,并区分不同诉讼环节优化涉案银行卡及卡内余额处置路径,可为此类网络涉众型犯罪涉案财物规范处置提供可借鉴方案。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卡 违法所得 涉案财物处置

一、问题的提出

自“断卡”行动以来,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流和资金链的有效手段,案件量增速明显。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帮信罪14.7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6.9%和13%。[1]实践中,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帮助资金结算的行为是被控帮信犯罪中常见类型。目前,司法实务较为重视罪名的认定和刑罚措施的决定等实体法方面内容,往往忽视了对该类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但实际上,帮信罪特殊涉案财物处理与案件利害关系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银行卡类帮信案件特殊涉案财物种类

除刑事案件中一般涉案财物之外,银行卡类帮信案件还有其特殊的涉案财物种类:一是犯罪人员提供银行卡的违法所得。犯罪人员在出售、出租银行卡后一般会有获利,这部分获利属于违法所得,当属涉案财物。二是涉案银行卡。帮信案件涉案银行卡一般为资金结算提供帮助,属于犯罪工具,当属涉案财物。三是涉案银行卡内余额。帮信案件涉案银行卡内余额可能有两种来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违法所得以及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赌资。这两种情形均满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所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也当属刑诉法意义上的涉案财物。

三、银行卡类帮信案件特殊涉案财物处置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以江苏地区近年来银行卡类帮信犯罪判例为研究对象,从13个地级市中抽选共计65个案件,对此类犯罪涉案财物处置进行分析研究。

(一)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结合江苏地区相关判决案例,办案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对提供银行卡违法所得认定、追缴不充分。银行卡类帮信犯罪违法所得取得方式包含:直接出售、出租银行卡获利,以及以上游犯罪资金流水比例收取费用。65个判例中有2件供述未获利,剩余63件案件中有48件对违法所得作出处置,除1件案件判决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外,其余47件均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另有13件判例均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取得违法所得,数额为每张银行卡100-3000元不等,但起诉书和判决书案件事实部分均未表述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法院也未对实际存在的违法所得情况进行判决。还有2件案件均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取得违法所得,但法院未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只将被告人主动退赔的财产判决返还被害人。

2.对涉案银行卡采取强制措施及终结性处置不规范。65起案件中,有17份判决书表述公安机关扣押到银行卡,其中11份对扣押银行卡作出处置(5份判决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6份判决依法予以没收),另有6份未对扣押银行卡作出处置,且当中部分没有余额的银行卡仍可正常使用。这反映两方面问题:一是公安机关对涉案银行卡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比例不高。二是法院对涉案银行卡处置方式不一,有的未在判决书中作出处置决定,有的虽作出处置决定,但只提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未明确是否予以没收、物理销毁或银行销户,故起不到实质处置效果。

3.忽视对银行卡内少量余额的冻结和终结性处置。65份判例中,犯罪事实部分均未明确提及涉案银行卡内余额,法院判决也未对此作出处置。以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公开的王某某帮信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为例,王某某所办银行卡共计入账962662元,出账961360元,对于银行卡内1302元余额,公安机关未冻结,法院也未判决。结合其他判例可发现,办案机关普遍忽视涉案银行卡内万元以下的少量余额。

(二)原因分析

办案机关对上述三类特殊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不规范及时,不仅制约打击网络犯罪力度、不利于追赃挽损工作开展,还会影响案件相关人权利实现。面对产生的现实危害,有必要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范围认识不准确。侦查人员容易将“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概念混淆,忽视了“涉案财物”除“违法所得”外,还包括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就此类帮信犯罪而言,部分侦查人员认为涉案银行卡属于一般作案工具,且大多数卡内已无余额,价值不大,因此未将其纳入涉案财物处置范围。

2.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存在争议。在仅有卡主归案情况下,租、售银行卡获利的违法所得直接证据往往仅有卡主供述,因《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部分侦查机关认为认定违法所得证据不足,部分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事实时对违法所得部分也模糊表述,而多数法院仅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予以审理。

3.办案机关普遍认为银行卡内余额处置存在难度。帮信犯罪银行卡内余额属于上游网络犯罪涉案财物,因罪名不同,处置原则也不尽相同。若系网络赌博,则应没收上缴国库;若系电信网络诈骗,则应发还被害人。因此在上游犯罪尚未查实情况下,法院难以对卡内余额做出准确判决。

4.诉讼监督环节存在缺失。涉案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扣押或冻结而履职不到位时,以及审判机关应当判决而处置不到位时,检察机关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诉讼监督工作开展不充分。

四、银行卡类帮信犯罪特殊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置建议

(一)统一违法所得证明标准和处置方式

1.坚持违法所得数额“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证明标准,使之处于一个适中的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裁判正确率,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应然要求。[2]此类案件中,因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到案,客观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往往仅能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无法像其他案件事实可以取得相互印证的证据。如果机械遵循刑事证明标准,较大的证明困难会使此类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对此类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证明标准予以统一。

