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房产

2025-02-10 00:00:00易刚
检察风云 2025年2期
关键词:公序良第三者吴某

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影响着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繁荣发展。“婚外情”是威胁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中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房,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有悖于公序良俗。

丈夫出轨致离婚

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周某华和吴某,于2001年国庆节前登记结婚。当时两人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郊区,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感情稳定。

为了使生活得到改善,周某华和吴某决定到柳州市区寻求发展。初入市区,因不适应环境,生活实属不易。夫妻二人经历过失败,也曾陷入困境,好在能够相互鼓励和扶持,日子过得平安快乐。凭着吃苦耐劳的精神,加之诚实肯干,经过一段时间的打拼,他们终于站稳了脚跟,家境越来越富裕。

当地有句俗语:人一阔,脸就变。随着周某华的生意越做越好,交际圈也越来越广,应酬活动越来越多。慢慢地,周某华“飘”了,开始嫌弃发妻吴某,觉得她土里土气,“在气质上与自己的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周某华经常在外与人聚会喝酒,出入娱乐场所,不愿回家面对“黄脸婆”。最终,他婚内出轨,在外面找了个叫陈某的情人。

吴某发现丈夫经常行踪不定,问他缘由,他就遮遮掩掩,吴某由此起了疑心。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以及找朋友询问,吴某发现了周某华婚内出轨的事实。她当面质问周某华:为何背叛婚姻和家庭?周某华倒也没有否认,他给出的理由是“感情不和”。心灰意冷的吴某遂提出离婚,周某华答应了。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财产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双方走法律程序,那么虽然出轨行为本身不会直接改变财产分割方式,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从而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另外,如果一方的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亲友建议吴某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然而,一来吴某想尽快结束与周某华的婚姻关系,二来她生性温和,不想过多地与对方纠缠,于是她同意与周某华平分所有财产,两人很快就办结了离婚手续。

赠给“第三者”的房产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不久之后,吴某了解到,周某华之前竟然给情人陈某购置过一处房产——这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对此显然无法接受,于是于2023年11月一纸诉状将“第三者”陈某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柳北区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周某华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赠给陈某的房产,该房产价值63万元(吴某请相关机构对房产价值作了评估)。

2024年2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周某华到庭参与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吴某诉称,在她和周某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华瞒着她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将价值63万元的房产赠给情人陈某,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当时她和周某华仍是合法夫妻。周某华和陈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陈某理应将该房产或折合款项返还原告。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吴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另外,她还提交了周某华向房产公司交纳2万元购房定金时所获收据的复印件,其上盖有房产公司的印章。

被告陈某并不否认该房产是周某华购买后登记在她名下的。她辩称:“我在与周某华交往的过程中,他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所以我并非所谓‘第三者’。”对于案涉房产,陈某辩称:“我们在恋爱之前就有一些生意上的往来。周某华欠我60多万元货款。这套房产是他用来还债的。”陈某还认为,既然周某华与吴某已经离婚,说明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丈夫或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时,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地认为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如果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给付他人财产,那么既有悖于公序良俗,又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财产处分行为应归于无效。据此,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者将该笔财产全部返还。

本案中,周某华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情人关系,并购买房产赠给陈某,这侵犯了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陈某辩称其对周某华已婚事实并不知情,但未能就该意见提交充分的证据。

陈某以情人关系接受周某华所赠的房产,该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吴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

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因一方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或私自处置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种情况,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吴某提起本案诉讼时,与周某华离婚不到两年。陈某所称“周某华与吴某已经离婚,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另外,陈某主张周某华赠给其房产是为了折抵生意上的欠款,但陈某未能就该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柳北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5月作出判决:陈某返还吴某63万元。

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姚志刚" " winter-yao@163.com

案后思

本案中的周某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情人陈某。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丈夫或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之前,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陈某是“基于善意取得”该房产,那么吴某可能就无法将财产追回了。“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且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本案中,陈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于周某华已婚完全不知情,以及周某华用案涉房产折抵欠款,故其未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案涉房产。

综上所述,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提醒人们: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要洁身自好,崇尚道德,勿触碰法律底线。要对自己及他人的人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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