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以下简称“调查指令”)在经过两年半的立法历程后,于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并于7月25日起正式生效。调查指令主要关注童工、劳动力剥削、生物多样性丧失、污染和环境退化等问题,并使尽职调查义务向供应链延伸,是欧盟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兴起,跨国企业成为全球供应链安全治理的主要对象。由于跨国企业具有分散化的治理结构以及责任自负的观念,其与供应商在法律责任上可以人为分离,导致部分跨国公司往往会通过供应商规避企业经营以及生产过程中保障人权、保护环境、保障劳工权益等社会责任,在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带来人权、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2011年,《联合国工商企业和联合国人权指导原则》(UNGPs,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正式通过,首次以倡议的形式要求供应链上的企业承担避免侵犯人权和及时消除损害的义务,以国际软法的形式初步设计了企业社会责任规则,并促使绝大部分国家形成了保护和治理人权、环境问题的共识。
随后,基于指导原则的精神,许多欧盟成员国开始制定可持续供应链尽职调查国内法。例如,原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英国于2015年颁布了现代奴隶制法案,致力于解决企业供应链中存在的强迫劳动问题;法国于2017年颁布了警戒义务法,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企业尽职调查义务中,在要求企业披露相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之外,还要求母公司承担保障本公司与旗下子公司以及供应商经营中不存在侵犯人权和破坏环境行为的义务。
调查指令在全球共识的基础上探索了强制性的尽职调查路径,可谓迈出了新的一步。
调查指令的出台不仅吸纳了欧盟各成员国立法的相关经验,也有助于改变相关企业尽职调查立法的碎片化现状,形成全欧盟的统一立法。
调查指令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方面,其一是“可持续性发展”。这是欧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括,目的是推动经济和社会的绿色转型,确保企业在欧盟市场内的活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二是“尽职调查”。这是企业识别、预防、减缓和说明如何解决其工商业行为所造成不利影响的过程。指导原则中明确指出,所有企业都有尊重人权的责任,尽职调查是企业履行其尊重人权责任的基本要求之一。随后,企业的尽职调查要求被引入各类国际标准和框架之中,其适用范围也从人权领域逐渐延伸至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调查指令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也包括根据其他国家法律成立的公司。不过,调查指令的草案曾经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讨论和修改,相比于2022年欧盟委员会最初提议的版本,其最终版本的适用范围已大幅度缩减,仅将强制适用调查指令的企业范围限定于满足特定规模的部分大型企业——主要通过员工数量和营业额的双重标准加以确定。从表面上看,调查指令不涉及中小型企业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但从全球供应链的结构来看,调查指令在要求大型企业承担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的同时,将相关企业社会责任要求通过供应链向相关直接和间接的供应商传递,使其效力范围和影响范围向着非欧盟主体扩张。
另外,调查指令中列出了相关大型企业承担尽职调查义务的整体框架,包含将尽职调查要求纳入公司政策的义务,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识别、预防与终止义务,申诉举报机制的建立义务以及监督披露义务。在违规后果方面,调查指令采取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双轨制,兼具公共与私人实施机制相结合的特征。企业一旦违反调查指令中的相关规则,将面临主管机关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净营业额为基数且比例不低于5%的罚款,同时允许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对未遵守调查指令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样较为严重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将大大提升企业承担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同时促使欧盟的相关人权、环境保护等要求向欧盟境外扩张,成为对受管辖的大型欧盟企业供应商的强制性要求。
同时,调查指令要求受管辖企业识别与评估来自本公司、子公司以及“活动链”中“商业伙伴”的业务活动中实际的和潜在的不利影响,重点包括人权和环境两方面。根据调查指令的定义,“商业伙伴”包括直接商业伙伴与间接商业伙伴,即使未与受管辖企业直接签订合同或未直接向受管辖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实体,也可能因其从事与受管辖企业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而被认定为“间接商业伙伴”,同样纳入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的范围。“活动链”的表述则取代了欧盟委员会最初版本中“价值链”的表述,对概念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不仅包括受管辖企业上游商业伙伴从事的与受管辖企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活动,也包括受管辖企业下游商业伙伴的相关活动。对于下游商业伙伴的认定,调查指令进行了几项排除,如: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广泛性,受管辖金融企业的下游商业伙伴不包含受管辖企业向其提供金融服务或出售金融产品的相关消费者。
调查指令对于“商业伙伴”和“活动链”的宽泛定义显著扩大了其影响范围,不符合受管辖企业标准的相关企业可以作为受管辖大型企业的“商业伙伴”而面临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人权和环境保护义务,甚至会基于与受管辖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最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调查指令要求受管辖企业识别和评估其自身、子公司以及活动链中上下游商业伙伴可能对人权和环境造成的实际和潜在影响,根据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确定优先次序,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或减轻这些不利影响,在必要时提供补救措施。同时,在直接或间接商业伙伴层面发生的不利影响无法终止的情况下,受管辖企业应确保将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包括中止和终止与商业伙伴的相关业务关系,可能对作为供应商的相关企业的国际经贸往来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欧盟相继制定出台了“欧盟绿色新政”“可持续金融”等战略,并在战略的指导下颁布了可持续性相关立法,愈发关注经济可持续发展。调查指令的出台,无疑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调查指令将指导原则这一国际软法中约束企业供应链尽责的规范硬法化,并将之纳入公司治理的框架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全球供应链中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对于公民而言,调查指令提供了更好的人权保护,包括劳动权利以及健康保障;对企业的信任度相应提高,因为调查指令加强了透明度,能够让消费者在更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对于企业而言,调查指令统一了法律框架,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负面影响的识别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对人权和环境的负面影响,为企业降低责任风险;同时,尽职调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可持续性投资者及创新驱动的公共采购机会。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编辑:张钰梅" " zhangclaire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