笔者认为,在仅有卡主供述获利违法所得情况下,可结合行为人租、售银行卡次数、张数,以及行为人认知能力、与交易对象关系、社会交易一般常识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排除涉案银行卡系亲友间无偿赠送的合理怀疑,可得出涉案银行卡系有偿租、售的唯一性结论。在数额方面,被告人一般仅会作有利于自己的供述,再结合同案人租、售银行卡的获利金额,可以得出“高度盖然性”结论。因此,在租、售人无异议情况下,可以按照行为人供述获利金额认定违法所得。

2.以“被害人优先原则”明确违法所得处置方式。根据《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帮信案件中犯罪人员租、售卡的违法所得除按照资金流水比例获利的违法所得外,一般不属于被害人财物,应当上缴国库。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违法所得有上缴国库和发还被害人两种不同处置方式,有必要对此类获利违法所得处置予以统一。虽然上缴国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但帮信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受害者因上游犯罪没有查清一般不能得到赔偿。在此情况下,将这一部分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更能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已查明的被害人,但发还金额不能超过其受害金额,超出部分应上缴国库。

(二)优化银行卡和卡内余额处置路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诈法》)明确提出,司法机关、银行等单位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有密切协作的职责义务。[3]帮信犯罪中涉案财物的规范处置不能仅凭一家之力,需要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才能达到案件办理的理想效果。

1.侦查环节可联合银行建立“异常银行卡快速处置”机制。首先,建议公安机关内部明确“涉案财物”范围,对作为作案工具的银行卡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为下一步终结性处置打好基础。《反电诈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因此针对异常信用卡,公安机关可联合银行系统开展协作办案机制,大致可设计四步流程:一是银行系统研判。针对交易异常银行卡及时采取紧急止付等银行风控措施限制线上交易,银行系统再通过账单流水、电话核实等方式判断是否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二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发现确有可疑账户立即报至人民银行,综合研判卡主名下其他银行卡是否存在网络犯罪可能,对于资金流明显异常于以往银行卡消费,或者两张银行卡资金异常,存在网络犯罪可能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三是公安机关排查线索。公安机关通过反诈平台推送可疑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再对是否存在网络犯罪线索予以排查。四是对银行卡作出处理。对于查明不存在犯罪线索的反馈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反馈风控银行正常处置。对于查证属实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快速冻结银行卡和卡内余额,以此接管银行系统风控措施,并在立案后对涉案银行卡予以扣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账户或资金进行冻结。但公安系统内部颁布的《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资金止付查询冻结审核办法(试行)》与《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止付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却把公安机关的冻结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名下或实际控制账户之外的其他关联账户。[4]因此,对于同一犯罪人员名下有多张银行卡的,也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人员名下的一张或部分银行卡采取冻结时,对其名下其他银行卡也进行研判,发现资金异常的一并采取措施。

2.审判环节可明确“终结处置”标准。审判环节对扣押、冻结的银行卡和卡内余额可尽量作出终结性处置,且避免“交由公安机关处置”这一类笼统表述,建议作出返还被害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实质性处置的判决。

一是对银行卡本身以卡主是否涉案区分处理。因银行卡本身价值不大,一般有物理销毁、银行销户、发还卡主三种处置方式。对于涉案银行卡,应区分银行卡是否系租、售银行卡本人所有而作出不同处置:对于犯罪人员本人银行卡,因其主观上明知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应认定属于网络犯罪犯罪工具,本身价值不大,宜销毁处置。但没收犯罪工具并非是为了惩罚,其目的是预防行为人利用财物实施犯罪行为。[5]故单纯的物理销毁,如剪卡等方式无法起到实质性作用,建议采用银行销户方式予以销毁。

对于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银行卡,建议针对两种不同情形做不同处理。若银行卡卡主事前并不明知系供犯罪使用,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返还卡主;若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卡主事前知道系供犯罪使用或事中知道供犯罪使用而采取放任态度,应当认定该银行卡属于犯罪工具,在处置完卡内余额后采用银行销户方式予以销毁。特别指出的是,因银行卡在网络犯罪中作用不在于其实物本身,而在于其资金流转功能,即使没有扣押到银行卡实物,除已销户银行卡外,都应当对涉案银行卡参照上述方式予以处置。

二是对卡内余额区分权属处理。即使帮信案件上游犯罪还未查清,涉案银行卡内余额归属还不明确,也建议审判机关对帮信案件中冻结的银行卡内财产予以判决。处置方式可分为以下情形:对于涉案银行卡内财产,已查证属于被害人的发还被害人;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部分返还被告人;无人认领或者无法查证是否有被害人的可公告通知;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判决内容包含处置网络犯罪地公安机关查封、冻结银行卡财产的,判决书应当及时送达办理网络犯罪地公安机关。

3.检察环节要开展全流程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关注涉案财物处置情况,及时开展监督。一方面,可通过提前介入、补充侦查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银行卡及时充分采取措施,防止涉案财物流失,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获利违法所得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通过纠正侦查违法和审判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要规范做好涉案财物的接收、移送工作,对于帮信犯罪不起诉案件,也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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